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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诉

反诉:

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的,旨在反驳、抵消、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诉。

诉权:

在宪法中规定,国民所享有得国家给予诉讼保护的权利

第三章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分别有哪些内容?

平等原则:

(1)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手段和机会平等

 (3)法院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4)适用法律双方平等

处分原则:

(1)处分权是受限制的

  

(2)处分的内容,既包括实体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权利

  (3)处分是引起权利变动的行为

辩论原则:

(1)双方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2)可以自己陈述自己的意见

  (3)可以反驳对方的意见期间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什么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关键性作用的审判制度。

即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什么是合议制度

 又称合议制,是指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各审级的合议庭如何组成

 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此外,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回避制度如何适用

回避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审判员2.书记 3.鉴定人员4.勘验人员 5.翻译人员

公开审判制度有哪些内容

内容:

(1)审判主体公开,即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参与决定案件结果的人员及其记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

1.绝对不公开:

 ①涉及国家机密

         ②涉及个人隐私

    2.相对不公开:

①涉及离婚案件

        ②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章

什么是法院主管

法院主管是指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范围。

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主管方面如何分工

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则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由行政机关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若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各级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什么是协议管辖?

什么是共同管辖?

协议管辖:

纠纷双方通过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怎样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第六章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

一致性: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一般而言同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不一致性:

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即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而当事人能力不受限、死者著作权的保护、胎儿继承权)

试析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同一种类

同一标的

诉的特征

  可分之诉

   不可分之诉

 诉讼请求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

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决定权

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审理和裁判方式

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

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内部关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第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只是属于同一种类。

第二,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

对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须经当事人同意。

第三,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一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一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

什么是本证、反证、原始证据、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依据。

反证:

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依据。

原始证据:

指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

派生证据:

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什么是证明对象

也称待证事实,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试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别原则)

一般原则:

原告主张权利,就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特别原则:

《证据规定》第4、5、6条。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什么是证据保全、举证时限、证据交换?

证据保全:

保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提前把证据的内容固定下来。

举证时限: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证据交换:

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已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第八章

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①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小月,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开始月份那一天的,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⑨期年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

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凡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都不算过期。

什么是财产保全?

试析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财产性给付判决而对被告的责任财产或特定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条件:

(1)保全的可能性,是财产性给付;

(2)保全的必要性,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诉讼结果无法实现。

什么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具体有哪些措施?

所谓民事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于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

具体:

拘传;

拘留和罚款;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第九章

按撤诉处理的类型有哪些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简述缺席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概念:

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适用情形: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简述诉讼中止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概念: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适用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该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简述诉讼终结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简述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简述裁定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或实质问题所作出的具有诉讼法的约束力的判定。

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

(一)、

(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意义:

1.适应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提高审判效率。

   2.避免拖延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第十一章

 提起上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当事人条件:

必须是一审中的当事人

2.客体:

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定或判决。

3.期限:

判决是15日内;

裁定是10日内;

4.提交书面上诉状:

当事人信息;

案件编号;

案由;

上诉的请求。

第二审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允许上诉的裁定有哪些?

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第二审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判?

1.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3.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十二章

简述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

而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4)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进行判决 、裁定。

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

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 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

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进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

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简述抗诉的提出与审理。

抗诉的提出:

《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同,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不存在驳回问题。

第十四章

简述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

特点:

1.适用范围:

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开始和终结:

债权人申请时开始,债务人异议或者不异议都可终结,期限只有15天。

  3.审理方式:

单纯的书面审理;

 4.法庭组成:

独任制且一审终审。

简述支付令的概念及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效力:

1.督促力:

若债务人在此期间已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则不产生以下效力;

 2.执行力:

债务人在15日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述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及效力

条件:

1.法定期限即自接受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2.该异议必须是针对债务本身的;

  3.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告知债权人可以进行起诉。

第十五章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依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申请,用公告的方式催促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若逾期不申报,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特点:

(一)当事人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持有人。

(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公示催告主要适用于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申请人提出请求。

对法院而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三)案件的非讼性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属于非讼事件。

(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

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法院才可以做出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简述除权判决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又称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该票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律效力:

1.票据失效,申请人依法院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

  2.一审终审。

延期审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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