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电子政务1469》17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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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B.4
C.5
D.6
B
4.()关于病毒的特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传播性
B.破坏性
C.触发性
D.遗传隐性
D
5.()关于哈希函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可以将任意长度的消息映射为固定长度的一个值
B.也称为凑杂函数,散列函数
C.可以从生成的消息逆推出原消息
D.常用于生成数字指纹
C
6.()TCP/IP模型的最高层是:
A.应用层
B.实用层
C.引用层
D.使用层
7.()对计算机防火墙的说法下面哪种错误:
A.它实际上是一种隔离技术
B.其实就是木马程序
C.目前流行的有网络层防火墙、应用层网关、电路网关等
D.只有经过安全策略允许的通信流量才能通过防火墙
8.()传输密钥一般使用哪种密钥技术?
A.非对称密钥技术
B.对称密钥技术
C.半对称密钥技术
D.全对称密钥技术
9.()下面哪个不是Internet提供的应用服务:
A.电子图书;
B.文件传输;
C.远程登录;
D.以太网
10.()政府对政府的电子政务叫:
A.G2C
B.C2C
C.C2G
D.G2G
11.()关于IP地址,错误的是:
A.有传播地址;
B.有回环地址127.0.0.1;
C.有广播地址;
D.由32位二进制值构成。
12.()关于哈希函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3.()关于MIS的开发目标,不包括的是?
A.付出较低的开发成本;
B.达到要求的软件功能;
C.取得较好的软件性能;
D.不考虑维护成本。
14.()OSI模型的一共有几层:
A.4
B.5
C.6
D.7
15.()关于电子政务产生的前提,说法错误的是:
A.信息社会的发展。
包括:
信息基础设施和相关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B.为应对全球化,提高自身竞争力,以政府精简、高效、透明和务实为主线的政府改革,已经形成一股巨大的全球浪潮;
C.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
D.某位领导的魄力。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40分)
1.()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意义包括:
A.有利于规范电子政务活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B.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性;
C.有利于减少法律冲突与矛盾;
D.有利于依法行政。
ABCD
2.()信息的内涵包括:
A.对客观事物特征的描述;
B.对客观事物运动状态的描述;
C.对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的描述;
D.人类认识的表达载体。
3.()人类信息化发展阶段包括:
A.语言诞生;
B.文字诞生;
C.印刷术诞生;
D.QQ诞生。
ABC
4.()电子培训是通过网络提供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教育课程,形式有:
A.一对一辅导;
B.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注册课程;
C.网上参加培训课程;
D.参加在线考试。
BCD
5.()关于管理信息系统说法正确的是?
A.以计算机为基本信息处理手段;
B.以现代通信设备为基本传输方式;
C.能为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的人机系统;
D.与工业控制系统没有区别。
6.()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主要体现在:
A.经济调节;
B.市场监管;
C.社会管理;
D.公共服务。
7.()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是:
A.协同办公平台是一个沟通平台;
B.协同办公平台是管理和协作的平台;
C.协同办公平台是一个聊天谈心的平台;
D.协同办公平台是知识中心。
ABD
8.()使用数据库的好处包括:
A.故障恢复方便;
B.实现数据共享;
C.减少数据的冗余度;
D.数据实现集中控制。
9.()关于因特网,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是全球互联信息资源总汇;
B.始于1962年ARPA对网络大规模研究;
C.1983年采用统一TCP/IP;
D.与Internet是两码事。
10.()对URL说法正确的是:
A.是统一资源定位符;
B.是对可以从互联网上得到的资源的位置和访问方法的一种简洁的表示;
C.基本URL包含模式(或称协议)、服务器名称(或IP地址)、路径和文件名;
D.使用时必须写出URL定义的所有内容。
三、判断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
1.计算机网络按照所覆盖的地理范围分类,可以分广域网、局域网与城域网。
A.错误
B.正确
2.数据经过分析处理后成为信息。
3.纵向电子政务系统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业务层次序列构成,测重同一种业务中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业务系统之间的业务处理。
4.网上政务处理,使得政府行政行为受到公众的广泛监督。
5.人机协作系统,技术不是问题,社会问题才是根本。
反对技术绝对化、夸大化倾向。
6.电子政务主要借助了计算机技术、电视技术和卫星技术。
7.知情权就是清除信息控制的组织障碍,打破政府对信息的垄断。
8.电子政务不会提高公众的参政能力。
9.公众、企业通过电子政务只能在有限地方、特殊时间向政府提出服务请求。
10.协同办公平台必须能够实现团队协作,比如,政务审批流程管理、事务管理。
11.ASP的中文意思是活动服务器页。
12.防火墙是在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实施安全防范的一组系统。
13.政务信息是反映政务工作的情报、资料、数据、图表、文字材料和音像材料等的总称。
14.除了病毒、黑客入侵外,网络系统的安全性需求还体现在用户对数据的访问权限上。
15.信息经过加工、应用于生产,才能转变成知识。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