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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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专家组负责对用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验,并逐一现场查验、核实,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的石化领域知名专家和行业带头人担任。

(一)专家组长负责核查评估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核查过程的公平、公正,评估结果真实可靠,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二)专家副组长配合组长开展核查相关工作,做好技术把关。

第十四条专家职责与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勤勉,不徇私情,严格按照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核查评估任务,确保核查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核查内容的真实性。

(二)专家应对自己承担的核查评估意见负责,对专家组的核查评估结论负有共同责任。

(三)专家应接受统一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重要法规、质量、环保、节能标准规范和保密要求等,熟悉核查评估工作流程、技术方案和具体职责。

(四)专家对在核查评估工作中知悉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对外公开与核查评估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五)主动接受申请用油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在被核查评估企业任职,或曾经在该企业任职。

(二)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

(三)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于同一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四)与被核查评估企业高管有亲属或师承关系。

(五)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存在其他明显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专家组工作方式和规范。

(一)为保证核查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相对集中办公,办公场所和设施由综合组协调,杜绝在企业安排的办公场所审查材料、商议核查评估事宜。

(二)每次核查的专家组构成人数一般为7-9名,每专业至少有1名。

(三)核查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泄漏与核查相关的内部工作内容。

(四)专家吃住行一律由综合组统一安排,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宴请。

(五)专家一律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现金、礼品、代金券、土特产品等馈赠。

(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核查和评估资格。

第五章核查评估流程

第十七条材料申报与受理。

(一)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经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信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重要文件在核查过程中需出示原件。

(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初核,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其真实、有效和完备。

(三)综合组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传递的有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归档、保管和保密工作。

(四)综合组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五)综合组负责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交由专家组审验。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综合组通知核查评估联系人进行申报材料的补充和整改。

第十八条材料审验。

(一)专家组对申请用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验,形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验意见。

(二)材料审验过程中,需要企业进一步补充资料的,由综合组负责与核查评估联系人联系。

(三)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四)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暂不予安排现场核查。

(五)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由综合组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评估。

(一)听取申请用油企业汇报。

(二)查验装置设计及批复文件、生产报表、产品质量报告、安全环保台账、装置现场及在线检测数据等内容,核实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罐容、安全、环保、消防、能耗等。

第二十条公示及结果报送。

(一)专家组根据材料审验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专家组意见。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联合会网站(国家石油和化工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连同评估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组书面反馈意见。

(五)综合组收到企业书面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就企业反映问题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另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跟踪复核。

在企业承诺截止期,联合会组织专家组对淘汰自有或兼并重组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及调峰储气设施建设等企业承诺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第六章核查评估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加工能力、装置构成及主要产品等,应符合《通知》要求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

(一)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名称、炼油装置所属单位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对名称不一致的,应由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证明其归属性。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具有省级主管部门(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出具或认定的核准或备案建设文件。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

具有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具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出具的项目设立、验收审查批复文件。

(二)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等,应覆盖企业全部生产装置、公辅工程。

(三)具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企业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管理。

(一)项目具有省级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合格文件。

(二)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并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均配套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企业应对油气回收、污水处理等散发废气的装置或者设施采取环保措施加以治理,减少恶臭异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具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备案。

(四)通过查阅企业相关环保台账、分布式控制系统数据及相关监测报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环保验收批复等,检查一年内环保设施配套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危废处理处置情况等。

(五)企业应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向社会公开。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管理。

(一)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手段、分析检测设施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二)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当地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要求,并有省级(或以上)质检部门依法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抽查成品油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委托第三方质检部门抽样检测。

(四)具有满足成品油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装置,且运行良好。

(五)正在实施产品质量升级改造,且计划在2015年底前完成产品质量升级的,查验相关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设计文件及现场施工进度等。

第二十九条消防管理。

(一)具有属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二)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备与生产、储存规模和危险性相适应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依据标准配备人员、车辆及装备。

(四)企业出具消防安全记录等相关文件,证实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第三十条审查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一)评估单位应具有炼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满足炼油工程专业设计人员配置要求。

