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红包礼金事项个人说明word范文 13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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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

见面时对有阅读能力的被调查者由其过目;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向其宣读。

2、被调查人过目或听取事实材料后,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每一页)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字。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附意见。

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必要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四)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范文

范文1

甲×

×

,男,196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1980年1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任×

县建筑公司经理,1999年任×

县×

局副局长,201X年5月任副局长、总支书记。

201X年4月任局长至今。

贪污公款6800元。

201X年,甲×

先后以给他人买手机、报电话费及借钱给他人打牌等的名义从本单位出纳乙×

手中借支公款3000元、201X元、1000元和800元。

收受贿赂4000元。

1991年4月,×

县二建公司经理丙×

为求助甲×

协调资金,在县招待所将5000元现金送给甲×

,甲×

收取了其中的1000元。

1992年4月,丙×

为酬谢甲×

帮助承揽工程,在省委党校送给甲×

现金3000元,甲×

全部收下。

收受礼金17513元。

1991年春节,×

县密封件厂厂长丁×

以拜年为名,将1500元送到甲×

办公室,甲×

自1991年到1994年,甲×

收到他们送来的烟酒,除自用和送亲戚赠朋友外,变买后得现金16013元。

中共×

纪委调查组

基本属实,但需向组织申述两点:

(略)×

年×

月×

(签名押印)

范文2

,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一级警司警衔,×

镇人,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月在×

镇司法所参加工作,1996年4月调公安局×

派出所参加公安工作,201X年9月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信访股民警,现在公安局法制信访室工作。

201X年8月,×

县一中306班学生丁某高考考取506分,未被所填报志愿录取,其班主任丙某为自己外甥乙某填报了丁某的补录定向志愿,被原江西农学院录取,9月初,丁某的录取通知书到达后,乙某的父亲持乙某的录取通知书到丁某户口所在地×

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镇派出所户籍管理民警甲×

在缺少丁某所在村村级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就为其办理了户籍迁移手续。

201X年8月,丁某在×

市一中复读后考取了湖北民族学院,到×

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甲×

再次办理了丁某户籍迁移手续。

身为共产党员,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后果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甲×

负直接责任。

同意中共×

(签名押印)×

日×

调查报告

(一)调查报告的概念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练。

(二)调查报告的式样

一、标题:

关于×

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导语:

包括案件来源、立案依据、调查简况等

三、正文:

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违纪事实

四、结尾:

对违纪事实的定性和处理依据、依据具体的条规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五、署名:

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制作日期

(三)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1)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哪个机关、单位或个人的检举、控告、交待或发现、移送而受理的,根据哪一级组织或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调查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和主要方式、调查的概要经过和调查结果等。

(3)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主要工作经历以及以前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等。

2、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

(1)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事实、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

(2)对违纪问题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

对难以认定性质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要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3、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正确划分相关涉案人员在违纪违法问题中应负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

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分别写明有关领导成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4、被调查人的态度。

被调查人违纪后和接受调查时的不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错误程度的轻重,在适用党纪政纪处分时也应有所不同。

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5、处理建议。

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写明依据,注意不要遗漏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依据。

同时应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之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对涉及多人的案件,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

此外,调查组在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在调查报告(或附件)中写明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全部涉案款物清单。

其中涉案款物需要进行鉴定的,应提前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调查报告范文

村村委会冒领国家粮食补贴问题的调查报告

201X年1月19日,×

镇纪委接到县纪委信访室转来的×

村党支部

书记甲×

有关违纪问题的案件,镇委、镇政府对此非常重视,指派镇纪委负责对此案的调查,镇纪委迅速成立调查小组,从201X年1月19日起,对吴×

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已基本查清,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73年参加工作,任×

村团支部书记,1974年9月任×

小学教师,201X年3月任×

村会计,201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X年11月任×

村党支部书记至今。

二、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情况

1、关于违法砍伐森林,破坏生态平衡的问题

经查,201X年,由于三江建设需土方回填,与×

村签订取土协议,要求在×

村×

山取土,×

村通过办理森林采伐许可证,对山上40余亩内的林木进行了砍伐,以方便三江取土,因此不存在违法砍伐森林的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失实。

2、关于借低产林改造,套取国家资金,骗取森林砍伐证问题

经查,201X年,×

村决定将×

山上生长的500亩低产林马尾松改造成以种植油茶为主的经济林,承包给五组村民丁×

,丁×

在县林业局办理砍伐证(100亩)后对山上的马尾松进行砍伐,后由于五组群众反对,镇委镇政府取消了×

村的低产林改造计划。

3、关于吴×

以群众名义办理退耕还林的问题

经查,自201X年开始,×

村共落实退耕还林面积260亩,后由县林业局核实落实退耕还林面积200亩。

201X至201X年,×

村共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420900元,全部入了村帐,主要用于林业站收质保金及树苗款4201X元、支付基地药款16000元、支付农户退耕还林资金201X0元、村级公益费用336900元、其他费用6000元。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4、关于吴×

