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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IP协议体系,成为了事实上的网络协议体系标准。
4、以Internet为基础的EDI有哪些?
批式EDI、交互式EDI、开放式EDI、封闭式EDI。
二、实训题(略)
1A、2B、3C、4D、5D、6A、7B
第三章Internet电子商务
1C、2C、3A、4D、5B、6A、78A、9C、10B
第四章电子商务安全
【模块测试】答案
1D、2D、3A、4B、5B、6B、7D、8B
第五章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
1.什么叫做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将货币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
2.安全电子交易SET信用卡支付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安全电子交易SET信用卡支付主要目标:
订单和个人帐号信息在网上的安全传输;
订单信息和个人帐号信息的隔离;
持卡人和商家相互认证;
要求软件遵循相同协议和消息格式。
3.数字现金支付方式的支付特点有哪些?
数字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特点:
(1)银行和卖方之间应有协议和授权关系;
(2)买方、卖方和数字现金银行都需使用数字现金软件;
(3)适用小的交易量;
(4)数字现金银行本身可以完成身份验证;
(5)负责卖方和买方之间资金的转移;
(6)具有现金特点,可以存、取、转让;
(7)方式比较安全,买卖双方都无法伪造银行的数字签名,而且双方都可以确信支付是有效的;
(8)因技术原因等可能会有丢掉。
4.结合网络银行欺诈的案例,谈谈你对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看法;
你认为在未来,网络银行的不安全因素可以逐步消除或减少吗?
目前作为个人用户,我们可以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网络银行的使用安全?
个人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登录网上银行时候,应该确认网站域名是否准确无误!
(2)交易各项的账号与密码,应该妥善保管;
(3)退出时,应该按照要求退出。
5.基于信用卡的支付有几种类型?
分别是什么?
有四种类型。
分别是无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代理人的支付、简单信用卡加密、SET信用卡方式。
6.分析指出为什么网络银行尤其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谈论网络银行存在的各种风险与威胁,学生可以自由发挥。
1ABCD、2ABCD、3D、4ABC、5AB、6C、7ABC、8ABCD
第六章网络营销
1.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的冲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和讨论)
(1)对传统营销策略的冲击:
对传统产品品牌策略的冲击,对传统定价策略的影响、对传统营销渠道的冲击、对传统广告策略的冲击。
(2)对传统营销方式的冲击:
“个人化”把“服务到家庭”推向了“服务到个人”。
(3)对传统营销战略的冲击:
营销竞争战略,网络营销将削弱跨国企业所拥有的规模经济的竞争优势,小企业更易于在全球范围内参加竞争。
如何运用网络来组成联盟,并以联盟所形成的资源规模创造竞争优势,将是未来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
企业跨国经营战略,任何上网的企业,都必须为其经营选择一种合适的商业模式,并要知道在互联网上所传播的信息和进行的交易会对企业现有的经营方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4)对传统营销组织的冲击:
业务人员与直销人员减少、组织层次减少、经销代理与分店门市数量减少、渠道缩短、虚拟经销商、虚拟门市、虚拟部门等企业内外部虚拟组织盛行。
2.网络促销与传统促销有何区别?
网络促销与传统促销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时间和空间观念的变化
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地理位置和区域的限制,使全球逐步成为一体。
例如在产品流通中,传统产品的销售和消费者群体都有地理位置和区域的限制,而网络促销就突破了这个限制,使之成为全球范围的竞争。
传统的订货都有时间的限制,而网络订货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全天候24小时内都可以进行。
这种空间和时间的变化都要求网络营销商随时调整自己的促销策略。
(2)信息沟通方式的变化
促销是通过买卖双方信息的沟通来实现的,在网络上,信息的沟通都要通过线路的传递来完成。
多媒体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为买卖双方及时沟通信息提供了很好的前提条件。
买卖双方这种互不见面、双向、快捷的信息传播模式把各自的意愿表达得非常明确,同时也为对方留下了充分思考的时间。
在这种环境下,传统的促销方法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网络营销商需要掌握一系列新的促销方法和手段来适应环境变化的需求,促进产品的销售。
(3)消费群体和消费行为的变化
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概念和客户的消费行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这一时期内个性消费成为主流。
不同的网络消费者因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需求;
不同的网络消费者即使在同一需求层次上,他们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上网购物者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他们可以获得大量的商品信息,他们可以进行反复比较,从而使得他们的消费行为变得更加理性化。
这些变化将对传统的促销理论和模式产生重要的影响。
(4)对网络促销的新认识
虽然网络促销与传统的促销在促销的观念方法和手段上有所不同,但他们推销产品的目的是相同的。
所以,对待网络促销的理解,一方面,应站在全新的角度去认识这一新型的促销方式,充分利用好网络这一新技术促进产品的销售;
另一方面,则应当充分吸收、利用传统促销方式的整体设计思想和行之有效的促销技巧,打开网络促销的新局面。
总之,传统的促销主要有人员推销、广告、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四种形式。
而网络促销是在网络市场上开展的促销活动,促销的形式分别是网络广告、销售促进、站点推广和关系营销四种形式。
3.网络直销的优点是什么,并尝试举出实例?