(二)评估内容应涵盖装置加工能力(包括拟淘汰装置和符合条件的装置)、原油罐容、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单位因数能耗、加工损失率及新鲜水耗量等指标,并满足《通知》对新增用油企业的基本条件要求。

(三)评估报告中,吨油新鲜水消耗、加工损失率计算方法正确无误,能耗计算以《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251-2013)为依据。

(四)企业应提供能耗、新鲜水消耗和加工损失率计算过程和生产运行数据、生产报表等基础数据,以便审验。

(五)评估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一次加工能力确认。

(一)对照项目核准或备案批文、设计文件,包括技术改造文件,核实企业一次加工能力的真实性。

(二)现场核实装置一次加工能力,核实实物与批复文件和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能力核算。

第三十二条装置拆除前规模确认。

(一)企业通过拆除落后装置换取用油数量,须有拟拆除装置的设计及批复文件,以及能反映装置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影像资料。

(二)专家组负责了解装置拆除前的真实情况,重点是装置的规模。

第三十三条淘汰落后装置确认。

(一)专家现场核查评估时,申请企业自有落后生产装置应停产并进入实质性拆除阶段,企业将能够证实装置拆除的相关资料报核查评估综合组。

(二)承诺淘汰兼并重组落后装置的,须取得实质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签订兼并重组协议、停产落后装置。

对采取兼并重组方式进行落后产能淘汰的,要有兼并重组合同、公司章程、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关系证明等,同时须提供淘汰装置的原始资料(包括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批文、设计资料、影像资料等),及按时拆除承诺书(1年内完成淘汰)。

第三十四条原油储罐容量确认。

(一)根据项目建设批文(包括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等)、设计文件和现场查验确认企业原油储罐容量。

中间原料罐不计入原油储罐能力。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47号)要求,通过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是否具备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储存能力。

第三十五条拟建储气设施。

(1)企业是否具有或拟建调峰用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储存能力不小于5000万标方,其中单个城市新增储气能力不小于2500万标方。

(2)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计划、建设承诺书(2年内建成)、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预审意见等。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申请用油企业,在全部淘汰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以后,应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大于200万吨/年的常减压装置。

第三十七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生产装置的,应甄别兼并重组行为、从多个技术角度核实原有生产装置的设计能力。

第三十八条用油企业通过拟建调峰设施方式获得进口原油的,应加强对用油企业调峰储气设施建设的动态监管和检查,并落实企业的承诺兑现情况。

第三十九条用油企业完成落后装置淘汰,由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并于公示前10个工作日提交综合组,由专家组负责审验。

第四十条完成国V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的企业,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前完成相关装置的工程建设、获得安全和环保试生产批复并正式投料生产。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用油企业核查评估工作流程图

附件2:

XX省关于XX企业的报备审验函

XX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XX省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3:

企业申请材料目录及造册编制要求

1、企业将申请材料按照目录造册。

其中,《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情况一览表》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影像资料类刻成光盘。

2、企业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

要求将申请材料的全部扫描件放在同一个PDF文档中提交,扫描件造册方法:

(1)扫描件为图片格式的,将图片按目录顺序粘贴在同一个Word或WPS文档中,排版后在首页生成目录,将该文档另存为PDF格式(Word需要下载安装微软官方插件SaveasPDForXPS才能保存为PDF格式);

(2)扫描件为PDF格式的,可使用adobeacrobat、FoxitPDFEditor等软件按照目录顺序编辑为一个PDF文档,首页插入目录页。

3、目录及材料要求如下:

企业材料目录

一、企业申请材料一览表第x页

二、企业申请报告第x页

三、企业情况一览表第x页

四、企业证明文件第x页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x页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第x页

(三)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x页

(四)省级质检部门依法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2015年国家或本省最新标准)第x页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x页

(六)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证明、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文件第x页

(七)有关部门(环保、安监、消防)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证明、安全生产事故证明、火灾事故证明第x页

