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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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七)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八)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坐下。
书记员(转身):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报告完毕。
(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带到法庭)
(敲法锤)现在开庭。
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我叫蔡兴兴
出生年月日
1996年3月7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高中
家庭住址?
蔡兴兴: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现代小区A栋146号
是否有别的居住地?
有,在外租房住在人民北路32号
被告人蔡兴兴涉嫌什么罪被起诉
容留他人吸毒
何时被羁押
2014年2月10日
何时被逮捕
2014年2月20日
被告人蔡兴兴你是否有前科(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
没有。
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我是2014年4月12日收到的。
收到多长时间了
收到5、6天
法定代理人,你叫什么名字
我叫蔡元安
出生日期?
1975年5月20日
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我是他爸爸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现代小区A栋146号
2014年4月12日收到的。
6天
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兴兴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庭前征求了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由本院周中兴,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郝雅芳、人民陪审员李玉清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紫薇担任法庭记录;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张明芳出庭支持公诉;
法定代理人蔡元安到庭参加庭审;
受被告人蔡兴兴亲属委托,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瑞出庭为被告人蔡兴兴辩护。
被告人蔡兴兴,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宣布上述人员时,手掌指被宣布的人)
听清楚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蔡兴兴,你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需要申请回避吗?
辩护人有需要申请回避吗
三、法庭调查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泗检未检诉(2014)5号
被告人蔡兴兴,男,1996年3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
321323************,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泗阳县现代小区A栋146号。
被告人蔡兴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兴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蔡兴兴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
2014年2月8日晚,被告人蔡兴兴在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32号,其租住的地方容留李军、吸食甲基苯芮胺(俗名冰毒)。
吸毒时郝建军1997年10月8日生,周晓丽1998年4月5日生,吸毒时都属于未成年。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破案及办案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房屋租售合同等书证;
2、证人郝建军、周晓丽的证言;
3、被告人蔡兴兴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兴兴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兴兴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兴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丽、张明芳
2014年4月12日
(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与你收到的是否一致?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蔡兴兴你可坐下回答问题,下面回答问题都可以坐着回答。
被告人蔡兴兴,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有无需要补充陈述
没有意见,同意用简易程序。
但我当时没有主动要留他们吸毒,只是碍于是好朋友,且没有参与吸毒,而且我是学生,不太懂法律。
法定代理人有无意见,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人对被告人蔡兴兴进行讯问。
公诉人2: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我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对你进行讯问,对于我当庭对你提出的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楚了
公诉2:
你案发时住在哪里?
在外租房住,住在人民北路32号。
被告人蔡兴兴,你为什么在外租房而不住学校或家里?
反对,公诉人提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审判长我所问的问题关系到蔡兴兴的平时表现及表现所带来的后果。
公诉人可以继续发问。
公诉人2:
被告回答刚才的问题。
我以前是住家里的,但常逃学并经常去泡酒吧,父母知道了,打我并严厉管束我,后来由他们大吵了一架,我就自己出来租房子了。
被告人经常逃学吗,你只需简单回答。
蔡兴兴:
是
你经常去泡吧吗
你因逃学和常泡吧,你父母加强了对你的管束,和父母产生了矛盾,所以自己出来租房子住了,是不是。
李军于2014年2月8日晚找你,事先告之你来吸食冰毒吗,有电话联系过吗
没有
后来李军、郝建军和周晓丽一起吸食冰毒,你是否知道
知道
你知道李军等人吸毒是犯法的,你是怎么做的,有无制止
我说了吸毒不好,让他们不要吸,我自己没参与,后来我看了会电视,十点多就睡觉了。
你知道他们吸食冰毒是违法行为吗
不太清楚
李军等三人什么时候离开你出租屋的
大约凌晨三点左右
审判长,我暂时发问至此。
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进行发问?
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
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被告,你和李军关系如何?
好朋友。
2014年2月8日晚,你主动约李军到你家的吗?
