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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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

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

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

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

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

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1.“863计划”、“973计划”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预算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定分别编制直

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等见表1,间接费用预算比例表见表2)。

表1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

费用

类别

预算科目

预算说明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

1•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

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

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预算支出不能调增。

直接费

费、差旅费、会议费、

2.按照预算额度及预算支出口径用于与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

相关的费用。

版/文献/[言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费、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

支出

间接费用开支范围:

1•科研项目管理费;

2•资源占

间接费

设备及房屋等资源占

用费(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绩效支出(支

用费、水、电、气、暖

付给项目组成员);

4•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专

费、管理费、绩效支出

利维持费、业务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表2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比例表

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

X厉元)

预算比例

%)

XW500部分

20

1・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编

制。

2•科研项目管理费:

(按5%编制,其中学校

3%,学院、部、中心、所2%);

3•绩效支出W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拓%,根据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和科学技术发展院考核结果按预算执行;

4•间接费用预算按照规定比例编制,对于未足

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优先保证学校及学院(部、中心、所)管理成本补偿。

500<

XW1000部分

13

X>

1000部分

10

2.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规

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口径据实编制项目预算。

人文社科类项目按

照总经费的3%编制管理费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为2%,学院

(部、中心、所)管理费为1%;

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总经费的5%编制管理费预算(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学校管理费为3%,学院(部、中心、所)管理费为2%)o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横向科研项目逐步推行预算管理方式,其预算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算框架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科目根据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进行确定(横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见表3)o

表3横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

预算比

例(总经

费的%)

用于科研项目发生的与之

根据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特点和实

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业务

直接

Y260

际需要合理确定(可编制业务通讯

通讯费、科研用车辆使用费

费、科研用车辆使用费等预算)。

等预算额度总额原则上不

(Y)

超过合同总经费的20%;

劳务费(发放给学生、临时

聘用人员等)预算不超过合

同总经费的30%o

间接

2•科研项目配套

科研项目管理费按按总经

费用ZW

40

费;

3•设备及房屋资源占用费;

4.

费的9%编制预算,其中学

(Z)

科研业务招待费;

5.项目组成员科

校管理费按总经费的7%,

研酬金;

6•研究生资助费。

学院(部、中心、所管理费

按总经费的2%编制。

第七条预算调整。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

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

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

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调整幅度不超过调整科目核定预算的

20%,或超过2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由项目负责

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学院

(部、中心、所)及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批准;

重大预算调整事

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预算调整需履行批准或备案程序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一般预算调整事项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编制自筹配套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需预先落实自筹配套资金来源,按规定编制配套经费预算,并逐步做到配套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计提的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学

院(部、中心、所)管理费,按照发展基金40%,奖福基金60%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科研项目涉及的代购设备及转出(合作、

外协)经费,不作为学校及学院(部、中心、所)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基数。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到款后,计划财务处凭科学技术发展院开

出的科研项目收入分配单(首次到款时须附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或科研项目合同)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涉密项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或科研项目合同,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

若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项目分解任务,应在项目到款立项时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按规定一次性分解到位,同时须按经费预算科目进行分解。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付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任务书)的约定相同,付款单位委托付款必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委托函和第三方的确认证明。

对于特殊原因出现付款单位与项目合同不相符时,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证明,并经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科学技术发展院审定后方能办理经费入账。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

特殊情况需要

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需凭计划任务书或科研项目合同(涉密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注明合同编号、来款单位与到款金额)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足额到款。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纵向项目可不开具收款票据,凭银行进账单直接记账,拨款单位若要求提供票据,可开具我校自制的“武汉理工大学财政

资金收款确认书”。

横向科研项目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提供付款单位相关信息后,也可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及地方附加税。

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项目可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交合同等相关材料,在开具发票之前办理收入免税手续。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支出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

(一)单笔支出金额小于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小于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人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科技发展院

负责人、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外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和外协经费,合作经费是指与合作方共同申报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外协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技术、设备和工艺条件的限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发生的费用。

科研项目发生外拨经费时须以项目任务书、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预算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

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在办理科研经费外拨时应填写外拨经费单,外拨经费单包括合作(外协)单位名称、外拨经费金额、非关联关系声明等,外拨经费单需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七条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需严格审核

发放人员资格、标准,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发放科研项目评审

费、专家咨询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或会议纪要)、领款人身份证号码、经领款人签字的发放表等。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出国(境),须按学校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凭邀请函、飞机票等差旅费票据等办理出国费用的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购置汽车等交通工具,因特殊原因需租赁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关情况说明,经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使用大型设备、仪器所耗用的水电费,可按表计量收费,也可采用按适当方式在学院(部、中心、所)

已缴纳的水电费中进行分摊。

科研项目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发生的资源占用费,可在科研项目预算额度内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或计提,用于科研项目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发生的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测试加工、印刷出版、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支出,均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

其中测试加工及印刷出版合同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盖章,设备购置(包括委托代购设备)、材料采购、租赁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实验室维修合同由后勤保障处审核盖章。

上述合同,均不得再与委托学校科研项目的甲方签订。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按照学校劳动

用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严禁以任何方

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严禁设立“小金库”。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不得用于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

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费用;

不得开支非学校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路桥年费等规费支出;

除项目合

同另有约定外,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个人学历(学位)学习费用和非项目研究必需的培训费用;

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六章决算与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的准备工作。

经费决算必须按照财务实际核算结果归集填制,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转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

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属于中央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关于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结题,并在办妥结题手续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可转入科研项目预研基金。

已办理正常结题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可提取不超

过30%的结余奖励,剩余部分可转入科研项目预研基金。

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可部分或全额转入学校事业基金。

第二十七条科研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须结清借款和借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购置项目耗用材料应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除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注明代为购置、自制或组装形成的资产需移交委托方外,其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组自制或组装属于学校资产的设备,应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

购置相关配件时,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发票上加盖“自制科研设备专用章”。

自制或组装设备全部完成后,应组织有关专家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总值登记,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验收不合格或自制失败的,应办理销账手续,其回收残值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自制、组装设备需交付项目委托单位

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并在其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购买属于

固定资产的设备名称、数量、估价。

购置上述设备报账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注明“按合同要求交付委托单位”字样,计划财务处核对登记后,可不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凭项目委托单位的资产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过程中,对岀现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予以通报,加强警示教育;

对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0〕4号)、《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财字〔2011〕17号)同

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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