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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第五条审批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七条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

第八条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一条监理部需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合同和上级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策划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

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二条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

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

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监理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监理依据性资料。

第三条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将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和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分解到各责任主体。

第四条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

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

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

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是否合理。

第五条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六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第八条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杜绝重复发生严重违章。

第九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

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第十二条对重大、危险、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三条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并负责记录和发出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和隐患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并记录。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笫十五条按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建立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奖罚。

第十七条按合同催交并及时提供设计图纸、设备材料以保证不影响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台账,做好安全监理日志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的权力:

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有权仲裁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或拒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四章施工承包商职责

第一条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等。

第二条服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按照合同要求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

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四条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切实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理监督。

第五条对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

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时,承包商负直接责任;

对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负监督和指导、教育责任,必须将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项目经理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确保实施到位。

推行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

第七条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

实施中务必落实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

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配备合格的施工用机具,加强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有效完好状态,并建立日常保养、维护制度。

第十一条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业主项目部经理职责

第一条业主项目经理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条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第三条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第五条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

安排部署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第六条参加上级组织的定期或随机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工作;

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示范工地的创建工作;

参加工程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单位做到安全施工。

第八条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安全例会和工程协调会安全作用,规范例会管理,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掌握施工动态,落实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

第二章会议的目的

第三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

听取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和安排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和现场安全措施检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制定解决办法或措施。

第三章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第四条安全工作例会由业主项目部或监理项目部召集和主持,项目部经理或总监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本部人员召集和主持,月度例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参建单位,具体地点由工程师确定。

 第五条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

业主项目部经理、工程师、监理项目部人员、各参建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管理和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工程协调会每周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时,业主项目部相关领导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或工程协调会。

第四章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第七条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九条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强化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所有发生的承发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活动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责任管理

第三条承包单位领导或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并主动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工程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

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五条业主项目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职能管理责任,开工前应认真向承发包单位进行安全现场环境和不安全因素的交底,并积极配合施工过程中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协调处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在工程开工前,业主项目部分别负责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和审查,核查内容包括: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安全许可证;

工程施工合同(含安全条款);

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企业法人委托他人签署合同时,应有法人委托书:

施工企业近三年施工安全状况证明或安全施工方案;

各项应急预案;

按工序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或操作证;

按工程进展审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成绩单。

第七条业主项目部应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督各在建工程及施工企业的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进行转包或违规分包行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八条业主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切实履行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承包单位应严把人员进场关,对各分包单位和派驻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的资格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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