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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农药污染地块异味物质识别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docx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021年7-8月,根据专家意见,对《农药污染地块异味物质识别技术指南(初稿)》进行修改。

二、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要求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明确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

要求到202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确保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提出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2017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对污染地块进行了明确规定,陆续发布系列相关环境标准,包括污染场地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等,不断完善我国土壤标准体系。

(二)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形势要求

土壤异味是我国农药、化工类污染地块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问题,极易影响群众生活,引起社会关注,国内已发生多起由于污染地块异味造成的社会事件。

但由于不同土壤性质差异较大,导致异味化学物质复杂多样,识别土壤异味污染物、量化评估土壤异味存在技术困难,国际上目前尚无成熟的定量化评估污染土壤异味的方法。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2018)的筛选值中也没有设置特定针对异味的监测项目,土壤异味管控技术政策处于“空白”状态。

农药行业作为主要的异味污染贡献行业之一,其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材料、中间体、产品及降解产物,经过跑冒滴漏或泄露事故等方式进入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导致退役后的农药场地成为新的异味污染源。

随着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工程的开展,具有一定挥发性的异味物质不断释放到空气中,导致频繁出现异味污染问题,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导致群众强烈的投诉,成为农药污染地块修复与开发面临的难题。

因此,制定异味物质识别技术指南,对污染地块后续修复及再开发过程中防治异味二次污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弥补现有土壤管控污染物存在的空白

目前,国内外开展的场地污染物筛查以及提出的优先控制污染物都是基于健康风险评估,尚未将异味影响引入风险评估和物质筛查,也未见针对场地异味物质的系统研究报道。

异味污染具有以人的嗅觉感知为判断标准的特殊性。

大多数异味物质在非常低的浓度下就会发出较强气味,嗅阈值的体积分数达到10-9。

典型异味物质的嗅阈值通常低于健康风险值,而国内外发布的优先污染物名录都是基于健康风险评估的结果,不能作为异味污染控制的依据。

我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仅规定了8种最常见的恶臭物质(氨、三甲胺、硫化氢、二硫化碳、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苯乙烯),并不包含具体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对于复杂的农药污染场地异味控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土壤环境基质复杂,存在很多非常规污染物,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场地特殊环境条件下异味物质的识别。

异味地块的管理需要通过科学规范的技术方法准确识别关键异味物质。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一)国内外异味监测相关标准概况

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针对异味污染开展分析和研究工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方法、评价体系等技术方法和管理要求,构建了恶臭污染管理体系。

其中,监测方法是异味污染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采样

点位确定、样品采集与分析。

一般的,国外异味污染采样点位设在排放源(排气筒、场区内等),不涉及敏感点和厂界,采样时间和频次根据工况而定。

样品采集设备主要包括采样箱、气袋和抽气泵,对于点源,应用“肺式呼吸”原理的采样方式进行样品采集;

对于面源,根据其主动/被动的气体释放方式,选择静态箱或通量箱连接采样泵和气袋进行样品采集。

样品分析主要延用大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测试方法,包括美国EPATO-3、TO-11、TO-15、TO-17等,欧洲和日本参照使用。

此外,日本还开发了有机硫、有机胺、有机酸等典型异味物质的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等。

然而,以上方法主要应用于大气环境和水体,针对土壤异味物质的监测技术尚未进行系统研究。

我国对异味污染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关于异味监测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2017年12月发布了《恶臭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恶臭污染的监测技术。

该标准适用于采用实验室分析方法进行环境空气、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的恶臭污染监测,但该方法并未涉及土壤异味的监测。

异味物质检测方法方面,201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HJ1042-2019)、《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1076-2019)、《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1078-2019)。

但由于不同行业排放物质种类差异较大,像一些典型异味物质有机酸、吲哚、呋喃、四氢噻吩并没有检测方法,而且目前针对异味物质的监测主要是气体介质。

(二)国内外场地相关监测标准概况

场地污染监测技术始于20世纪8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建立了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体系,其中,场地土壤监测是重要环节,美国、日本和英国的主要监测标准、规范见表3.1,其中规定了场地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和测定方法,监测目标物为农药类物质、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

