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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征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此条规定对《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做了高度概括。

(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人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及时、足额人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作用能否很好地发挥。

理所当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成为《征管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征管法》既要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提供标准和规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依照该法的规定进行税收征收,其一切行为都要依法进行,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也要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标准和规范,纳税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缴纳税款,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因此,在该法中加入"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的目的,是对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深刻理解和运用,为《征管法》其他条款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三)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组织税收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

《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其根本目的是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这也是任何一部《征管法》都具有的目的。

(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国家的行政行为,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之外的任何其他款项.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9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征管法》的立法目的。

(五)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

<

征管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规范,这就要求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检查以及税收政策等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方便纳税人,保护纳税人《因此,在该法中加入,"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目的,表明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历史使命和前进方向。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

海关征收关税。

《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滔费税,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用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

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征管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开别进行征收管理。

”《征管法》和《细则》规定: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迫缴欠税、骗税、搞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主体(即:

执法主体),也明确了《征管法》的遵守主体。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征管法》第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观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相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是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管理,享受合法权益。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这说明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样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遵守《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伺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6)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④近姻亲关系。

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1)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1lE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

①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4)核算方式。

(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4.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1)税务登记的申请。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

为此,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项目,并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

纳税人所属的本县(市)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3)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

①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固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②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

主要适用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各种类型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

③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

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④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

主要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⑤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

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填用。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①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及要求报送的各种附列资料、证件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其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②审核。

税务登记审核工作,既是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工作的开始,也是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关键。

为此,加强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就显得十分必要。

通过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

可以发现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进而掌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的行业构成等税务管理信息。

为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

临时"

章。

③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c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

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4)受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5)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6)发证。

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

因而被撤销;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连同下列资料、证件报税务机关:

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④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等)。

⑤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

由纳税人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注销原因、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及日期。

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纳税人已事受税收优惠、发票缴销情况、税款清缴情况、税务登记证件收回情况。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其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督促纳税人做好下列事宜: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管理环节申请办理发票缴销;

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清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发票缴销情况,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纳税人向征收环节清缴税款;

征收环节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5)核实。

纳税人持由上述两个环节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交登记管理环节;

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并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送稽查环节。

若稽查环节确定需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进行实地稽查的,萨在《税务文书传递单》上注明批复期限内稽查完毕,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税款清算情况,及时将《税务文书传递单》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返还税务登记环节,登记部门在纳税人结清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后据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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