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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所有制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2、按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

3、按企业资本来源的国籍,可分为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v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v1、概念

v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v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v同: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等等。

v异:

出资人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v1999年8月30日人大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4、变更登记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主要方面:

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

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2、义务主要有: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纳税款,维护职工利益

3、责任:

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v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模式

v自行管理

v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v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v2、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责任

v法定责任

v约定责任

法定责任

v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管理企业,下述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与其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行为法定无效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v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v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v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解散事由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比,不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重点与难点】合伙企业的特征、财产与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入伙和退伙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根据合伙人责任的不同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无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

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3、合伙企业的变更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的财产(共同共有)

(二)财产的转让

☺【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部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

如果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

☺平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义务

☺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应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

1、少数服从多数,最基本的决策方式。

表决办法可由合伙人约定,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每个合伙人都对需要决定的事项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才能做出决定。

v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适用此原则决定:

P.34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v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原则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如果在合伙协议中就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没有约定具体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

3.各合伙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利润与分担亏损

v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v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v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v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v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v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v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v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v不能把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混淆。

2、普通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

v合伙人个人债务只能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

v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v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P.39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

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入伙的形式:

♥非合伙人接收原合伙人的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

♥在没有合伙人转让出资的情况下,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合伙企业的新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继承人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

3、入伙的条件及程序

⑴入伙的条件: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符合下列条件: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⑵入伙的程序: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入伙的法律效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合伙企业应当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退伙

1、退伙的概念:

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2、退伙的形式⑴自愿(声明)退伙:

P.38是基于合伙人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出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协议是否约定合伙期限可分为两种情形

⑵当然退伙:

是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⑶除名退伙:

指在法定条件下,被除名人因其他合伙人的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形。

程序: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3.退伙的法律效力①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②合伙人非因死亡而退伙的法律后果:

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退还办法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若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应分担亏损

v③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v④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即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1、合伙人符合法定人数:

2-50人。

两类合伙人都必须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且总和不得超过50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合伙人2、出资方式

3、事务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时,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财产份额转让和出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6、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8、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①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P.38

第四章公司法

【重点与难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权以及股份的转让,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v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3.公司的股权一般不能任意转让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1)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v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公司10万元。

v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v股东可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v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v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v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P.50

4.有公司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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