美国环保署的EPA方法和测试与材料学会(ASTM)标准建立了土壤、地下水、空气及废弃物的采样方法和现场测试方法,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参

照制定了相关要求。

具体方法包括《土壤采样的准备规范》(EPA-600/4-83-020)、《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分析方法》(EPA1.2:

G91/12)、《测试挥发性有机物的废弃物和土壤的采样方法》(ASTMD4547)、《土壤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方法》(ASTMD4220)等。

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规则》对场地土壤监测做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土壤监测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规则》规定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及分析检测和监测目标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和农药类物质)。

英国标准局颁布的《潜在污染土壤的调查规范》(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调查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准备、布点方法、样品采集数量及其方法、质量控制及报告编写等内容;

并应用ISO10381/DIS一系列土壤质量采样指南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方法、取样设计、取样方法及安全防护方法等。

表3.1美国、日本、英国土壤监测技术标准、规范汇总表

国家

标准名称

标准号

主要内容

美国

《土壤采样质量保证导则》

EPA/600/8-89/046

规范调查、采样方法、测试方法等

《土壤采样的准备规范》

EPA-600/4-83-020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分析方法》

EPA1.2:

G91/12

《测试挥发性有机物的废弃物和土壤的采样

方法》

ASTMD4547

《土壤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方法》

ASTMD4220

日本

《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规则》

-

土壤污染调查监测规定

英国

《潜在污染土壤的调查规范》(草案)

DD175:

1988

土壤污染调查的程序和方法指导

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其中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该规范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

2007年颁布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该标准主要是根据土地开发用途针对土壤中污染物规定标准限值及相关分析方法,规定了92项污染物,其中无机污染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47项,其他污染物7项。

随着我国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利用,针对场地环境监管的技术标准也不断完善。

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发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

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污染场地术语》(HJ25.5-2014)。

这一系列导则涵盖了场地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过程。

之后几年,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文件和标准相继出台,《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4)等5项标准与国家最新法规、标准存在不一致的内容。

2019年发布了上述标准的修改稿,明确了用地类型(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是场地主要污染类型之一,也是引发异味污染的主要物质类型,对于这类物质的监测我国于2019年颁布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该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监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

表3.2列出了我国关于土壤有机污染物的主要标准检测方法,

物质种类主要是以苯系物和氯代烃为主。

表3.2土壤有机污染物主要标准检测方法

定量检测范围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05-2011

65种VOC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34-2017

70种SVOC

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2-2013

36种VOC

固体废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13-2014

35种VOC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741

34种VOC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742

12种芳香烃

土壤和沉积物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03

21种酚类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5

35种卤代烃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6

37种VOC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84

16种多环芳烃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35

23种有机氯农药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921

固体废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951

64种SVOC

(三)国内外土壤管控法规标准

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地意识到了土壤污染及土地面积减小带来的危机,纷纷制定防止土壤污染的政策,加大了对土壤的保护力度。

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场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美国于1980年发布的《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也称“超级基金法”)对于美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旨在预防固体废物、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潜在污染,并规范治理已产生的污染问题。

1993年,EPA发布《土壤筛选值指南草案》对土壤筛选值的制订背景、意义以及制订过程中的关键步骤进行了说明。

1996年,EPA发布了《土壤筛选指南:

用户手册》和《土壤筛选指南:

技术背景文件》。

1996年以后,EPA根据本国环境管理的需求陆续对1996年发布的土壤筛选指南进行补充和完善,于2002年发布《超级基金场地土壤筛选值制定补充指南》,将工商业用地及建筑工地的暴露列为默认暴露情景。

2004年之后,EPA各大区制定了土壤初步修复目标值和筛选值,2012年9月,出台了《将超级基金的优化实践从现场评估扩展到现场完工》,将基于风险的决策过程进行优化审查,并扩展应用到污染地块治理的所有阶段。

荷兰的土壤污染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凸显。

1983年制定发布了《土壤修复(暂行)法案》,拉开了荷兰土壤污染治理的序幕。

1983年至今,荷兰不断制修订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标准,逐步建立了土壤环境管理程序。