冒领粮食补贴问题

经查,×

村因历史原因有近200亩面积属村集体所有,201X至201X年国家向种田农户实行粮食补贴政策时,×

村村委会将此200亩集体面积以干部家属名字虚列近30户套取国家粮补资金13000余元收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处理意见

篇二:

员工收受礼品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员工收受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名誉和利益,防止个人谋取私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总部、各管理平台及直属企业的所有员工,各管理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上交登记原则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各种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当登记并按规定上交。

第四条管理职责

1、XX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集团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

2、各平台、直属企业财务条线部门负责本单位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每半年向XX财务管理中心报备上交、处理和积余情况。

3、公司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登记和收交

第五条未能退还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按如下规定进行登记和上交:

1、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代币券、卡,如购物卡、飞机票、加油卡、股票等,不论数额多少,一律需登记并上交。

各种旅游资格,凡赠送给个人的,按前款执行;

赠送给集体的,必须登记后由受礼单位研究处理。

2、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以下的,必须进行登记,礼品可由受礼人处理。

3、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含)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受礼人在收到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后,在收受之日或返回本单位后一周内,应主动上交登记,并索取《XX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凭证》(见附件一)。

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受礼人在一个月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视同侵占,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收受礼品的市场价格或礼金额的五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XX和财务条线部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二)、收缴、保管、处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保管和处理

第九条严格管理上交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所有上交的礼金,一律由XX和财务条线部门保管。

2、上交的各类礼品和其他有价证券,凡是可委托有关部门兑现的,由集团和平台财务条线部门负责兑现;

无法兑现的交由行政部门用于接待、慰问等。

3、上交的礼品如需留在本单位、本部门使用的,经批准后,作为单位资产管理使用。

以上事项的审批人为公司和财务条线部门负责人,礼品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由公司和行政条线部门负责人会同审核。

第十条上交和处理所得款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奖励上交礼品的员工、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责任岗

本办法执行责任岗:

为公司全体人员;

培训责任岗:

为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凭证

2、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

篇三:

“收受礼金”入刑的功能分析

摘要“收受礼金”入刑的争论,是201X年末刑法界的焦点议题。

本文依据刑法谦抑性立法原理的理论逻辑,以刑法手段最后性、克制性的思想理念,首先分析了我国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的现状与社会危害性,其次分析“收受礼金入刑”是否具有不可避免性,最后,研究如何通过“收受礼金”入刑构建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规制的完整体系,论述“收受礼金”入刑能够处理好自身与“受贿罪”及党政纪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的反腐败体系,起到串联罪与非罪制度化构建的作用,重视预防腐败犯罪,走出低效的重刑反腐误区。

关键词收受礼金入刑刑法谦抑性公职人员

作者简介:

韩骁,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刑法。

中图分类号:

D92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X)03-049-03

一、引言

201X年9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正在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

于是,“收受礼金”入刑成为刑法界最大也是最新的争论议题。

然而,在201X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刑法修正草案中,并未提及收受礼金入刑问题。

感情投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收受贿赂方式,模糊了收受贿赂和谋取利益之间准确的对应关系,其中的官场“潜规则”对国家权威和社会成员对国家公权力的信赖感极具破坏力。

刑事立法是各方博弈的复杂结果,虽然此次“收受礼金”未能入刑,但由于公职人员收受礼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均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因而收受礼金入刑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

刑法谦抑性的说法最早由日本学者宫本英?

提出,日本学者的论著颇多。

张明楷教授提出,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其实,英美法系入罪方面更为严格地限制公权力,美国学者帕克提出了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备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

我国学者关于刑法手段之最后性、克制性思想理念的讨论,主要也是在“刑法谦抑”的理论框架下展开的。

任何新罪的创设都意味着犯罪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刑事责任,为了防止这种急于解决社会问题的迫切心态转化为脱缰的“刑罚冲动”,有必要依据刑法谦抑性,对“收受礼金”入刑问题进行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收受礼金入刑是否有利于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构建。

虽然在这次关于“收受礼金”入刑的争论中,有大量的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参与,但主要是通过座谈、讲话、博克等方式进行的相对简短、零散的交流,学者们在正规的学术刊物的系统研究成果较少。

本文依据刑法谦抑性立法原理的理论逻辑,对公职人员收受礼金入刑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首先分析了我国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的现状与社会危害性,其次分析“收受礼金入刑”是否具有不可避免性,最后,研究如何通过“收受礼金入刑”构建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规制的完整体系。

二、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的现状及社会危害性分析

“收受礼金”入刑所面临的第一个疑点便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可以处以刑罚的程度。

事实上,多年来我国公职人员大量收受礼金已经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一是公职人员的被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有事”时赠送礼金或礼物,二是利用春节、中秋、端午等节日赠送礼金或礼物,三是利用公职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日和婚丧嫁娶赠送礼金或礼物。

在所谓的“三节两寿”向官员大量送礼,已经成为新的官场潜规则。

这种以人情往来为名的感情投资,由于送礼的人数众多,虽然通常只有少数人一次性赠送礼金数额较大,一个春节或一次婚礼的“红包”,总额也可达数十万元。

几年积累下来,总数更为惊人,堪称现代版之“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另一方面,这种感情投资可以在送礼者和收礼的公职人员之间形成长期的紧密关系,也就在事实上形成了长期的权钱交易的关系,与针对一件具体的公务活动的一次性行贿的危害性更大,对公务行为的纯洁性、真实性、无报酬性和不可收买性造成严重损害。

