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区、市、县)×
街×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总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
;
(二)×
(三)×
(四)×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为二选一,且只能选一,由多个单位或个人出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董事会,由一个单位投资的符合法人单位登记条件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奇数)人,董(理)事会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民办非企业单位院、校、所长、主任等和提名聘任或其解聘的本单位副院(校、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议:
(一)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董(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在出资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由(奇数)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性质(必须载明:
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总类必须与业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
第九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合伙人在本单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财产;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改变名称;
(四)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五)合伙或退伙;
(六)聘任和解聘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在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三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一十四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一十五条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六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七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人以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之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民间组织管理处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的服务行(事)业)。
第七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第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分。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十四条本章程自举办者签字,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