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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包装:

按其功能和性质的不同,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一)、运输包装:

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

主要用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减少运费、便于储存、节省仓租、便于计数等。

1、单件运输包装: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包装。

(箱、桶、袋、包、捆)

按材料分(纸箱、木箱、铁桶、塑料袋等)

2、集合运输包装:

在点件运输包装的基础上,为了适应运输、装卸作业现代化的要求、将若干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

1)集装包和集装袋:

用合成纤维或复合材料编织成的圆形大口袋或方形大包。

2)托盘:

木材、金属或塑料制成的托板。

3)集装箱:

用金属或木材、纤维板制成的长方形大箱。

(二)、销售包装:

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

1、中包装又称批发包装,这种包装要求便于储存、保管和批售,包装单位视国外市场的需要而定,有的以打,有的以磅,有的以若干小包为单位;

2、小包装,通常为零售包装,这种包装直接与消费者或使用者见面,要求便于陈列展销,便与消费者选购。

4、运输标志、运输标志的内容构成:

又称唛头或唛,是为了运输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在商品外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一定的图形、文字和数字,即包装标志。

其主要内容:

收货人和发货人的代号、目的地标志、件号和批号、附标志等。

5、中性包装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包装上和商品本身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原产地的商品包装。

国际市场常见的中性包装有无定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某些国家和地区对某种商品实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宜交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商品加强对外竞争,扩大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需考虑的重要事项:

1)买方对该产品有比较大量的长期订单,使卖方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比较稳当的供应关系。

2)对我国已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名牌产品、紧俏商品和销路良好商品,不应随便地接受中性包装,否则会削弱我方产品的名片地位,造成货源短缺,甚至会在国际市场上产生不必要的混乱。

6、订立合同包装条款的注意事项:

1)规定包装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2)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能,特点,所用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路线的风险程度。

3)采用的包装方式及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进出口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7、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又称国际贸易条件,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也成价格术语、价格条件。

作用:

1)国际贸易术语的运用能明确和简化交易洽谈的内容,节省时间,节省费用,加速交易进程。

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一般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大部分采取电讯方式洽谈,又因国际货物买卖涉及业务繁多,如每项业务都通过电讯方式讲清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通讯费。

2)国际贸易术语将决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每种贸易术语都有特定的含义,国际贸易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都做了统一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和规已经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准则,因此按某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合同,一旦在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作出裁决。

3)国际贸易术语是构成货物价格的重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价格应由计量单位、计价金额、计价货币或国际贸易术语组成,所以国际贸易术语是构成货物价格的重要因素。

8、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贸易术语: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

卖方主要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惯常方式,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

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取代。

(5)根据买方要求,负责提供投保信息。

买方主要责任:

(1)负责按合同规定付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国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接受有关单据。

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问题。

按照《2000年通则》对FOB风险划分,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2)船货衔接问题。

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期和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期限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如买方不定船,卖方将遭受损失,所以卖方应在合同中规定“如到期买方不派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或凭装运地仓库栈单代替提单索取货款”。

(3)关于装船的费用划分。

买方用定程租船方式装运货物时,就涉及与装船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有谁负担,需洽谈。

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由于班轮运费包括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装船费实际上有买方承担。

(4)美国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通则》解释的FOB贸易术语相似。

2)CFR(成本加运费):

又称运费在内价,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的目的港,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支付运费。

CFR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船上,运往指定的目的港,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

(3)办理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费用。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商业发票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6)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

买方主要责任: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

(3)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接受运输单据。

(1)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根据《2000通则》规定,CFR合同的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海轮,经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

因此买方无权提出有关限制船舶的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如买方提出要求,能办到且不增加费用,可以考虑。

(2)装卸费用的责任。

在班轮情况下,运输费用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有卖方负责。

但租船方式运输,需在合同中订明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3)关于装船通知。

《2000通则》规定,卖方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请求提供买方为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3)CIF(成本加保险、运费):

也称保险费、运费在内价,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CIF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

(1)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及时给予买方详尽的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

(3)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理已装船单据和保险单。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2)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及卸货费用。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1)办理保险。

CIF是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但是必须明确保险的性质是卖方代替买方办理保险。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有关保险险别、保险加成、保险金额等规定清楚,一旦卖方接受了买方的要求必须照办。

在进口贸易中,由国外代办理保险,应注意对方可能为节省保险费而选择资信交差的保险公司。

(2)费用负担。

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这里说的运费是正常运费。

不正常运费应由买方负担,这一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卸货费不同港口规定不同,在大宗交易CIF合同中,对卸货费的负担应有明确规定。

4)FCA(货交承运人):

是指买方必须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和向其交货的时间。

FCA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或办理履行铁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义务的当事人。

FCA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主要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证件。

(2)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且办理出口清关的一切手续。

(3)卖方必须在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他人接管。

(4)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时止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卖方必须支付货物交付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货物出口时需要支付的海关手续费、一切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6)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后向买方发出详尽通知,如果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时间接受货物,卖方也必须通知买方。

(7)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货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8)卖方自负费用提供出口包装和标记。

(9)卖方应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投保信息。

(1)买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有官方签发的其他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及经由其他国家国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3)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订立自交货指定地点和运输合同。

(4)买方负责收取货物。

(5)买方承担货物呗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时七的灭失或损坏风险;

如果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之日起,买方尚未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者承运人或其他人未能按时接管货物,买方承担子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的灭失或损坏风险。

(6)买方支付自交货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买方或承运人或其他人未按时接管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买方支付进口关税和各种捐税费。

