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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服务的,应当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四)有健全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同时遵守《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0号),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

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四、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表1)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用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安全生产台账的管理,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等)以及应急预案(如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从事旅客运输港口经营人还应提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八)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等材料;

(九)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

 (十)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十一)租用他人港作船舶(包括拖轮、驳船、供水船、物料供应船、供油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船、交通船等)经营的(租赁方必须为光船租赁),提交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等材料;

(十二)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提交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按各类港口经营业务,还须提交的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1.码头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码头泊位一览表(表2),过驳锚地、浮筒一览表(表3);

  3.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新建的码头、《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或者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出具的评估意见)、码头设施基础资料(码头地理位置图、比例为1:

500~2000的码头总平面布置图、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锚地设置、浮筒设置等批准相关文件;

  4.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方案;

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1.港口客运站一览表(表4);

2.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书(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

  3.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清单;

  4.客运服务管理制度。

(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1.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表5),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表6-1),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表6-2);

2.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

  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

2.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五)船舶港口服务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1)港口为船舶供电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2)电力部门出具的港区变电所的用户变、配电工程检验结论书复印件;

使用码头变电箱的,提交电力部门出具的出厂合格证;

  (3)电工证复印件,特种操作设备人员上岗证。

  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

(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

(2)供水设施、设备清单,供水合同;

  (3)供水船、物料供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

  

(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

  

(2)交通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

(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

(1)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表5),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表6-1);

(2)供油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5)为国际航运船舶提供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5.为船舶提供污染物接收服务。

(2)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提交船舶污染物接收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

  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租用船舶接受的,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3)使用港口设施接收的,应当提供有关接受设施竣工验收等证明文件。

(4)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提交自有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租用车辆的,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

(2)应当拥有至少一艘围油栏作业船,提交自有围油栏作业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

(六)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1.供租赁的港口设施、设备清单(表2~5)、港口机械清单(表6)、港作船舶清单(表7);

2.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设备租赁服务的,提交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港口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码头设施基础资料(码头地理位置图、比例为1∶500~2000的码头总平面布置图、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等);

  3.从事港口机械租赁服务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4.从事港作船舶租赁服务的,提交自有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

5.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维修服务的,提交主要维修设施、设备清单。

(七)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还应提供: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

(表8)

2.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3.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

4.码头(泊位)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泊位)表(表9);

5.码头栈桥上通过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提交码头栈桥输送管道一览表(表10);

6.锚地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过驳锚地表(表11);

7.储罐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储罐表(表12);

8.仓库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仓库表(表13);

9.堆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堆场表(表14);

10.从事仓储服务的,提交罐区(仓库、堆场)总平面布置图;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表15);

1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从业人员名录(表16),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表17)和安全操作规程一览表(表18);

14.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15.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对新建成投产项目,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对已投产项目,提交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报告。

(八)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并核对原件。

注:

申请从事各类港口经营业务,均须提交的基础文件和资料(以上申报材料,应当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交验原件)

五、办理期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办事流程:

(一)受理:

窗口初审(现场受理)

(二)审核

(1):

现场核查(4个工作日)

(三)审核

(2):

科室审核(10个工作日)

(四)审核(3):

分管局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

(五)批准:

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

(六)办结:

窗口办结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65305153窗口:

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42号

投诉电话:

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www.hainangh.org

表9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泊位)表

序号

泊位名称

所在港区(作业区)

权属

结构

型式

主要用途

泊位长度(m)

前沿水深

(-m)

靠泊能力

(吨级)

设计年

通过能力

(万t/m3/TEU)

竣工验

收日期

作业方式

设计

实际

核查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码头附属主要应急设备设施

清单

名称

数量

备注

1.1个码头有多个泊位的可填写1张表。

2.权属:

填写自有、租赁。

3.结构型式:

填写直立式码头(分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其他码头)、浮码头、单点(多点)系泊、过驳装卸平台、其他结构型式码头。

4.主要用途:

填写集装箱泊位、原油泊位、成品油泊位、液体化工泊位、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石油气泊位、滚装泊位、通用件杂货泊位、多用途泊位、其他泊位等。

5.竣工验收日期:

新建码头投入试运行的,填写试运行备案日期。

6.作业方式:

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船—车等。

7.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填写申请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8.租用他人码头(泊位)经营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出租方港口经营人名称及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9.码头(泊位)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浙交〔2011〕22号文规定的“码头泊位一览表”不需要填写。

10.表格一般不跨页,行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表10

码头栈桥输送管道一览表

管道名称

(编号)

长度

(m)

管径

(mm)

输送介质

下次检测日期

作业对应的码头(泊位)名称

管道长度:

填写管道自码头前沿至栈桥根部(紧急切断阀)的长度。

表11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过驳锚地表

锚地名称

锚地水深

锚地面积

(km2)

锚泊能力

吨级:

艘数:

船—船

锚地坐标

作业危险

货物品名

锚地作业

主要应急

设备设施

名称

1.1个锚地填写1张表。

2.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填写申请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

表1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储罐表

罐组名称:

作业方式:

储罐名称(编号)

储罐类型

储存压力

罐体直径

罐体高度

储罐容量

(m3)

投产日期

作业对应

罐组的防火堤

有效容积:

m3

设计标准:

≥Vmax

柴油

罐组附属

1.1个罐组中,作业危险货物品名相同的若干个储罐可填1张表。

2.罐组名称:

由防火堤或防护墙围成的一个或几个储罐组成的储罐单元名称。

3.作业方式:

如船—管道—储罐,储罐—装车台等。

4.权属:

5.储罐类型:

填写内浮顶罐、浮顶罐、拱顶罐、球罐、卧罐、地下洞库等类型。

6.储存压力:

填写压力、低压、常压。

压力罐应当标明上限值。

7.储罐作业对应泊位有多个的,应当一一列出。

8.设计标准:

填写≥0.5Vmax、≥1Vmax。

Vmax为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9.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10.租用他人储罐经营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出租方港口经营人名称及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11.储罐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浙交〔2011〕22号文规定的“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不需要填写。

12.表格一般不跨页,行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表13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仓库表

仓库名称

仓库面积

(m2)

作业对应的泊位名称

仓库附属主要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1.权属:

2.作业方式:

如船—车—仓库、车—仓库等。

3.作业对应的泊位有多个的,应当一一列出。

4.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填写申请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5.租用他人仓库经营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出租方港口经营人名称及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6.仓库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浙交〔2011〕22号文规定的“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不需要填写。

7.表格一般不跨页,行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表14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堆场表

堆场名称

堆场类型

堆场面积

堆存能力

(t/TEU)

对应作业泊位名称

堆场附属

1.码头后方陆域干线道路包围的数个堆场可填1张表。

3.堆场类型:

填写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其他危险货物堆场等类型。

4.作业方式:

如船—车—堆场、车—堆场等。

5.作业对应泊位有多个的,应当一一列出。

6.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7.租用他人堆场经营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出租方港口经营人名称及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8.堆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浙交〔2011〕22号文规定的“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不需要填写。

9.表格一般不跨页,行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表15

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应急设备、设施名称

型号或规格

数量

下次法定

检测日期

1.本表汇总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主要应急设备、设施。

2.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强制检测的应急设备、设施,应当逐一列出。

表16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从业人员名录

姓名

岗位

职务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证书有效期

1.从业人员名录表填写范围包括:

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

2.从业人员证书名称包括:

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危险货物运输岸上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表17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

制度内容

是否建立

具体制度名称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

安全审查办公会议(例会)吧制度

3

安全审查检查制度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8

安全审查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1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2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5

消防管理制度

16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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