没有.
李军等三人到你出租屋时,你立刻让他们进屋了吗?
没有,当时想睡觉了,本不想让他们来的,但碍于情面,是好朋友,就让他们进来了
李军等三人吸食冰毒时让你参与了吗?
你劝他们也不要玩了吗?
有,但他们没听。
(合议庭交流)
现在法庭讯问被告人几个问题,希望被告人如实回答?
好的。
你几个人住的,有与人合租吗?
我自己一个人住的。
你租住地容留过几次他人吸毒?
就这一次。
以后能不能不犯法了?
能。
(合议庭相互商议)
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为了印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所出示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出示一组书证:
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在侦查卷宗第一册1--2页,第二册第1--10页,第63--68页。
以上证据主要证实蔡兴兴系被抓捕归案,作案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其租住在人民路北路32号以及李军、郝建军、周晓丽三人吸毒时均系未成年人等情况。
审判长,书证出示完毕,提请法庭组织质证。
被告蔡兴兴有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卷宗第二册3--5页有郝建军证言,卷宗第二册6--7页有周晓丽的证言。
该组证人证言主要证实其与李军三人于2014年2月8日晚在被告人蔡兴兴租住处吸食毒品以及案发时均未满18岁的情况。
审判长,该组证人证言出示完毕,提请法庭组织质证。
下面申请证人到庭,请审判长同意证人出庭。
准许,证人出庭。
(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你叫什么名字?
我叫郝建军。
出生年月日?
郝建军:
1997年8月29日出生。
汉。
初中文化。
我住在泗阳县新世界花园。
你是自愿出庭作证的吗?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郝建军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签定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来给证人签)
现在公诉人可以发问了。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郝建军,2014年2月8日晚,在什么地方,干了什么?
在蔡兴兴出租屋内,和李军吸食冰毒。
你们怎么到蔡兴兴出租屋内的?
李军带去的,说是他好朋友。
到了蔡兴兴处,蔡兴兴知道你们吸食冰毒吗?
知道,冰壶拿给他看了。
你们晚上几点去的,多少点离开的?
八点多去的,凌晨三点多离开的。
蔡兴兴和你们一起玩了吗?
没有,他看了会,没参加。
审判长。
我暂时发问至此。
被告需要向证人发问吗?
法定代理人需要向证人发问吗?
辩护人有问题要问吗?
有问题。
请问证人,李军和蔡兴兴是好朋友吗?
是的,李军说的。
你们进门时告诉蔡兴兴是来玩吸食冰毒的吗?
你们在吸食冰毒过程中,蔡兴兴参与了吗?
你们让蔡兴兴参与了吗?
有,但他没参与。
蔡兴兴劝你们不要玩了吗?
有。
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证人核对笔录签字。
(证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签字)
证人退庭。
(法警带离)
下面出示被告人蔡兴兴的供述和辩解;
在卷宗第二册8--18页。
主要供述2014年2月8日晚,李军、郝建军、周晓丽在众兴镇人民北路32号其租住处吸毒以及自己知情的情况。
提请法庭组织质证。
被告蔡兴兴有无异议?
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下面出示签定意见,卷宗第二册15--18页:
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证实2014年2月9日经签定,郝建军和周晓丽尿检呈阳性,说明其二人之前有吸毒情况。
下面出示红光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卷宗第二册81--89页。
主要证实被告人蔡兴兴平时表现良好,家庭具备管教条件,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全案举证完毕。
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或者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等立功表现?
法定代理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一组证人证言,它是被告人蔡兴兴高一班主任张军、高二同桌刘小雨的证言,证明被告蔡兴兴高一、高二时还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该组证据是辩护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提请审判长准予出示。
法警将证据出示给公诉人。
(法警出示)
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人有无意见?
法定代理人有无意见?