(八)具有炼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按规定满足炼油工程专业设计人员配置要求的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装置加工能力(包括拟淘汰装置和符合条件的装置)、原油储罐容量、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单位因数能耗、加工损失率及新鲜水耗量等评估报告第x页

(九)2000年保留炼化企业与现企业的关系证明(包括并购协议、更名手续文件等)第x页

五、拟淘汰自有落后生产装置的原始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加工能力等)、影像资料等;

拟淘汰兼并重组落后生产装置的承诺书(1年内完成淘汰)及原始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加工能力等)、影像资料等,或拟建设储气设施的承诺书(2年内建成)及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预审意见等第x页

六、常减压蒸馏装置(含沥青装置)相关证明材料第x页

(一)第1套装置第x页

1、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出具或认定的核准或备案建设文件第x页

2、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安全审查批复文件第x页

3、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合格文件第x页

4、属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第x页

(二)第N套装置第x页

……

七、企业承诺书第x页

附件4:

企业申报材料一览表

企业名称:

文件名称

有或无

文号(无则不填)

企业申请报告

石油炼化企业情况一览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土地使用权证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证明

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证明

安监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消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证明

具有炼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按规定满足炼油工程专业设计人员配置要求的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装置加工能力(包括拟淘汰装置和符合条件的装置)、原油储罐容量、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单位因数能耗、加工损失率及新鲜水耗量等评估报告

2000年保留炼化企业与现企业的关系证明

拟淘汰自有落后生产装置的原始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加工能力等)、影像资料等;

拟淘汰兼并重组落后生产装置的承诺书(1年内完成淘汰)及原始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加工能力等)、影像资料等,或拟建设储气设施的承诺书(2年内建成)及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预审意见等

附件5:

企业情况一览表

(一)

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

万元、万吨/年、万方、标准立方米/小时

企业名称

企业简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原2000年清理整顿保留企业(非该类企业不填)

原企业名称

2000年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原油计划

指标

装置能力

常减压蒸馏

(含沥青)

催化

裂化

延迟

焦化

加氢

重整

润滑油基础油

加氢精制

加氢处理

气体

分馏

MTBE

烷基化

硫磺

回收

其他回收硫装置

聚丙烯

制氢

装置

原油储罐容量

小计

汽油

柴油

航煤

改制

蜡油

渣油

现有装置能力合计

第一套(组)

能力

投产

时间

第二套(组)

在建

备注:

1、同类装置不止一套的在下边填写分套装置能力,投产时间格式“XX年XX月”,拟淘汰的装置在“投产时间”里标注星号;

2、现有装置能力统计时间为2014年底。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企业情况一览表

(二)

万吨

炼油(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油/吨)

单位能量因数能耗

(千克标油/吨×

能量因数)

加工损失率(%)

吨油新鲜水耗量

(吨/吨)

2013年

2014年

加工量及主要产品产量

原(料)油加工量

炼油产品产量

原料合计

原油

外购燃料油

其他原料

煤油

其他轻油

沥青

商品燃料油

石油焦

丙烯

液化石油气

M

T

B

E

石蜡

国Ⅳ

国Ⅴ

其他

国Ⅲ车用柴油

国Ⅳ车用柴油

国Ⅴ车用柴油

石脑油

溶剂油

高等级建路沥青

普通沥青

其中硫含量3%以下的中低硫焦

其中硫含量3%及以上的高硫焦

2015年(预测)

附件6:

常减压蒸馏装置相关证明材料

……

设计能力(万吨/年)

投产时间(年月)

项目立项批文

(备案表)

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发文时间

安全生产评价审批、验收合格文件

审批文号

验收文号

发文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合格文件

批复文号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文件

审核文号

附件7:

企业承诺书样式

(一)

淘汰兼并重组落后生产装置承诺书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要求,我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的形式,淘汰公司万吨/年常减压装置(重交沥青装置)及配套的落后生产装置,申请进口原油使用资质。

特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炼油产业政策,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

二、在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1年内,完成公司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中交沥青装置)及配套的落后生产装置淘汰工作。

三、主动接受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管以及社会的监督。

特此承诺。

企业法人签字: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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