(7)买方应将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名称、运输方式、交货日期或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内容及时通知卖方。

(8)买方必须接受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1)卖方交货义务。

(2)卖方代买方指定承运人。

(3)货与运输工具衔接。

5)CPT(运费付至……):

是指卖方必须自费订立将货物运至知道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

并用电传、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的详尽通知,卖方承担货物风险直至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为止。

CPT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主要责任: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及其他证件。

(2)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惯常路线、按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或其他适合的具体地点。

(4)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或者有后续承运人时,交给第一承运人。

(5)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为止的灭失或损坏风险。

(6)卖方支付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以前费用和其他费用,包括依据运费合同应由卖方承担的装货费和卸货费。

卖方应该支付货物出口一切关税、海关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7)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后向买方发出已交货的详尽通知。

(8)卖方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或相应的与运输单据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9)卖方支付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锁必需的核查费以及提供包装或包装费并给予适当的标记。

(10)卖方应买方的请求,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为货物进口及国境由起运地国或原产地国签发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1)买方必须按买卖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其他国家国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3)买方必须在目的地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4)买方必须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运人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买方必须支付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运人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

买方支付卸货费和自交货期届满之日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货物进口和经由其他国家过境运输所支付的海关手续费、一切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6)买方必须将交货时间和目的地指定收货地点通知卖方。

(7)买方必须接受符合约定的运输单据。

(8)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为取得货物进口或经由其他国家过境所需的由起运国或原产国签发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信息。

(1)卖方及时发出交货通知。

(2)卖方应买方请求提供投保信息。

6)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是指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知道目的地的运费。

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卖方在合同并支付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活在第一承运人的接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交货后风险转移至买方。

买方则应在合同规定地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如卸货费和进口税捐等。

CIP贸易术语中双方主要责任:

卖方主要责任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件。

2.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通常的方式经惯常路线,运至目的指定地点或其他合适地点。

4.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保险,并使买方或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以及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5.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或者若有后续承运人的,交给第一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指定地点。

6.卖方必须承担货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运人为止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7.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运人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因交货而产生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装货费和依据运输合同应当由卖方承担在目的地卸货费以及保险费、出口海关手续费、一切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8.卖方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运人接管后,必须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收取货物所需的其他通知

9.卖方必须承担费用,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10.卖方必须支付交货所必需的检查费用。

卖方自负费用提供货物运输包装和包装标记.

11.卖方应买方请求,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协助买方取得为货物进口以及经由其他国家过境所需要的启运国或原产地国签发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1.买方必须按买卖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其他国家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费

3.买方必须在目的地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4.买方必须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运人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买方必须支付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运人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

买方支付卸货费和自交货期届满之日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货物进口和经由其他国家过境运输所支付的海关手续,一切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6.买方必须将交货时间和目的地指定收货地点通知卖方

7.买方必须接收符合约定的运输单据。

8.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为取得货物进口或经由其他国家过境所需的由启运国或原产国签发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2)订立运输合同。

(3)装卸费和国境海关费用。

7)FOB、CFR、CIF的异同:

相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都运用于水上运输。

2)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3)为了明确装船和卸船运费的负担,三种术语都有变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点:

1)价格构成不同。

2)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8)贸易术语所解决的问题:

1)规定了卖方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式交货;

2)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由谁负责货物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

9、货物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是指利用商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区和航线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优:

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

运输能力大;

运费低廉。

缺:

易受自然条件和气候等的影响。

1、班轮运输:

按照固定的航行时间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停挂固定的港口,收取固定运费的运输船舶。

特点:

1)船方出租仓位一般是部分仓位,凡是班轮停挂的港口,不论货物数量多少,一般都可承运。

2)船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即通常所说的管状管卸。

3)班轮的运费是按照固定费率计收的,装卸费已包括在内,不另加收装卸费。

4)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班轮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船方与货主的权利义务以班轮提单为依据。

班轮运费计算标准:

按货物毛重计收;

按货物体积计收;

按货物价格计收;

按货物毛重或体积计收;

按货物毛重或体积或从价计收;

按货物毛重或体积计收,再加从价运费;

按货物的个数计收;

由船方与货主临时议价。

2、包租船运输:

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凭整船运输货物。

1)、定程租船:

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根据船舶完成一定航程来租凭的。

船舶经费管理由船东负责;

在租船合同中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及装卸港口;

船东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对货物运输负责;

运费一般按承运货物总量计算或包干运费或包价支付。

2)、定期租船:

期租船。

按一定期限租凭船舶。

责任分担主要是出租人配备人员、负责船舶维修及航行内部管理事务,并支付有关费用;

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在规定的行区内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

租期内的租金按使用时间计算。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议定。

3)、光船租船:

净船期租船,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供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铁路运输:

利用铁路进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一般不受气候条件影响,可保证全年的正常运输;

速度较快、运量较大,有高度的连续性;

货运过程中遭受风险较小。

三、航空运输:

利用飞机运送进出口货物。

(班机、包机运输、联合运输、集中托运、航空快递)

交货速度快、时间短、安全性能高、货物破损率小、节省包装费、保险费和储藏费;

航行便利,不受地面条件限制。

四、邮政运输:

通过邮局寄交进出口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五、联合运输: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一项进出口货物运输任务的综合运输方式。

10、汇票:

英国《票据法》称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等,每一项的票据行为都是法律行为,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运作。

1)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此行为分为缮制汇票和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2)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此行为分为在汇票背面或者在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由背书人签章和记载背书日期;

另一个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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