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征询意见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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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知行统一、能力制胜、全面发展”的要求,发扬依托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厚基础、强实践的工程型、创新性、国际化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学校的目标定位和“紧贴行业需求、聚焦优势特色、注重交叉融合、加强知识创新”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专业。
第十条学校坚持“海纳百川,求实创新”的上理校风,遵循“凝练特色、追求卓越、提升活力、科学发展”的发展理念,推崇“理崇至真、工贵求实”的上理精神。
第十一条学校的校训:
信义勤爱,思学志远。
第二章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投入,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三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优化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与行业结合的协同创新、自由科学探索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汇聚人才,强化优势,凝炼特色,对接行业,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加速优势特色领域交叉融合,不断形成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学校以增强融入和服务国家和地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导向,面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和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大力推进技术转移、产业化成果孵化和创新创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百年文化精髓,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构建国际化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国际视野。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一流理工科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确保学校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七)领导、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涉及重大决策、主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学校可设副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发展决策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指导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机构。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教师及部分管理机构人员等组成。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本科生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领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专家学者中遴选。
(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学位标准;
(二)审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根据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决策机构。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
(二)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一)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学校章程、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四)审议通过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五)审议通过学校制定、修订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提交教代会听取审议或者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分别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最高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其他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和二级管理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系、部和教学中心等相关权责及治理形式参照学院规定。
其他独立建制的所、业务部门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三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各项计划与决定,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并依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或计划,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学校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教授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在学校相关学术组织领导下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学院教授委员会可根据不同工作要求,组织工作小组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依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听取审议或者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以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本校教职员工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
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五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学生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
(四)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办学资源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监察等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师生员工服务,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条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
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十二条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组建上海理工大学大学系统,由上海理工大学党委统一领导。
大学系统建设遵循“协同办校、协同创新、协同发展”的大学系统发展理念,不断深化“科教创新共同体”建设。
第七十三条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五条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八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简称校董会)。
校董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校董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发展各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促进海内外各领域、各行业校友组织发展。
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校友负有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
校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按照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学校的标志为“上海理工大学”英文缩写字母USST组成的图案。
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学校标志;
外环上方是学校校名中文手写体,下方有“190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是《上海理工大学校歌》,陈泓、周璟作词,周璟作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