法定代理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
四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1)被告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法庭出示了泗阳县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说明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租赁合同等书证,并有证人郝建军、周晓丽的证言,及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这些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认定被告人蔡兴兴在其出租屋内容留李军等人吸食冰毒的事实。
(2)法庭教育
鉴于被告人蔡兴兴犯罪时尚未成年,现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目光要和被告进行交流)
被告人蔡兴兴,公诉人今天代表国家对你提起公诉。
看着你那智嫩的脸孔,无助的眼神,公诉人心中无比沉重。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而年仅17岁的你却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
今天,挚爱你的父母,培育你的老师,关心你的同学都为你伤痛不已。
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在积极学习法律的同时更要注重学习公民道德,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抛弃错误的思想观念,虽然你今天涉嫌犯罪,但你不要心灰意冷,只要你勇敢的站起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并积极学习法律。
相信,你的前途仍然一片光明,辉煌的人生正等着你用双手去构建。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蔡兴兴容留他人吸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鉴于其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蔡兴兴在有期徒刑8个月--1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法定代理人有无意见。
蔡兴兴犯罪时还未成年,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述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蔡兴兴父母的委托下,本人担任被告人蔡兴兴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要实事求是的供述案情,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蔡兴兴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蔡兴兴具备着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蔡兴兴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曾主动劝李军等人不要吸食毒品,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蔡兴兴系初犯,其犯罪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蔡兴兴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或有新的公诉意见?
不需要答辩,无新的意见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补充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
法庭辩论结束。
鉴于被告人蔡兴兴犯罪时尚未成年,现由法庭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和人民陪审员交流)
人民陪审员:
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蔡兴兴为什么你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呢?
翻开你的档案,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受过违法、甚至学校处理的记录;
询问你的父母,以前你也是让父母骄傲和放心的孩子,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走上犯罪道路呢?
(目光要和被告进行交流,语速要慢,口气要缓)
首先:
从本案的起因看,该案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即感情多与理智,情感战胜法制。
其次:
交友不善。
常言道: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本案蔡兴兴就是由于平时在游戏室里,泡吧过程中结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他处人遇事的方法,他的性格都受到这些人的影响,以至于他今天走上了被告席。
最后:
讲朋友“义气”,不讲法制道德。
”所谓朋友义气应当是指正义,正气,而决非封建社会所残留的那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危害社会的江湖义气。
蔡兴兴虽然你这次犯了罪,但你们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你们要记住:
在那里跌倒的,就在哪里爬起来,今后你们一定要好好地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使它不再偏航。
蔡兴兴你能理解我说的话吗?
能理解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蔡兴兴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通过本次庭审,使我认识到违法犯罪给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做一名守法的公民。
法定代理人有无补充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今天我在这出席法庭,感到很痛心,我的儿子也就是被告蔡兴兴做错了事,触犯了法律,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给你们带来了麻烦,实在对不住,我没有教育好孩子,我有愧于孩子,我希望法庭给你孩子机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们也会好好教育和关心他。
谢谢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敲法锤)
(合议庭评议,10分钟)
五法庭判决
将被告人蔡兴兴带上法庭。
(敲锤)现在继续开庭。
今天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蔡兴兴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定代理人亦作了补充陈述,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的观点,并进行了合议。
法庭经过合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对其指控的事实予以证实,可以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8日晚,被告人蔡兴兴在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32号其租住处,容留李军、郝建军和周晓丽吸食甲基苯芮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兴兴亦无异议,且由证人郝建军、周晓丽证言,鉴定意见,照片,发破案经过说明,评估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院认为,被告人蔡兴兴明知他人吸毒,仍容提供产所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蔡兴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蔡兴兴作案时已满16岁未18岁,系未成年人犯罪;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蔡兴兴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对被告人蔡兴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被告人蔡兴兴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全体坐下。
现在是口头宣判,判决书会于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听清楚了,无意见。
无意见。
闭庭!
(敲锤)被告人退庭。
(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