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转工作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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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工作方案Word格式.docx

2、申请流动到其它单位职工本人申请流动到其它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划转单位同意,职工在一个月内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出具商调函,划转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

3、申请解除劳作合同职工本人申请解除劳作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划转单位同意,按照《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原公布者:

亿助联诚

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升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

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八条国资委主要从

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必需要哪些资料

答:

业无权转让,不管是不是资产评估,依法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关审核通过股权持有人: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办法“:

1,程序必必需进行评估资产处置:

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在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全部或在某种程度上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改变上市公司的非国有股东的股权比例;

或有限;

〔二〕外商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

合并,破产,解散〔五〕〔三〕产权转让;

〔六〕资产置换的转移;

(7)整体资产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的一部分;

(8)以非货币性资产,以偿还债务;

(9)西装资产;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K)接受非国有单位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

〔十二〕接受非国有非货币单位

〔十三〕其他事项必需要是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抵债资产。

2,你无法通过的状况进行评估:

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国有资产无法评估:

〔一〕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有偿或无偿转让资产的一部分的实施;

〔二〕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企业〔机构〕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整合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之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无偿划拨股权,B公司应视同转让财产,A公司应按接受捐赠收入,双方分别计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必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状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状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状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推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必需说明的状况。

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排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展开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扩展资料: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排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看法,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当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参照资料来源:

XX百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依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按照新会计准则,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应计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附则4章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

返利是指厂家依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

通过采纳以下方式:

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

例如:

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

例如:

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假设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在一按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XX百科-会计分录。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人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检察,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必需提交以下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必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划人、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第十一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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