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战略采购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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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属于自身生产的产品,具有采购、销售该产品的资质、授权、许可以及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的能力。
现愿意向甲方供应符合要求的(以下简称“产品”)。
甲方确定乙方为本集团的战略供应商之一。
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战略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需方:
是本协议下的实际需求方,包括甲方或其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或项目公司、装饰公司。
1.2供方:
是本协议下的实际供货方,包括乙方或本协议承认的其下属公司、机构,或经过乙方授权的代理商,并根据本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条款供货。
1.3小时或天:
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本协议中的“天(日)”系指一个日历天,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记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整。
1.4采购合同:
是供方与需方或者需方授权或指定的总包/分包单位(承建商)与供方依据本协议签订的采购合同。
第二条合作模式与合作范围
2.1采购模式:
2.1.1甲购模式:
由供方与需方签订《采购合同》,供方根据合同要求向施工方供货。
2.1.2甲控乙购模式:
由需方授权或指定的总包/分包单位(承建商)与供方依据本协议签订《采购合同》。
2.2本战略协议执行的范围为区域甲方或其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发和建设的项目。
2.3甲方指定乙方为战略供应商之一,需方可依据在建工程项目的需要依据本协议附件2——《战略采购价格清单》选择供方的产品,亦可采购其他供应商产品。
第三条产品品牌与产品价格
3.1本协议约定的品牌为“”。
3.2产品特征及价格详见本协议附件2——《战略采购价格清单》,此价格为供需双方签订项目采购合同的定价依据(实际采购价格应不高于《战略采购价格清单》中的供货价)。
本协议附件2中的供货价,均为产品运至需方各项目工地之施工方指定位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详细内容如下:
3.2.1供货价: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含工地卸车费)、运输过程中损耗、劳务费、管理费、检测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用、保险、利润、各项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战略合作协议和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供方给予需方的所有有关优惠。
3.2.2供货价包含货到工地的首次检验费以及其它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费用。
第4条《战略采购价格清单》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4.1乙方应确保本协议附件2——《战略采购价格清单》的完整性和全面性,确保清单的内容已经涵盖了本协议下需方所有开发项目的需要。
4.2如果在本协议下需方开发的某个具体项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等,超出了本协议附件2的范围,乙方应立即将超出部分内容传至甲方,由甲方全权处理和决定:
4.2.1如果经甲方判断,该项产品或服务并非属于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专业供应商也无法预见的材料、服务或特殊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该项目合同及采购合同转而选购市场上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记对乙方产品或服务投诉1次。
4.2.2如果经乙方证明并被甲方接受,上述超出的产品或服务的确属于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专业供应商也无法预见的材料、服务或项目的特殊要求,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部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清单纳入本协议附件2中,并要求项目采购合同的供需双方遵照执行。
第五条供货地点
需方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场或需方指定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供货地点见《采购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6.1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约定订立采购合同。
6.2具体项目采购合同条款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与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相违背。
第七条产品结算价款及付款方式
7.1产品结算价款
供方向需方交付产品后,根据本协议附件2确定的供货价乘以实际合格的交货数量并扣除供方应承担的费用及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赔偿(包括违约金)后确定产品结算价款(以下简称“产品结算价款”)。
7.2付款方式
7.2.1在采购产品到货并通过需方、施工方的验收合格后,并且供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按具体采购合同约定),按月支付供方当月所供货产品结算价款的%。
7.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全部供货完成后,供方应配合需方进行项目结算。
在项目结算完毕且供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按具体采购合同约定)后天内,支付至产品结算价款的
%。
7.2.3剩余产品结算价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须由供方支付的费用(如有),并且供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按具体采购合同约定)之后
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供方。
7.3在供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且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总包/分包单位(承建商)方按照上述约定付款;
否则,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总包/分包单位(承建商)有权拒绝付款,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7.4如具体项目采购合同在付款条件与上述描述有调整,双方协商解决,供方不得因此而拒签项目采购合同或拒绝供货。
第八条质量保修期
8.1每一项采购合同中的质量保修期为自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贰年,且不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8.2保修责任
8.2.1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零配件等所有服务全部免费;
保修期满后若项目仍需继续维护,维护及配件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8.2.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具体由《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供方应在接到修理或更换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免费修理或更换。
若供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更换,需方可委托第三方修理或更换,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供方补足。
8.2.3在国家规定的产品合理使用期限内,供方确保产品的质量。
因供方原因致使货物在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供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2.4因供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需方无法达到原使用目的,由供方负责退换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
第九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9.1如本协议中约定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甲方有权选择其他供货方供货。
9.2甲方有权随时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检。
9.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或供方进行考察,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能满足本协议要求的供方。
9.4如需方需要采购的相关产品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书没有约定或没有确定价格,甲方有权利视乙方报价决定是否采用乙方产品。
9.5甲方有义务监督需方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9.6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需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0.1乙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满足本协议的规定。
10.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之价格和约定向甲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及其所在城市)供货与提供服务。
10.3乙方保证充分满足需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产品供应需要,对甲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及时和充分的供货能力。
