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件验收条件文档格式.docx
《锻件验收条件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锻件验收条件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B4385-1987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ISO2604/1承压钢材—技术条件
DIN7521钢锻件交货技术条件
JISG3201碳素钢锻件
JISG0306钢锻件检验通则
GB228金属拉力试验法
GB229金属材料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
JB/Z工艺管理导则工艺方案设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自由锻opendieforging
用简单的通用工具,或在锻造设备的上、下砧间直接使坯料变形而获得所需要的几何形状及内部品质的锻造方法。
胎模锻loosetoolingforging
在自由锻设备上使用可移动模具生产模锻件的一种锻造方法。
镦粗upsetting
使坯料高度减少,横断面积增大的锻造工序。
拔长drawingout
使坯料横断面积减少,长度增加的锻造工序。
模锻dieforging
利用模具使毛坯变形而获得锻件的方法。
4技术要求
需方应提供的资料和技术要求
4.1.1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上向制造单位提供锻件的数量和材质;
零件图;
锻件的检查程序和试验等级。
4.1.2超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如机械性能试验的特殊要求,低倍组织、金相、无损检测等),需方可在订货时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单位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锻件用钢
4.2.1所用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
4.2.2对无合格证明的钢锭、钢坯和轧材,必须按有关的材料标准进行复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2.3供方必须按需方图样规定的钢号生产锻件。
如需代用,必须征得需方同意并具书面文件。
4.2.4中、小型自由锻造的原材料以轧制形态的圆钢、方钢为主(见下表)
表1轧制钢材的品种和规格
品种
类别
检测尺寸
规格/mm
允许偏差
供应长度
方坯
热轧钢坯
边长
40~250
++
初轧钢坯
120~450
±
4~±
10
车轴钢坯
170~350
6
方钢
热轧型钢
5~250
~±
~10
冷轧型钢
3~70
~
~6
圆钢
直径
冷拉型钢
3~80
六角钢
内切圆直径
8~70
3~75
八角钢
18~32
≥
板坯
厚度
100~250
3~±
5
钢板
热轧厚钢板
4~6
~12
4.2.5中、小型自由锻造除使用轧制材料外,也使用锻造形态的原材料。
锻造型材的品种和规格见表2。
表2锻造型材的品种和规格
名称
允许偏差/mm
供应长度/m
锻制方钢
50~250
+2+8
-1-3
锻制圆钢
4.2.6所有锻件用钢必须为镇静钢(即必须经过炉内精炼和真空脱气处理)。
锻件的制造
4.3.1用钢锭或钢坯锻造时,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
钢锭两端必须留有充分的切除量。
4.3.2锻件应有适当的锻造比,锻件类别要求如下:
a.轴类锻件:
用钢锭直接锻成锻件时,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3;
如果按法兰或其它突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
当用钢坯或型钢锻造时,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如果按法兰或其它突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
b.环类锻件:
锻造比一般不应小于3。
c.盘类锻件:
其镦粗锻造比一般大于3,但最后一道工序应为2以上。
4.3.3对于车轴类零件毛坯的加热温度的控制和冷却方法的控制,应作记录,需方可以要求供方提供。
4.3.4钢材的变形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进行,以保证锻透。
锻件的热处理
4.4.1锻件一般应在第一热处理后交货。
4.4.2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由供方进行矫直。
锻件的试验分级
4.5.1车轴按IV级的标准执行;
其它锻件则按III级的标准执行
锻件的试验分级
级别
要求测定的机械性能指标
试验项目的数量
构成一批的条件
硬度
拉力
冲击
III
HB
逐件试验
IV
HB、σS、σb、δ5、
ψ、ak
每批抽2%,但不少于5件
同一炉钢
同一炉热处理
注:
当每批抽查件数不足规定的时候,应全部作试验。
锻件的外观质量
4.6.1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4.6.2锻件图上规定的加工余量、公差及余块,按GB/~《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标准执行。
4.6.3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下列规定处理:
