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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米、面等)、油、肉类(畜类、禽类、鱼类等)、调料(盐、酱油、醋、味精等)。

6.3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资料

6.3.1建筑规模在5000㎡或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应编制绿色施工控制措施,措施内容涵盖“四节一环保”。

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特点,尽量利用规划内设施,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应优先选择先进的施工方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3.7绿色施工相关记录应包括:

培训教育记录、交底记录、水和电的消耗使用记录、噪声监测记录、渣土运输相关记录等。

6.4工程项目脚手架资料

6.4.1施工现场搭设脚手架、卸料平台、扣作平台,在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段、分部位,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

6.5工程项目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5.2水平和竖向混凝土构件模板或钢结构安装等使用的扣件式/碗扣式/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依据相关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交底文件,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和搭设、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填写《扣件式/碗扣式/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模板支撑体系验收表》(表AQ-C5-1/2/3),项目监理部应对验收资料及实物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其他形式的支撑体系也应参照上述表格根据施工方案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留存验收记录。

6.6工程项目安全防护资料

6.6.5部分有毒有害气体的预警值和报警值附录

气体名称

预警值

报警值

(mg/m3)

20℃,(ppm)

硫化氢

3

2

10

7

氯化氢

0.22

0.14

0.75

0.49

氰化氢

0.3

0.2

1

0.8

溴化氢

2.9

一氧化碳

9

30

25

一氧化氮

4.5

3.6

15

12

二氧化碳

5400

2950

18000

9836

二氧化氮

1.5

5.2

二氧化硫

1.3

4.4

二硫化碳

0.9

3.1

甲苯

7.8

100

26

二甲苯

6.8

22

42

0.1

0.33

甲醛

0.15

0.12

0.5

0.4

乙酸

6

2.4

20

8

丙酮

135

55

450

185

6.7工程项目临时用电资料

6.7.3工程项目临时用电工程应留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配电箱(柜)安装、电缆线路敷设、接地装置安装、照明、外电防护、季节性临时用电、用电设备等安全技术交底。

6.7.4新电缆在敷设前应使用1kV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摇测,摇测值必须大于10MΩ;

旧电缆敷设前应仔细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损伤后,再进行绝缘电阻检测,摇测值必须大于10MΩ方可使用。

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6.8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资料

6.8.1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的,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等相关规定查验资料。

1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有施工单位外部租赁和施工单位自有两种方式。

出租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可以统一称为产权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审核租赁单位企业资质和塔式起重机备案证明,租赁单位和承租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拆装塔式起重机前,总承包单位应审核拆装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施工方案、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应签订或审核拆装合同,签订拆装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总承包单位、拆装单位、租赁单位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单位应审核相关资质、资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前,产权单位需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如下资料,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备案留存:

1)塔式起重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或建委备案证明;

3)塔式起重机建委登记编号证书复印件;

4)安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复印件;

5)安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7)用于安装塔式起重机辅助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报告、起重性能表、司机操作证等;

8)塔式起重机租赁、安装合同;

租赁、安装安全管理协议;

9)进行安装施工的作业人员、专职安全员等上岗证书复印件;

10)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拆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塔式起重机拆装、使用说明等资料。

提供审核资料的单位应在相关资料上盖章确认。

3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前,总承包单位应审核拆卸单位如下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备案留存:

1)拆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复印件;

2)拆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4)用于拆卸塔式起重机的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报告、起重性能表、司机操作证等;

5)塔式起重机拆卸合同、拆卸安全管理协议;

6)进行拆卸施工的作业人员、专职安全员等上岗证书复印件;

7)起重机械拆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4提供审核资料的单位应在相关资料上盖章确认。

5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为同一施工单位的,相关施工方案等资料可一并编写。

6.8.2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2个工作日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在网上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AQ-B2-2)。

表格打印后,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并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6.8.3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验收,同时应按照行业标准《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301-2013、《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等相关标准的内容进行验收。

安装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基础和相关验收资料进行查验,确认合格方可进行安装作业。

6.8.4塔式起重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d内,由总承包单位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携带相关备案资料经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超过一年的或停用6个月以上再次使用前,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等相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检验合格报告留存总承包单位备查。

6.8.5施工现场存在2台及2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作业幅度重叠的情况为群塔作业。

不同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群塔作业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制定群塔施工方案或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都不相同的相邻施工现场存在群塔作业的,应首先由总承包单位协商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协商不成的,应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下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

6.8.6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总承包单位与产权单位应共同对塔式起重机组人员和信号工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

塔式起重机性能、安全操作使用、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现场注意事项、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总承包单位与产权单位应盖章,交底人、被交底人应签字确认。

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季节变化,对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司索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8.7塔式起重机的产权单位或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填写《塔式起重机月检记录》(表AQ-C8-3),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

6.8.9起重机械运行记录应单独组卷,工程结束后由设备产权单位存档。

产权单位可将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内容记入起重机械专用的《履历书》中。

6.8.10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资料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应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上岗证。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规定,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有效期为1年。

2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前应查验起重机械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证件等,并按照“流动式起重机械验收记录”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留存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报告、操作证复印件、验收记录、安全交底等资料,并报送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6.8.11门式、桥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资料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施工现场门、桥式起重机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司机和拆装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2)施工现场常见的桥式起重机械包括:

通用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械包括:

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作为轻小型起重机械的钢丝绳电动葫芦是起重机的部件,纳入起重机械整机管理,单独使用的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3)施工现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应按照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制造、安装单位需要相应资质,施工现场安装完毕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验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规定,门式起重机和桥式起重机安装验收使用后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2年。

6.9工程项目机械安全资料

6.9.1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租赁、安装管理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管理流程和塔式起重机相同,相关资质要求、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检验等基本规定一样,只是具体内容有所区别。

施工现场租赁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总承包单位应审核产权单位企业资质和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备案证明,出租和承租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拆装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之前,总承包单位应审核拆装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施工方案、相关人员资格证书,还应签订(审核)拆装合同和拆装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总承包单位、安拆单位、产权单位责任和义务。

2产权单位需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如下资料,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备案留存:

1)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或建委备案证明;

3)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委登记编号证书复印件;

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

7)用于安装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辅助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报告、起重性能表、司机操作证等;

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租赁、安装合同;

10)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拆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6.9.5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告知、检验、联合验收、使用登记手续与塔式起重机相同。

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超过一年的或停用6个月以上再次使用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6.9.7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等相关规定:

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应有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设备租赁信用评价等级证书、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安全锁的校验证明,吊篮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租赁吊篮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产权单位指派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现场留存操作证复印件。

6.9.9本规程只对施工现场常见的部分施工机械设置了专用检查验收表,对于未设置专用检查验收表的施工机械,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及有关规定组织对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验收并留存相关资料。

6.9.10混凝土布料机相关资料应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14号)等规定执行。

6.10工程项目消防保卫资料

6.10.3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方案、预案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保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6)门卫管理制度;

7)现场出入登记制度;

8)值班及巡查管理制度。

2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备;

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3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6.10.6义务消防组织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建立的业余性、群众性,以自防、自救为目的的消防组织,其人员应由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

6.10.7消防设施、器材生产单位相应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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