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的实例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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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再限定净残值为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全额摊销,不存在净残值。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另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此外,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数。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新增“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旧准则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新增“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案例分析
惠民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8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金和附加,单位为万元):
1.2008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
2008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会计处理:
借: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贷:
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220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 200
管理费用 2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税务处理的新旧之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06]88号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和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研发费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即2008年应该扣除220×
50%=110(万元)
而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2008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是20万元,可以扣除数20×
150%=30(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即按200×
150%=300(万元)进行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假设以上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0,2008税法上应摊销额为200×
150%÷
10=30(万元);
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0÷
10=20(万元)
会计利润总额:
500-20(费用化支出)-2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46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500-30(费用化支出)-3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44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440×
25%=110(万元)
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即税法上自行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由于可以加扣50%,即将来的无形资产可以摊销的计税成本为200×
150%=300(万元)。
会计上初始计量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成本大于账面价值,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25%=25(万元)。
会计处理:
所得税费用 8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0
延伸分析:
假设2009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00-2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80(万元)
100-3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70(万元)
70×
25%=17.5(万元)
2009年应转回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10×
25%=2.5(万元)
所得税费用 2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2.2008年1月3日惠民公司购买光明公司A项专利技术,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购买当年末开始分五年平均分期付款,每年20万元,合计100万元。
假定该经济业务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0万元即可。
[解析]借:
无形资产 8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
贷:
长期应付款——光明公司 100
财税差异:
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为80万元。
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税法认可计税成本为100万元。
计税成本100万元,大于账面价值8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80)×
25%=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3.接上例。
假如2009年12月31日,由于与A项专利技术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因素,A项专利技术发生减值。
估计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账面价值为75万元;
2010年12月31日,导致A项专利技术在2009年发生减值的不利因素全部消失。
2011年惠民公司将A项专利技术出售取得收入70万元,应交营业税3.5万元,累计摊销1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5万元。
[解析]2009年应提减值=75-40=35(万元)
资产减值损失 3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5
2010年虽减值不利因素全部消失,但按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不得转回。
2011年无形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银行存款 70
累计摊销 16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5
无形资产 8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
营业外收入一处理非流动资产利得37.5
4.2008年1月1日,惠民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土地使用权100万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发生相关费用150万元,假设该工程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50年,该厂房的使用年限为20年,都无残值,并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支付地价款
无形资产100
银行存款100
在土地上建厂房
在建工程150
工程物资等150
厂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固定资产150
每年摊销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
管理费用2
制造费用7.5
累计摊销2
累计折旧7.5
假如房产税按扣除房产原值的25%计算。
新准则下每年应缴的房产税:
150×
(1-25%)×
1.2%=1.35(万元)
旧会计制度下每年应缴的房产税:
(100+150)×
1.2%=2.25(万元)
使用新准则年计征房产税少缴2.25-1.35=0.9(万元)
实务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根据以上特征,对于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计量模式:
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例如,惠民公司将其商业繁华地段土地出租,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期三年,由于该地段处于商业区,房地产交易活跃,能够从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
假设惠民公司对出租的土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土地使用权原价为500万元,已累计摊销200万元。
假设每年租金32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单位为万元。
2008年1月1日的会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成本)350
累计摊销 200
无形资产 5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有关租金的相关处理:
银行存款 32
其他业务收入 32
其他业务成本 1.6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6
有关无形资产新旧衔接的问题
1.关于土地使用权。
对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新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2.关于“商誉”科目。
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
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
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3.关于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