a.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过检查,确认缺陷深度能保证留有机械加工余量50%以上时,允许不清除,但需经需方同意。
b.不再进行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整修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平滑过渡。
c.锻件的表面缺陷深度超过机械加工余量时,若需补焊,必须取得需方同意。
在完全清除缺陷以后按适当的补焊规程进行补焊,补焊的质量必须符合需方对锻件的要求。
4.6.4供方应保证锻件没有白点。
当在一件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与该锻件同一炉钢并同一炉热处理的整批锻件均应逐个进行白点检查。
5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锻件应对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有可能的条件下,还应对重要锻件进行磁粉探伤和超声波探伤,以确认表面裂纹和内部缺陷。
需方可以派员到供方的现场进行验收核定,制造单位应为此提供必要的条件。
锻件力学性能试验按下列标准进行:
5.3.1拉力试验按GB228《金属拉力试验法》;
5.3.2冲击试验按GB229《金属材料夏比(U形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5.3.3硬度试验按GB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
取样位置、取样数量和试样制备;
5.4.1锻件上试块的位置按图样要求决定。
图样未注明制造单位决定,但留放位置必须保证能代表锻件的机械性能。
5.4.2试样的切取方向按图样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单位自行选择。
试样的切取位置规定:
5.5.1圆形实心锻件在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切取;
5.5.2矩形实心锻件在六分之一对角线外切取;
5.5.3空心锻件在二分之一壁厚处切取。
5.5.4当锻件的直径大于轴向长度时,两组试样可以在锻件的一头分开180°
或周边上切取;
5.5.5一头实心一头空心的锻件,试样应从空心端切取。
取样数量:
可从每个试块中切取拉力试样一个,冲击试样两个。
切取后的试样不得作任何影响机械性能的热处理。
重复试验:
5.8.1机械性能试验的结果如果有一项或几项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数值时,可用双倍数量的试样重作一次试验。
当其中仍有一项低于要求时,则该批锻件为不合格。
5.8.2当确认试验结果不合格是因热处理不恰当造成的,可以将锻件连同样坯一起重新热处理后再取试样进行试验。
但重复热处理的次数最多为两次,重新试验的试样个数与第一次的数量相同。
5.8.3试样因加工不良或有与材质无关的缺陷而使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中的规定时,因产生问题的原因与锻件本身没有关系,可以直接取用原来数量的试样再进行一次试验。
5.8.4如果锻件拉力试验用试样的断面上有裂纹、非金属夹杂物和其它缺陷时,锻件应补作低倍检查和超声波探伤。
5.8.5锻件白点检查可在锻件本体或专门切下的试片上,用能保证检查可靠的任一方法进行。
必要时,进行断口检查。
5.8.6如果需方要求进行无损检验或其它试验项目时,则应协商,并在协议上写明试验程序的细节。
6自由锻锻件余量与公差
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执行F级,祥见附录A
自由锻件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如无特殊要求时,均不得大于上述标准规定的公差值。
本标准规定的余量与公差适用于轧材锻造的锻件。
如采用钢锭锻造时,余量与上偏差(内孔和凹档为下偏差)允许按本标准的数值增加50%。
本标准规定的余量不包括机械加工夹头、热处理夹头、理化检验用料及最终热处理(调质等)要求粗加工的余量。
这些余量应按需方要求另外增加。
自由锻轴类(包括光轴、台阶轴、曲轴)零件,长度上的锻件尺寸按2去3入,7退8进的原则,将尾数化整为0或5mm。
锻件图样的绘制方法:
锻件的外形用粗实线表示,零件的轮廓线用双点划线表示。
锻件的基本尺寸和公差标注在尺寸线上面,零件的尺寸标注在尺寸线下面的括号内。
7检验文件
锻件图
根据JB/《工艺管理导则工艺方案设计》的要求,所有锻件类外协件在没有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由供方向需方提供“工艺方案”或“锻件图”等工艺类文件,上述相关文件应经需方签认后方可执行。
所有检验文件应在锻件交货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需方。
8自由锻锻件的验收方法
由需方在设计图样上标明工件的自由锻件的技术要求。
由需方与供方签订技术协议。
双方签订外协经济合同和技术协议后,由需方向供方提供外协件零件图,供方据此图样绘出锻件图,在需方确认后,该图样就为需方验收锻件尺寸的依据。
9本标准未尽事宜,包括场外废品的处理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确定。
附录A
GB/T~《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参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