网络直销的优点:
(1)网络直销促成产需直接见面,企业可以直接从市场上搜集到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合理地安排生产。
(2)网络直销对买卖双方都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3)营销人员可以利用网络工具,随时根据用户的愿望和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企业能够通过网络及时了解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疑难总是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例如:
戴尔公司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推崇备至的直销模式。
该模式由公司CEO迈克尔·
戴尔一手创立,一经推出便在业界引起很大反响。
戴尔公司直销模式的精华在于“按需定制”,在明确客户需求后迅速做出回应,并向客户直接发货。
由于消除中间商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使得戴尔公司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来理解客户需要。
戴尔公司的直销模式能以富有竞争力的价位,为每一位消费者定制并提供具有丰富配置的强大系统。
通过平均四天一次的库存更新,戴尔公司及时把最新相关技术带给消费者,并通过网络的快速传播性和电子商务的便利,为用户搭起沟通桥梁。
4.分析网络营销产生的基础?
(1)网络营销产生的技术基础: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信息的分配和接收方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合作和交流的环境。
通信技术的发展,促使互联网成为一个辐射面更广、交互性更强的新型媒体。
它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单向性传播,而可以与媒体的接收者进行实时的交互式沟通和联系。
企业也正在利用网络,促进企业的发展,改变其经营理经营理念、经营组织、经营方式和方法。
(2)产生网络营销观念的基础:
观念的回归,个性化;
消费的主动性增强;
对购买方便性的需求与购物乐趣的追求并存;
价格仍然是影响消费心理的重要因素。
(3)网络营销产生的现实基础:
开展网络营销,可以大量节约昂贵的店面租金,可以减少库存商品资金占用,可使经营规模不受场地的限制,可便于采集客户信息等等。
这些都可以使得企业经营的成本和费用降低,运作周期变短,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1ABD、2BCD、3ABC、4AD、5BCD
第七章电子商务物流
1D、2B、3D、4C、5C、6A、7B、8D、9A、10C、11D、12D、13B、14D
第八章电子商务网站建设
1ADE、2BCE、3ABCDE、4BDE、5ABC
第九章移动电子商务
1.什么是移动电子商务?
所谓移动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手机、掌上电脑、呼机等移动通信设备与因特网有机结合,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2.移动电子商务技术有哪些?
移动电子商务技术有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无线应用协议、通用分组无线业务、移动IP技术、蓝牙技术。
3.移动电子商务的商业有哪些?
移动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按产业链主导方主要分为五类.
模式一:
互联网企业核心模式。
模式二:
移动运营商核心模式
模式三:
平台集成商核心模式
模式四:
运营商银行联盟核心模式。
模式五:
银行核心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C、4B、5C、6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3AC、4ABCD
三、判断题
1错2对3对4错5对6错7错
第十章电子商务法
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有哪些?
(1)商法性
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规范主要属于行为法,如数据电文制度,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制度,电子合同制度,电子信息交易制度,电子支付制度等。
但是,电子商务法也含有组织法的内容,如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管理,责任等,就具有组织法的特点。
(2)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3)开放和兼容性
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
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只有坚持了这个原则,才能实现世界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保证各种先进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及时应用。
(4)国际性
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
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
通过研究有关国家的电子商务法规,我们发现其原则和规则包括建立的相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调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2.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
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则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
(3)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法要把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电子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主体决定选择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最重要的因素,维护网络安全,既需要先进的安全技术,更需要严密的安全法律规范支持。
3.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缺陷?
