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人事分配章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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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工作量的核算、组织学年度考核;
学科发展与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目标任务下达、组织学年度考核;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化工作和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工作量的核算、组织学年度考核;
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建工作目标任务下达与考核;
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目标任务下达,人事工作、职员队伍和工勤技能队伍管理与考核;
学生工作处负责辅导员队伍管理与考核;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工作管理与考核。
人事处负责各单位目标任务汇总、岗位津贴核算,学年度综合考核。
计划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岗位津贴的发放与监督。
所有测算的数据均以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其他纳入学校学年度考核要素的重点工作如:
党建、学科建设、国际化、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学生工作管理等工作,采用考核后兑现奖励的方式进行。
其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十条岗位设置管理与岗位聘用制度的实施,为转换用人机制,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
学校各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西交校人[2008]1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实施细则的工作中,要发挥好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在校院两级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分解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中,要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章院(中心)受聘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其它
第十二条在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校院两级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学校和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及兑现岗位津贴的依据。
体现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受聘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受聘岗位级别的相关要求,信守聘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并接受考核。
因聘用单位不履行岗位聘用合同而侵害受聘人合法利益的,受聘人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述。
第十四条受聘人在工作期间生病、事假及其它待遇,按国家和学校以及岗位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落聘人员由学校统一安排。
落聘人员管理按《西南交通大学流动人员管理规定》(西交校人[2000]20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终止、聘用合同的解除、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按岗位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院(中心)目标任务考核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目标考核任务,对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学校对院(中心)的考核,按照《西南交通大学院(中心)目标任务考核办法》文件实施。
学校对校机关、直属单位业务部门的考核,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校机关、直属单位、业务部门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文件实施。
对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经确认后,按比例扣减单位岗位津贴总额。
第十八条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聘用合同中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对被聘人员或团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按学校要求上报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是否晋升薪级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院(中心)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院(中心)岗位津贴发放原则
1、学校对教学科研等各类教学、科研工作量,以“岗”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核算为岗位津贴总额。
2、学校将核定后的岗位津贴总额下达到院(中心),由院(中心)根据学校要求和学校批准的本单位的分配办法进行二次分配。
在拨给院(中心)的岗位津贴经费中,用于发给教职工岗位津贴的比例不低于85%,其余部分用于考核后兑现或支付因教学、科研等临时发生的津贴费用。
3、所有担任院(中心)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外聘、返聘、“双肩挑”人员,院(中心)均须根据具体情况聘用岗级,发放津贴。
其中机关“双肩挑”人员的津贴,最高不得超过院(中心)为其聘用的相应岗级的一个整岗的40%。
4、学校对院(中心)岗位津贴的下发,由人事处负责通知计划财务处兑现。
院(中心)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并按本办法“附件五”实施。
学校监察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预留部分岗位津贴,根据考核情况再行发放。
第二十一条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津贴标准将依据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研究员系列以及其它专业技术系列)、教育职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别确定。
岗位津贴标准参见附件五。
第七章校机关(直属单位、业务部门)及其他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校机关(直属单位、业务部门)按2005年以来学校核定的机构数和编制数控制规模和领导岗位职数,按《西南交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南交通大学岗位首次聘用实施办法》设置岗位和实施人员聘用。
校机关(直属单位、业务部门)单位要明确各级各类岗位的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做好年度考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经济收入分配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后勤集团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学校第三轮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学校审批执行。
