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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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

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

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

5比例分成。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

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

防汛应急度汛;

水利科技教育;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

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

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由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予以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综〔2011〕4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2、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

印发水利基金实施细则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共印2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1年12月9日印发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

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

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

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

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

5分成。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

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省国土资源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5%,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市州、县市区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

各市州应于每年6月份开始,按月汇总所辖区(县市)收入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见附件2)。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各市州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年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按湘政发〔2011〕2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按本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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