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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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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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12
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
章时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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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
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
个月不满
年的,试用期
个月;
年不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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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
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
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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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
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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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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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企业提前
日向工会或者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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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条、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
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
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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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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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
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
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企业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
前解散的;
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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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
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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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
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
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
年赔偿
个月工资;
不满
年满
个月赔
偿
不满未履行
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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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依照有关规
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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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年支付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个月以上不满
年的,按
年计算;
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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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实行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
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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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00:
00--00:
00,下午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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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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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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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
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
式中:
G
是计件单价;
a
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Gb
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
和
168
是常数,2
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
工资的中间值,168
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T
是以小
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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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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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
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
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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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
次月
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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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
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
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
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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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
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
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
的
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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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
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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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
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40
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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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
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
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
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
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
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
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
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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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
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
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
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
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
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
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
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
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
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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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
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
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
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
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
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
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
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
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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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
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45
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
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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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
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
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
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
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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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
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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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
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次,并罚款
至
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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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
50
元;
一个月内被记过
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
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
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
过
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
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
业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
失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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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
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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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
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
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
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
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
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
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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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
申诉程序:
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
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
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
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
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
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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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
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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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
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
密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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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
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
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
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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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
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
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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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
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
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
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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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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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
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
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61
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
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
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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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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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
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
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
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竞业限
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
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
1/2
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
倍。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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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
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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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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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
补充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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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
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
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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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
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