第二十四条峨眉校区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从峨眉校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按管理权限审批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调整规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按照学校新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含工程硕士、MPA等)及MBA公共课教学工作量纳入本办法计算。
各层次各类别的来华学历留学生纳入本办法计算。
因开设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含工程硕士、MPA等)与MBA的专业课和论文指导、EMBA、进修生(含研修班、同等学历申请学位人员、随堂听课生、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等)、非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学校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本国本科生、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所发生的工作量仍暂不纳入本办法计算,其收入分配办法按学校批准的经济收入分配办法执行。
待时机成熟后逐步纳入二级目标管理中,并改变经费管理模式和有关收入分配办法。
第二十七条原津贴自理单位原则上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颁布后,原有与此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西南交通大学院(中心)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二:
西南交通大学院(中心)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三:
西南交通大学院(中心)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四:
西南交通大学院(中心)机关党政管理和辅导员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五:
西南交通大学校内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附件一
一、本科教学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本次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修订,旨在严格教学质量考核,建立和完善适应第三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本次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修订遵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在原工作量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教学质量考核奖惩部分,并补充了原办法中未体现的部分教学及相关的工作量。
(二)本科教学工作量的界定
教学工作量由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导师及其它本科教学工作量构成。
1、理论教学工作量指教师承担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环节完成的工作量。
2、实践教学工作量指教师承担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实习、实验、两课社会实践等完成的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由实验室设备处核定)。
3、导师工作量指教师帮助学生了解培养方案、掌握大学学习方法、进行选课等学习活动;
对学生职业规划、就业等进行必要的指导;
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充分帮助所完成的工作量等。
4、其他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的除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导师工作之外的其他教学工作所完成的工作量。
包括:
(1)教师承担的指导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比赛所完成的工作量;
(2)体育课专任教师承担的指导群众性体育工作、高水平运动队工作所完成指导的工作量;
(3)艺术类课程专任教师承担的指导大型文艺活动(校级以上)、艺术团体等工作所完成的工作量;
(4)教师承担大学生心理咨询与辅导产生的工作量;
(5)其他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工作量。
(三)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的方法
本科教学工作量以学生人数及课时为基础进行核算。
1、理论教学工作量=∑该教学班理论学时×
该班修正修课人数×
课程性质系数
2、修正修课人数为:
少于40人,按40人计算;
40~80人按实际人数计算;
80~120人,多于80人的多出人数按70%计算;
多于120人者多出人数按30%计算。
课程性质系数为:
国家级精品课程1.15,省级精品课程1.1,校级精品课程、校一类课1.05,公共选修课0.8,其他课程1.0。
艺术、音乐、建筑等专业部分课程的课程系数,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同类院校相关办法予以确定。
3、实习教学工作量=∑该实习周数×
(该实习参加人数/30人)×
实习性质系数。
表1实习性质系数表
实习类型
工程地质
工程测量
素描、水彩、建筑测绘
外地集体实习
本地实习
分散实习
实习修正系数
1.8
1.7
1.4
1.2
1.1
1.0
4、课程设计教学工作量=∑该设计周数×
(该设计修正参加人数/20人)。
修正参加人数为:
少于20人,按20人计算;
20~30人按实际人数计算;
30人以上,多于30人的多出人数按70%计算。
5、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毕业设计(论文)参加人数。
6、导师工作量=院(系、中心)学生人数。
7、其他教学工作量。
8、质量考核岗:
学校每年确定
个本科教学质量考核岗总数,
,其中
为考核基本岗数,
为考核修正岗数。
并按以下公式确定各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考核岗数。
注:
如果
为0,则考核修正岗数为0。
其中考核系数见表2。
表2考核系数表
考核结论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考核系数
1.10
1.05
1
0.95
0.9
(四)本科教学岗数计算方法
1、本科教学岗数计算公式为:
年院(系、中心)本科教学岗数=理论教学工作量/(208×
80)生学时数+实习教学工作量/16周+课程设计教学工作量/16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20+导师工作量/240+其它教学工作量折算岗数+质量考核岗。
2、本科新专业建设每年折算1.5个岗位,连续四年计算。
本科专业建设每年折算0.1个岗位。
3、本科教学讲义按编写字数折算。
(五)其他
1、形势与政策课程由政治学院在辅导员及其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另设置1个管理岗。
2、本科教学研究奖励办法按学校奖励办法执行。
3、本科教学岗位质量要求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本科教学岗位计算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原始资料由教务处核准
二、研究生教学
(一)指导思想
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论文质量,增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本方案以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学位点开设课程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有利于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前沿性为出发点,在保证研究生培养所需基本课程数量的前提下,重点考核研究生教学质量。