主要内容:
(1)关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是电子签名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
同时,在电子签名法中还对数据电文的归属、数据电文的收讫确认、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以及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进行了规定。
(2)关于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互不认识,缺乏信任,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为交易双方提供第三方认证。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电子签名对电子认证机构采用了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即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许可。
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的具体办法。
立法缺陷:
1.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
就多数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法制的立法模式而言,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效力规定,主要区分要式和不要式行为。
就不要式行为而言,以电子方式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仍然需要其它法律要件加以认定。
因此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中规定,不得仅因其以数据电文形式为之即否认其效力。
美国UETA的规则与我国台湾地区有着相似规定即要求使用电子方式为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则与之不同,即民事活动中的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如果约定使用就不得仅以其采取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这里就带来一些问题,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合意约定民事活动中文书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实际却采用了,那可不可以否认其法律效力?
如果不可以,其依据是否应该明确?
如果可以,那是否可以仅以其是电子签名或数据电文形式而否认其效力?
这些在《电子签名法》规则中规定的并不明确。
而且从总则部分看,特别强调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而对于其它领域如电子政务中的文书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使用并未着墨。
2.数据电文的收发时间和地点问题
依据美国UETA的规定,电子记录的发送时间点,虽然系以电子记录进入到发送人或者其代理人所无法控制的信息处理系统或进入到在收件人指定或使用而在其控制下的信息处理系统时为准,但UET.A规定该电子记录必须是收受人使用或指定的信息处理系统得处理者,且必须是在适当的被指示寄送到收件人以收取电子记录为目的而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且收件人得从该系统收取电子记录者,才构成发送之要件。
相比之下,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些简单,仅规定数据电文以其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时间为发送时间。
这在实践中会形成一定困扰,例如,如果因为电子邮件书写错误而寄出时,实际上已进入发件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若依据UETA还不构成数据电文的发送,而依据《电子签名法》则已构成,从发信主义的效力来看,这显然对收件人是不公平的。
3.电子签名技术规范问题
在就电子签名的技术是否应加以规范的争议下,各国的立法模式亦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电子签名的技术可分为三种立法方式:
一是技术特定式立法,二是技术中立式立法,三是折衷式立法。
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虽未明确表明其立法模式,但从具体规则考察,应属于一种折衷式立法。
引入“可靠电子签名”一词,但未从概念上加以界定,只是从总体上对一般电子签名做了明确。
在可靠电子签名中只是确定了安全性更高的构成要件,并未限定于何种技术。
而按照电子签名折衷式立法方式,一方面要对广义电子签名给予法律确认,另一方面又规定以数字签名为范例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通常包含有责任分配的条款。
从具体规则看,我国立法模式与之就非绝对契合了。
譬如在实务中,采取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已经成为市场主流技术,应当可以归类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但是在《电子签名法》中却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
4.电子认证机构的业务及管理问题
首先,在《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条件规定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可能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
于是在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而这些条件又显得过于严格。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减少网络虚拟所带来的当事人之间不信任问题。
因此,电子认证机构既可以规范电子签名人行为也同时规范了电子交易市场。
国家可以通过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来控制整个电子交易链条。
但是,电子认证机构如果严格按照《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认证的话,符合条件的会较《办法》发布之前减少许多。
面对庞大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电子认证机构数量不足就可能成为新的瓶颈。
5.电子交叉认证问题
所谓电子交叉认证指的是在两个电子认证机构之间交换钥匙信息的过程,这样使得双方可以有效地验证对方钥匙的可靠性。
目前的大部分应用(如邮件、浏览器、Web服务程序等)在技术上都可以通过信任列表法实现交叉认证。
其实质就是使得不同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可以互相识别对方的证书,从而能够识别对方的身份,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
简言之,就是解决不同电子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相互承认的问题。
这点在《电子签名法》中并没有涉及。
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子认证机构整体处于无序、缺乏统一监管的行业割据状态,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是证书不能在网络上互通。
所以很多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各个不同认证机构重复进行CA认证。
这种交叉认证的缺失使得电子签名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
虽然《电子签名法》发布后统一了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机构,但对于各个认证机构间证书的相互承认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我国电子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上百万张数字证书如何进行交叉认证也都没有明确。
1AC、2ACD、3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