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操作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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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操作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操作指南模板指南模板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建立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京教审20033号),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帮助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地开展工作,确实发挥预算执行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在加强内部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主要说明预算执行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的一般程序、主要内容、基本方法及其相关实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本指南是适应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内部财务预算管理体制、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而制定的,主要适用于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开展的预算执行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其他教育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第四条本指南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所属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或部门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第五条本指南所称“收入预算”是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的收入计划数;“预算收入”是指实际完成的财务收入数。

第六条本指南所称“支出预算”是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的支出计划数;“预算支出”是指实际发生的财务支出数。

第七条本指南所称“预算执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部门从建立年度预算开始到年度预算执行终止期间的全部财务收支和管理活动。

包括预算的编制与调整、预算收入的取得、预算支出的使用以及与预算执行相关的经济活动过程。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其目的是维护年度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改进管理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为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学校年度事业目标服务。

第九条本指南所称“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本指南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要求,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其目的是保障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并通过有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状况,以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章一般规程第十一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应当在校(院)长和学校分管领导(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召开财务预算工作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议应当通知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参加。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内部审计制度,规定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学校所属各部门之间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每年应当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确定重点,编制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项目计划,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实施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要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必要时可请其他专业人员(如工程、电子专家等)参加。

审计组要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审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期间一般为一个季度,但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专项支出项目的审计应当随其进度适时进行。

第十七条财务决算审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进行。

第十八条实施审计前,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或学校决定进行审计立项,填写审计立项表,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应向学校财务处或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部门名称(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名称)。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其他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

(六)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二十条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组长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熟悉有关政策和制度,在此基础上制订审计计划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审计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

由“被审计部门名称(学校或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计期间(或专项支出项目)审计类别”构成。

如:

“学校200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济学院2002年16月份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基础课部2002年多媒体实验室改造专项经费审计”等。

(二)审计目的:

指审计所要实现的目标。

如:

对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确认其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漏洞,提出管理建议,促进预算目标的实现;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验证,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综合分析学校财务及其管理状况,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范围:

审计涉及的时间和空间界限,包括审计涉及的部门(或项目)、时期(起止日期)、相关的业务内容以及与实现审计目的有关的其他方面。

(四)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根据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通过分析评估和专业判断确定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五)审计组构成(成员名单)。

(六)其他有关内容。

(七)编制日期。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长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具体审计目的;

(二)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三)预定的执行人和执行日期;(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和有关情况变化进行审计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对与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国家统一的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有关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包括:

1.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审查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3.检查银行账户、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物资。

4.验证有关债权、债务。

5.实地观察有关业务流程和现状。

6.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情况。

(三)编制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填写审计记录,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填写审计记录应当清晰、准确、完整,语言简明扼要,并由审计组长复核签字。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其中: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得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有对方的签名或盖章。

对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其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如有特殊需要,可指派或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的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做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为出具审计报告做准备。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或指定专人起草,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在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学校财务处和被审计部门意见。

财务处和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对财务处和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收件人(学校主管领导)。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名盖章。

(六)报告日期。

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

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

(二)审计依据:

声明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和本指南的要求实施的(如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和本指南要求的,应当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情况:

被审计单位(包括学校、所属部门或项目等)有关情况;审计确认的预算执行或财务决算的基本情况。

(四)审计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预算执行情况或年度财务决算做出的评价。

(五)审计决定:

依据学校对审计机构的授权,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六)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进财务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算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

(一)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

(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三)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正式提交时,应当由审计机构负责人与审计组长签名,并加盖审计机构公章。

审计报告直接送交学校主管领导,同时根据需要可以抄送财务处、被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管领导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批复。

对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决定和建议同意并采纳的,应批转财务处和相关部门执行;对学校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应批准由审计机构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主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后续审计,以促进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处理。

第四章预算执行审计第三十四条预算执行审计包括对学校整体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学校所属部门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审计。

其主要内容是对预算编制与调整、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五条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主要检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与调整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六条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

(二)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

主要检查:

1.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收入预算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和“合法、完整、准确”的要求,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3.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包括: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贯彻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3)当年支出预算安排大于当年收入预算的部分,上年末结存的事业基金是否能够弥补。

(三)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部门预算要求。

内容是否完整,口径是否正确。

其中:

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填入政府采购预算表。

(四)对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年度预算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的现象;学校内部各部门预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五)学校和各部门是否建立有关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内部实行部门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管理的学校,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学校内部分配的经费预算指标合计数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以下称“上报预算”)总额是否一致。

(二)日常公用经费指标分配与各部门的日常工作量是否配比合理,有无内部统一的指标分配办法和定额标准。

(三)人员经费的支出预算与上报预算是否一致。

(四)专项经费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预算项目支出是否一致。

(五)学校预备经费的预留预算数是否包含在上报预算之中。

第三十八条预算收入审计主要是审查年度财务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预算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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