1、充分调动院系、任课教师和导师的积极性并强化其责任,实现优劳优酬。
2、每个专业或领域确定一个基本岗,用专业或领域人数作为调解系数,核算教学工作量。
(三)实施方案
1、研究生课程教学岗
(1)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专业外语和必修环节的教学岗
表1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专业外语和必修环节教学岗
专业
基本教学岗(岗/专业/学期)
硕士专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专业领域
0.55*SR
博士专业
0.40*BR
1.专业是指实际招生的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
未招生专业的基本教学岗以0计。
2.SR、BR的值按“表2中的SR、BR的取值”计算。
表2SR、BR的取值
每专业硕士生在校人数
SR的值
每专业博士生在校人数
BR的值
Z≤20
1+0.2*(Z-1)/20
Z≤10
1+0.16*(Z-1)/10
21≤Z≤50
1.2+0.1*(Z-21)/30
11≤Z≤30
1.16+0.08*(Z-11)/20
51≤Z≤150
1.3+0.05*(Z-51)/100
31≤Z≤60
1.24+0.04*(Z-31)/30
151≤Z≤300
1.35+0.03*(Z-151)/150
61≤Z≤100
1.28+0.02*(Z-61)/40
301≤Z≤500
1.38+0.02*(Z-301)/200
101≤Z≤150
1.30+0.01*(Z-101)/50
501≤Z≤521
1.4*[1+0.2*(Z-501)/20]
151≤Z≤161
1.31*[1+0.16*(Z-151)/10]
522≤Z≤551
1.4*[1.2+0.1*(Z-521)/30]
162≤Z≤181
1.31*[1.16+0.08*(Z-161)/20]
552≤Z≤651
1.4*[1.3+0.05*(Z-551)/100]
182≤Z≤211
1.31*[1.24+0.04*(Z-181)/30]
652≤Z≤801
1.4*[1.35+0.03*(Z-651)/150]
212≤Z≤251
1.31*[1.28+0.02*(Z-201)/40]
802≤Z≤1001
1.4*[1.38+0.02*(Z-801)/200]
252≤Z≤301
1.31*[1.30+0.01*(Z-251)/50]
1.Z:
每个专业的在校生人数。
2.在校生人数: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
超出学制时间的研究生不计入在校生。
(2)基础课程、公共课程教学岗(见表3)
表3基础课程、公共课程教学岗
上课学生人数
每学期每岗基本工作量(学时/周)
硕士生
博士生
R≤30
24-8*R/30
16-4*R/10
31≤R≤70
16-4*(R-30)/40
12-2*(R-30)/40
71≤R≤120
12-2*(R-70)/50
10-1*(R-70)/50
121≤R
10
9
1.每学期基本工作量的上课周数为16周,下同。
2.R:
每门课程的选课人数。
2、指导研究生每岗每年基本工作量
(1)硕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8人。
(2)博士研究生:
5人。
3、学位点建设岗
学位点建设岗用于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制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各项管理工作等研究生培养的基础性工作的岗位津贴。
(1)国家重点学科(专业)学位点:
0.4岗。
(2)博士学科(专业)学位点:
0.3岗。
(3)硕士学科(专业)学位点:
0.2岗。
国家重点学科(专业)学位点、博士学科(专业)学位点和硕士学科(专业)学位点的建设岗按就高原则但不重复计算。
4、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
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所涉及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包括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高师)教学及指导、工程硕士(基础课、公共课)教学、MBA(公共课)和MPA(公共课)教学。
(1)高师教学及指导岗计算
a)专业课程、专业外语和必修环节等与全日制研究生一同学习的课程,高师在校专业人数与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汇总计算SR;
学制为2年半,超出学制时间的研究生则不计入在校生。
b)与全日制研究生一起上课的基础课程,与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汇总计算SR;
c)高师单独开设的基础课程、公共课程,计算方法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同;
d)指导研究生每岗每年基本工作量:
8人。
(2)工程硕士基础课程、公共课程及MPA公共课程教学岗计算方法与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岗位计算相同。
(3)MBA公共课教学岗位计算方法与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岗计算相同,上课学生人数=选课人数×
1.57。
5、其他教育教学工作量
(1)教师承担的指导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比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等)以及各学院承担的全国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和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等所完成的工作量。
(2)艺体类课程专任教师承担的指导研究生参加的大型文艺活动(校级以上),艺术团体等工作所完成的工作量并入教务处计算。
6质量考核岗
个研究生教学质量考核岗总数,
为考核基本岗数,
并按以下公式确定各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考核岗数。
其中考核系数见表4。
表4考核系数表
7、研究生教育教学岗
研究生教育教学岗=研究生课程教学岗﹢研究生指导岗
﹢专业建设岗﹢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岗
+其他岗﹢质量考核岗
(四)说明:
1、基本教学岗的工作量
(1)硕士专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教学岗(岗/专业/学期)的工作量含以下内容:
a)每学年为该专业开设一次专业外语(2个学分);
b)每学年开设的专业课程数量不得少于14个学分;
c)必修环节所需的课程或讲座(2个学分)。
另:
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将按比例从基本教学岗总数中扣除相应岗位数,考核方法如下:
扣除岗=基本教学岗/18×
少开设课程的学分数。
(2)博士专业的基本教学岗(岗/专业/学期)的工作量:
a)每学年为该专业开设的专业课程数量不得少于10个学分;
b)博士研究生必修环节所需的课程或讲座(3个学分)。
如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将按比例从基本教学岗总数中扣除相应岗位数,考核方法如下:
扣除岗=基本教学岗/13×
少开设的学分数
2、指导研究生每岗每年基本工作量
(1)硕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指导研究生岗包含学生的课程指导和论文指导。
(2)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
超出学制时间的研究生不计算指导工作量。
研究生按期开题通过率≥90%3分
按期开题通过率:
实际开题研究生数/应开题研究生数
三、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教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教育,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结合我校相关政策及留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