10.4乙方必须对供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投标报价中各项技术参数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全负责,完全服从并配合需方随时进行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抽检。
抽检结果若发现与乙方先前投标承诺不符,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有义务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需方提供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能介绍、技术参数、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
10.6乙方必须视供方为自己的一部分,在本协议框架下全面协调和约束供方的一切行为,确保供方履行本协议及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乙方必须对供方的一切行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供方在本协议框架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作乙方一同违约。
10.7乙方有义务监督施工方的使用情况,如遇到施工方使用甲方指定品牌以外的产品或达不到本协议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需及时通知甲方。
10.8乙方承诺本协议附件2供货价格为中国大陆地区最低价格。
10.9乙方供货期承诺:
大批量供货期为,自供方收到需方订单之日(含当日)起21个日历天。
10.10乙方有义务确保供方在项目所在地有适量的备货,需方零星供应(≤项目总供货量的2%)和少量补货(≤当次供货量的5%)的供货时间应控制在7个日历天以内。
10.11乙方有义务确保为需方所有项目使用的产品提供充足的备件,以满足长期售后服务的需要。
10.12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中没有约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和本协议附件2供货价格水平相当的价格。
10.1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个季度须向甲方提供一份最新市场价格信息和一份项目供应与服务情况的季度报告,该报告应体现本季度发生的交易、配合情况、发生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等内容。
10.14乙方有义务接受需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并为考察工作提供便利和配合。
10.15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推荐供方的新产品、新技术,以方便甲方对产品的选用。
10.16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供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10.17乙方需要变更供方,应提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0.18乙方有义务对需方采购的产品建立档案,并保存10年。
10.19乙方有义务保证供方供应到需方开发项目上的所有材料是符合本协议附件1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力单方终止本协议及已签署的采购合同,乙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1.1供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需方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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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需方对供方产品或服务的投诉达到3次并经调查属实的,或者供方有本条款约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包括未履行本协议与采购合同的任何义务)达3次的;
11.1.3供方不具有按本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需方开发项目供货的能力和资质;
11.1.4供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一次通过项目所在地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导致需方项目延误的;
11.1.5乙方和供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价格向需方在国内新增加的开发项目所在地供货和签订项目采购合同;
11.1.6因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需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或终止某一个或几个项目的采购合同的;
11.1.7甲乙双方无法就本协议第四条4.2款约定的超出本协议附件2范围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达成一致的;
11.1.8乙方投标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各项产品样本、以及投标报价中各项经济技术参数等在现场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抽检中,被发现与乙方先前投标承诺不符,或者超出甲方认可的允许误差范围。
11.1.9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10.8款约定,如经甲方了解到该价格非中国大陆地区最低价格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已供货的乙方应退还其差价,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1.1.10乙方或供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施工方在需方项目上使用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材料未通知甲方或需方的。
对于11.1.1、11.1.4、11.1.5、11.1.8、11.1.9、11.1.10款所述情形,乙方除了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须额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11.2若乙方强行要求加价或并单方要求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1.3任何一方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协议的,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守约方所在的需方或供方的损失)。
11.4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评估制度
为了确保战略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约定建立以下评估制度:
12.1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互相交换协议期间的战略合作互评报告。
12.2战略合作互评报告将作为双方是否续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通知
13.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书面发出,并可用亲自递交、邮资付讫之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至收件人在本协议中留有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有关方面为达到本合同的目的而通知对方的其他联系地址。
13.2双方须于本合同签署当日将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在对方登记备案。
如有变动,须书面通知双方及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战争、其他气候等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或受到严重影响时,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改变,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
由于发生上述事件,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合同时,由本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
15.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协议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协议(包括附件)并确定是否续约,但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或继续战略合作的义务;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对上述约定截止日期供需方之间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的具体采购/施工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具体采购/施工合同履行完毕。
15.2协议一方若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协议附件
17.1附件1:
《技术要求》。
17.2附件2:
《战略采购价格清单》。
17.3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8.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乙方住所地。
18.2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捌份,每份文本经签署并交付后即为正本,双方各执肆份,具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乙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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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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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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