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常见问题解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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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结汇?
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在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可按规定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其外汇资金。
外汇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
5.如何申报存量权益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相关主体、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初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当年存量权益登记相关通知。
存量权益登记分为2种,一种是境内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登记,2020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进一步推动“多报合一”改革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于6月30日前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数据。
另一种是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投资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自行或委托银行(境内居民个人目前仅能委托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存量权益数据,网址
6.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以往年度曾为年报、年检)的影响或后果?
未按要求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企业(个人)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将受到影响。
企业(个人)按要求补报信息并向外汇局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视具体情况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未按时申报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检、年报)系统被管控,如何申请解除管控?
被管控企业(个人)需对未按时申报的存量权益数据进行补报。
补报完成后,企业可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
个人可携带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境内居民直接投资登记表》、境外第一层级注册证明文件(包含注册证书和股东名册以及股权结构图)、情况说明等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柜台申请解除管控。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
具体地址:
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9层柜台。
8.境外放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影响或后果?
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或经办银行可暂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9.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如何办理登记、付汇?
办理境外投资的企业持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商务等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登记后可向银行申请汇出投资款。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是企业后续办理资金汇出的重要凭证。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机构另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的通知》(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0.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及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办理资金入账。
汇回利润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11.如何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
此项业务在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境内企业(放款人)需持申请表、境外放款协议、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放款额度或原协议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展期申请。
境外放款到期并收回本息的或虽未到期但本息回收完毕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需办理额度注销登记,2020年6月1日起,企业符合条件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需到其所在地银行办理。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等法规。
12.境外放款如何办理资金汇出?
境内企业(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境外放款登记。
登记完成后,企业可凭企业申请和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直接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开户后,企业可直接办理购汇入账、外汇资金境内划转及放款资金汇出等相关业务。
13.移民后如何办理境内财产转移至境外?
此项业务应到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申请人需持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等材料办理购付汇。
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及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14.境外身份的个人如何将境内继承的财产转移至境外?
此项业务应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申请人(继承人)需持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等材料办理购付汇。
1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如何办理资金结汇?
申请人需持有效注册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办理资金结汇。
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6.如何办理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申请人需持有效注册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购付汇。
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7.境内居民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应如何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注册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8.境内个人到境外投资设立公司是否需要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备案?
如果没有经过审批或者备案就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目前,在无商务等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前提下,境内个人仅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19.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如何办理登记?
申请人需持书面申请、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等材料到银行办理登记。
20.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凭证丢失,如何办理补办?
在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的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凭证丢失的,企业可凭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到北京外汇管理部柜台申请补打;
个人可凭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境内居民直接投资登记表》申请补打。
2015年6月1日后,在银行办理的外汇登记业务,应到原登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21.我公司之前借过一笔外债,现在需要偿还外债本息,该如何办理?
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非银行债务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办理付息业务的,还需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局核准文件、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具体材料及操作办法请咨询办理银行。
22.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此业务在债务人所在外汇局办理。
根据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
(1)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
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携带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参阅《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19号)、《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23.外债展期需要哪些资料?
过期后的利息是否可以支付给债权?
此业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外债展期所需材料包括申请表、外债展期协议、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原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如选择全口径模式还应提交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利息支付额应根据合同签订期限并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的期限内计算,如果过期后仍需支付利息须进行展期变更登记。
24.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选择哪种方式?
中资企业按照“宏观审慎”模式确定可借外债额度。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登记可选择“投注差”模式或“宏观审慎”模式确定可借外债额度,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可更改。
25.境内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如何办理外债登记?
企业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包括: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等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5)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26.企业如何办理外债登记变更?
办理外债变更所需材料包括申请表、关于债务人债务变更合同、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如选择全口径模式还应提交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7.如何办理外债转增资?
该业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所需材料包括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申请表、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己登记外债)、营业执照。
28.跨境担保类型有哪些?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参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29.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及债务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30.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31.问: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如何申请?
此项业务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机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外投资计划等;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3)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的文件;
(4)合格投资者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6)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QD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QDII境外证券等投资累计净汇出资金(含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投资额度可循环使用。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参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32.外籍人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需在境内居住期满几天?
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
33.企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想委托北京一公司做境内代理机构,但是这个公司没有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代理机构?
不可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相关规定,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
34.三家境内企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其中一家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完成登记,北京公司是否还需要在北京外汇局办理登记?
不需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相关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35.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回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汇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后,资金结汇成人民币是否受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
受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
36.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的境内员工人数增加是否需要备案?
需提供哪些资料?
资金由境内外汇专用账户结汇至个人外汇账户需提供哪些资料?
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的境内员工人数增加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具体材料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境内外汇专用账户结汇在银行办理,所需材料包括企业书面申请、业务登记凭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境外行权交易凭证、本次结汇划转涉及人员的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视情况要求的相关补充材料。
具体材料及操作办法请咨询开户银行
37.境内公司作为基石投资者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后,现阶段有减持计划,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基石投资者减持,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