十八大以来,由于中央政府的严厉整治,这种现象有所扭转,但据中纪委网站公布,201X年1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共1650起,其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185件,排在各类违纪案件中的第三位。

在建国65年来前所未有的反腐风暴中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可见通过礼金赠送的方式进行感情投资的普遍性以及收受礼金问题治理的难度,需要设置更严密的制度。

三、“收受礼金”入刑的不可避免性分析

关于公职人员收受礼金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党政纪律,都有相应的规制措施,但从公职人员行为规制的整体性体系来看,仍存在明显的漏洞,因而收受礼金入刑就具有了帕克所言的“不可避免性”。

(一)行政法规及党纪手段的不足

目前,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目前主要有以下行政法规、党纪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试行)》等。

比如,《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问题的规定》中就有:

不得接受被管理、监督、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其中200元以上贵重礼品可按市价5折购买或上交后由办公厅拍卖。

特别贵重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登记上交。

但是,这些党政纪律并未设置配套的公示程序,而我国目前的媒体及社会监督又较为薄弱,这样一来,如果违纪官员没有被调查,则其违规收受礼金问题永远不会被追究。

司法之所以被公民信任是由其公开透明的程序所决定的,相对来说,党纪和行政法规的外分程序设定不够公开,内部操作的程序很难起到预防和惩治效果。

另外,所有这些关于违纪违法行为的规定都与入刑界线相隔甚远。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

予立案。

也就是说,在党政纪律和财产来源不明罪之间有一个多达30万元的“灰色收入地带”亟待填补。

(二)腐败犯罪惩治体系――刑法规制的漏洞

“收受礼金”入刑最重要的是为了弥补我国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罪名体系漏洞。

目前受贿罪罪名体系中最具争议的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其中“为他人谋利”这一要件的规定存在致命的立法漏洞,学术界均支持予以取消,认为该要件与受贿罪犯罪本质不符,侵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不一定非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正因如此,这一点也被当作权力寻租的突破点,婚丧嫁娶肆意收受礼金;

而且我国采取的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一要件在司法实务中造成了严重的混乱;

最后,也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符。

由此可见,现行受贿罪不仅无法规制感情投资,甚至连自身的可操作性都无法满足。

本文通篇采用“收受礼金”入刑的说法,而非“收受礼金罪”,旨在将“收受礼金”这一罪状置于刑法当中,最终采取哪一种方式立法仍值得商榷。

但不论采取哪种立法方式,都不能通过现有“受贿罪”直接规制“收受礼金”行为,这样有违刑法谦抑性即用重罪名规制轻罪行为。

此外,不同的行为都应视为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而非仅仅是量刑程度的问题(在我国恰恰体现于量刑程度)。

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单独罪名,但我国刑法的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处一个罪名中,所以如果通过修改原有“受贿罪”也可作为结果加重犯处理,这样一来,可以将“收受礼金”作为基本犯罪罪名,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一种结果加重情形进行定罪处罚。

关于收受礼金是否入刑的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健全就由刑法介入实属不合理。

但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推进,是极为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近年来,在极为强烈的社会压力下,我国的这项制度仍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已经在事实上表明官员财产申报及公开制度推进的巨大难度。

根据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前制度的支撑是必要的,“收受礼金”一旦入刑,能够促使其他法律部门或相关制度的更新完善,因为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概念的阐述,所以不存在恣意扩大刑罚圈的问题。

四、“收受礼金”入刑在公职人员行为规制体系中的作用

腐败犯罪罪名体系最重要的是数额的认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贪污贿赂具体数额,交由两高对细则的规定。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正在推进量刑规范化,量化的数字标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这一法治进程。

“收受礼金”入刑的数额认定至关重要。

美国规定超过30美元的礼品,60日内交由政府处理。

我国《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问题的规定》中,以200元数额的礼品作为申报界限。

因此,建议以200元人民币作为“收受礼金”的合理单笔数值。

我国目前“受贿罪”的入罪数额是5000元人民币,通过与前制度的衔接,可以规定公职人员在公务和生活中收受数额超过200元的礼品,任职期间收受礼金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申报,隐瞒申报或虚假申报数额较小的,可以作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礼金来源方面将近亲属排除在外是必要的,如果通过公职人员近亲属行贿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有研究者认为,“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巨额礼金行为增设‘收受礼金罪’,那么

作为对向行为的奉献礼金是否也应纳入刑法视野,从而同时增设‘奉献礼金罪’呢?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增设‘收受礼金罪’则有违立法平等原则”。

本文认为,对合性犯罪应当利用社会力量惩罚,比如公示送礼人名单,通过信誉评价对其社会行为做出限制;

达到“为他人谋利”的结果加重情形的,以“行贿罪”处罚。

有人认为中国崇尚礼尚往来,而“收受礼金罪”的设置有悖于中国人的传统感情,“收受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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