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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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分隔带侧石等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

3.2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修复。

3.3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3.4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

并按下列规定划分:

1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

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大于400m2。

2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

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大于400m2,且不宜超过8000m2。

3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m2。

4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3.5车行道维修养护

3.5.1沥青路面的养护,必须保持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小修保养.采用沥青混合料施工,应在15℃以上气温且无大风的天气;

因特殊情况必须低温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雨天不得摊铺施工.铣刨过的沥青结构,应将表面粉尘彻底清除干净,并选择乳化沥青做粘层油.沥青路面修补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的规定。

3.5.2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必须及时清除嵌入接缝内的杂物,填弃或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伸缩缝的功能;

路面填缝料应在雨季到来前(及冬季降雪前)更新完毕,防止雨(雪)水渗入。

3.6道路维修养护常见病害的技术性处治标准

3.6.1裂缝病害处治

(1)因基层干缩和冻缩引起的裂缝,裂缝宽度在10mm以内的,应清除缝内杂物与尘土,灌注热沥青;

缝宽大于10mm,清除缝内杂物并清理裂缝边缘,采用沥青砂或细粒式沥青混合料填注,捣实后碾压平整.

(2)因基层及土基强度不足引起的裂缝,应先处理基层和土基,后修复面层.

3.6.2坑槽病害处治

(1)对基层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先处理好基层后再对面层实施补修.修补前坑槽边缘应采用机械切割形成规则几何图形(坑槽边缘结构不应存在松动现象),边缘立面应刷涂粘层油.

(2)当坑槽深度超过5cm时,应分层碾压;

冬季修补坑槽,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或其他临时稳定材料,待施工条件具备时,再对其进行二次修补.

3.6.3拥包病害处治.

(1)可用铣刨机进行整平.面积较大的严重拥包,应先将拥包铣除,清扫干净,洒油后重新摊铺面层.

(2)对因结构层滑移所产生拥包,应先将拥包铣除,对下层进行处理后,再重新摊铺面层.

3.6.4沉陷病害处治

(1)因路基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局部沉陷,如已达到稳定状态,可只修补面层;

如不能达到稳定状态,应从处理路基开始,按结构进行恢复.

(2)因排水管道泄漏而产生的冲刷沉陷,严禁直接进行回填.应先对管道泄漏问题进行处理,然后按结构进行恢复.

3.6.5路面松散(脱皮)病害处治

(1)因操作不当造成沥青面层松散,应采取挖补的方法修复;

因基层或土基松软变形而引起的面层松散,应先处理基层和土基,后修补面层.

(2)因面层与基层之间粘结不良引起的松散或脱皮,应在清除损坏的面层后,洒粘层油,重新铺筑面层.

(3)属于面层本身油料不均匀,骨料重叠而引起的脱皮,应翻修面层.

3.6.6泛油病害处治

泛油严重的路段,应用铣刨机全部清除,重铺面层.

3.7人行道(包括平侧石,树穴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3.7.1人行道道板砖的材质,规格,色彩应保持一致,并与原路面衔接平顺,无积水;

道板平整度±

10MM,道板间缝宽及相邻道路高差小于±

10MM;

井框与道板面层高差±

10MM.

3.7.2人行道板及平侧石应牢固稳定,人行道横坡不大于±

3%;

平侧石高差不大于±

5MM;

侧石和路面高差不大于15CM.

3.7.3附属设施包括指路牌,隔离带,防护栏,马路家俱等,日常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3.8道路挖掘修复

3.8.1当挖掘宽度超过道路宽度的1/2时,面层宜按整幅路修复;

当挖掘宽度超过道路宽度的2/3时,结构恢复应有专项设计;

零星挖掘,三天内修复.

3.8.2回填后的管沟经使用后若出现下沉,必须进行第二次恢复,以保证路面平整.

第四章排水管渠维修养护

4.1城市排水管渠的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出现开裂,漏水,变形,移位,下沉及冻胀,应及时修理,如影响使用,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4.2管渠维修养护

(1)小型雨水管(管径Ф≤300mm)每年应达到2.0遍次.

(2)中型雨水管或合流管(管径300mm<

Ф≤600mm)每年应达到1.5遍次.

(3)大型雨水管或合流管(管径600mm1000mm)管每年应达到0.5遍次.

(5)检查井的井盖和雨水井的井蓖子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发现断裂,损坏严重或丢失立即更换或修复.

(6)检查井框与周围路面齐平,雨水井井口标高比周围路面低20mm.

(7)井内清洁,支管畅通.

(8)沟渠边坡平整,坚实,稳定,渠底不得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和排水障碍物,保证排水畅通.

第五章排涝泵站维护

5.1水泵日常维护规定

(1)水泵机组的轴承应定期加注,更换规定牌号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2)水泵机组外观表面不应有灰尘,油垢和锈迹.

(3)冬季蜗壳式水泵停止使用时,应将泵体和连接管道,进水闸阀内的积水放净.潜水泵冬季停用时,若存在冰冻时,应将积水池的积水放净或将潜水泵吊出积水池并妥善保管.

(4)定期打开蜗壳式泵的手孔盖,清除泵内积沉污物.

(5)每三年对水泵拆检一次,并更换易损件.

5.2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扫,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特别区域可根据情况增加清扫次数.

(2)电气设备除进行定期检修外,还应根据预防性试验或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状态检修或抢修.

5.3水泵运行时,定时检查格栅迎水面浮渣阻水情况,及时清除格栅上的污物,格栅内外,水位差应小于20厘米;

发现格栅片松动,变形,脱落等情况应及时实施紧固或焊接固定;

钢制格栅应每年进行除锈和涂刷防腐油漆的维护.

5.4排水泵站内应设置水位仪,仪器仪表每年应校验一次;

当仪器仪表失灵时立即更换.

5.5排水泵站的运行与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每年汛期,排水泵站的自身防汛设施,应进行检查与维护.

5.6闸门维护

(1)对闸门板要定期进行除锈,防腐.

(2)每年汛前要对闸门的闸门槽,启闭机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启闭灵活.

第六章照明设施维护

6.1本标准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光源、灯具及配件、灯杆、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变压器、配电室、附属设备等设施。

6.2道路照明要求

6.2.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6.2.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6.2.3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7.5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15

5

1.5

流量小的道路

1

6.2.4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道路照明的亮度、照度,实行分时、分路段控制。

6.3道路照明设施运行要求

6.3.1快速路、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街巷亮灯率达90%。

6.3.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6.3.3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结合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科学确定道路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启闭照明设施。

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及时开启照明设施。

6.3.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监控、管理。

6.3.5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灯具进行功能性检测和清洗。

6.3.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6.3.7城市照明电杆、变压设备等各类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无乱贴乱画,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6.3.8利用道路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不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养护维修,并与道路照明设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6.4修时限要求

6.4.1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发现城市道路照明故障或者接到群众投诉、媒体嚗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6.4.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

6.4.3发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小时内,完成对损坏灯具的补装、更换。

6.4.4除灯具更换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

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修复。

6.4.5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6.4.6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6.4.6照明灯具清洗至少每年一次;

照明灯具功能性检测应当从灯具正常寿命前3个月开始实施。

6.5安全与文明作业

6.5.1养护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围档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5.2进入养护维修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发光功能的安全工作服和安全帽。

6.5.3养护维修作业应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和影响。

6.5.4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时应由专人疏导交通。

6.5.5维修作业应根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

6.5.6提倡采用先进的机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设施养护维修时间。

6.5.7维修作业用料、机械、工具应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6.5.8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超过规程,作业现场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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