1987年,制定了《土壤保护法》,并于199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1994年,荷兰对《土壤保护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建立了基于风险的标准值体系。

2000年,荷兰发布用于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和干预值。

2008年,发布《土壤修复通令》。

2013年,荷兰修订发布《土壤修复通令》,规定了金属(13种)、无机物(3种)、芳香烃(7种)、多环芳烃(1种)、氯代烃(28种)、农药(17种)和其他物质(14种)共6大类83种指标的土壤干预值标准。

英国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承受了由此造成的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

1988年发布了《潜在污染土壤的调查规范》,该规范规定了一般土壤污染调查的程序和方法指导。

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1990:

污染土地IIA部分》是英国污染场地管理的核心法规,为土壤污染鉴定及恢复整治提供了依据,并明确了污染场地的定义,将风险评估的思想纳入土壤污染防治。

2002年《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规范》。

其后于2004年正式发布《土壤筛选值在英国生态风险评价中的应用》,后续又发布了土壤生态风险筛选值的推导及研究报告和工具应用文本等,引导了英国国内开展基于保护生态安全的土壤环境基准研究工作。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土壤污染的国家。

为了防止因土地污染而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1970年国会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公害对策基本法》中的典型公害之一,并首次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并于1991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为了防止土壤污染扩散到城市,1986年颁布了《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

其后,日本受欧美等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影响,开始考虑制定专门的土壤保全法,并最终于2002年制定了主要用于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该法于2003年由日本国会正式发布,2004年2月15日在日本全国实施。

关于管控物质的筛选,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人体健康、检出频次、暴露风险等要素,污染物选择以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为标准。

美国对全国化工、农药、垃圾填埋等大约600个污染地块进行分析测定,结合健康风险评价方法,确定了275种优先控制污染物。

欧盟梳理工业生产与服务场地、工业废物处置场、市政废弃物处置场等十大类污染地块,进行多年调查分析,确定氯代苯、芳香烃、酚类、氰化物、重金属等优先控制污染物,如表3.3所示。

然而,国际上目前尚无成熟的评估污染土壤异味方法,使得识别土壤异味污染物、量化评估土壤异味存在困难。

表3.3部分国家和地区颁布的污染地块优控物质

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

筛选指标

美国毒物与病理登记署筛选了275种优先控制污染物

检出频率、毒性和暴露性

欧盟

指令2008/105/FC附件二中提出了33种优先污染物

只涉及水环境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和英国环境署发布的48种土壤风险评估潜在污染物

检出率、暴露性、健康风险

加拿大

加拿大环境部和健康部确定了57种优先污染物

环境效应、生物多样性特征、人体健康因素

澳大利亚

国家污染物清单NPI技术顾问委员会提出89种优先污染物

人体健康效应和环境效应

荷兰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筛选程序开发了USES软件,用于筛选优先污染物

不同暴露途径的风险水平

提出了25种物质限制标准

人体健康风险

北京市是我国较早开展污染场地监测、风险评估的地区。

2011年,北京市颁布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是我国首个关于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的地方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用于住宅用地、公园与绿地、工业/商服用地等不同土地类型下土壤污染物的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及使用规则,规定了88项污染物,其中无机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31项,农药/多氯联苯及其他16项。

此后,浙江、上海、广东、重庆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污染场地地方标准。

2018年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

两项标准明确了不同土地用途应遵循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

其中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需要,分别确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筛选值和管制值;

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GB36600中规定了78项污染物的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

我国土壤风

险管控相关标准如表3.4所示。

表3.4我国土壤风险管控相关标准

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

北京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浙江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

广东

《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

上海

《上海市场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2015)

湖南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25-2016)

重庆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725-2016)

四、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一)标准定位

本指南是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技术导则的补充,对涉及土壤异味问题的地块,可采用本技术指南开展异味污染调查,确定异味物质的组成、分布和优控异味物质等工作,为场地环境管理和异味控制提供科学指导。

场地异味物质

识别工作可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结合进行。

(二)编制原则

首先遵循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但管控难度大的场地异味问题,防止地块开发过程中的二次污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保护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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