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和离婚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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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效力和离婚之法第一节婚姻的效力n一、无效婚、可撤销婚n

(一)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n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n

(一)重婚的;n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n(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n(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n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n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

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n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

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n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案例思考:

n家住江西的李霞(女)在广州被人贩子拐卖给陆丰市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1997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霞原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

这样到了98年6月时,李霞还可以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吗?

n2003年5月,女青年甲与乙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但乙向甲隐瞒了自己因盗窃被判徒刑的历史。

甲与乙交往的过程中,风闻甲有盗窃前科,便向乙求证,被乙断然否定,并发誓赌咒自己不可能偷窃。

甲相信了乙,2005年12月20日,甲与乙登记结婚。

婚后乙劣习难改又重操就业,因盗窃数额较大被公安机关逮捕。

甲对乙彻底绝望,离婚的请求遭到乙的拒绝后,2006年5月10日甲以受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撤销与乙的婚姻关系。

n法院经审理认定:

n甲是在乙的欺诈下与其结婚的,但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第二节中国离婚法律的发展历程n一、传统的离婚法n主要有七出、义绝、和离、违律为婚断离等。

n

(一)七出n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选择离婚制度,属于丈夫单方面享有的法定休妻权。

只有妻子出现了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恶疾、盗窃等七种情形时,丈夫才可以休妻,否则任意弃妻要受到处罚。

如果出现了法定情节而丈夫不休妻时,官府也不予以干涉。

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

n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据推测,汉律令中应该有七出之条,但目前可见的七出条文载于唐律中。

n1、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n按中国礼法,媳妇要绝对服从公婆,以婆婆的言行为标准,作婆婆的影子。

如媳妇违反公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弃。

夫休妻有时完全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

n2、无子n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

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

虽然妻不生子并不见得就是由于她的生理原因。

n唐律:

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即是四十九一下无子未合出之。

n慎氏者,毗陵庆亭儒家之女,三史严灌夫因游彼遂结姻好,同载归蕲春,经十余秋,无胤嗣,灌夫乃拾其过而出之,令渐归。

慎氏慨然登车,亲戚皆临相送,妻乃为诗以决灌夫,灌夫览之凄然,遂为夫妇如初。

n慎氏诗曰:

“当时心事已相关,雨散云飞一晌间。

便是孤帆从此去,不堪重上望夫山”。

-范摅:

云溪友议卷一毗陵出。

n3、淫n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

但在古代,丈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

n唐霍小玉传:

李益对妻心怀疑恶,猜忌万端,竟讼于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

元代以后妻子犯奸,是对适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

n4、嫉妒n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响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

n5、恶疾n妇女有恶疾,不可与丈夫共“粢盛”。

意思是说妻子得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和妻一起去祭祀祖先。

n6、多言n儒家一直把妇言视为祸源之一。

“勿听妇人言”乃使封建家规的格言。

妻子对家事多言多语,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

n7、窃盗n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

所以,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

n“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

必私积聚。

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

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

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

其父不自罪于教子非也,而自知其益富。

”n韩非子说林上“三不去”n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休妻的三种情况。

n即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不能去妻,因为不能忘恩。

n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不能去妻,因为不能违背道德。

n妻子的家族散亡,被休则无家可归,不能去妻,因为不能让人走投无路。

n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

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

三不去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

2.义绝n义绝是其中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

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只要婚姻中出现了法定的伤害夫妻之义的行为,婚姻就应该断绝。

应该离婚而不离者,国家就予以处罚。

一旦判决离婚,即使以后遇到赦免,也不能重新结合。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官府再追究相关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据目前史料考证,有关义绝制度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唐律中,此制虽经许多变化,但基本制度未变,一直实行到清末,约千余年。

n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n唐律所列的义绝范围包括:

1、夫欧妻之祖父母、父母;2、父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4、妻欧詈夫之祖父母、父母;5、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7、妻欲害夫者。

只要有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义绝。

n明律:

“义绝之状,谓如婿在远方,妻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者,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n3.和离n如果夫妻之间情意不相谐和,无法继续婚姻生活,两愿离婚者,不予刑事处罚。

即如唐律所言“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4.违律为婚断离n违律为婚断离就是指违反禁止结婚的戒条而结婚,法律强制其离异。

n在中国古代有许许多多禁止结婚的戒条。

包括同姓不婚,亲属不婚,良贱不婚,士庶不婚,官民不婚,僧道不婚,奸逃不婚,禁止有妻更娶、以妻为妾、强占良家妇女、典雇妻女之类等等,以及一些临时性的戒条如居尊亲属丧不得嫁娶,居配偶丧不得嫁娶,直系亲属被囚不得嫁娶等等。

违反法律规定者,要科以刑罚,并因情形而决定其是否离异。

案例一:

阿云之狱n宋史卷三百三十列传第八十九记载过这样一个在宋代影响全国的案例:

n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zhu)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

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

n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年1086年),登州女阿云在母亲死后服丧期未满时,由尊长作主,与一韦姓男子订婚。

但阿云嫌其长相丑陋,便趁其晚上独自就寝于田舍之时带刀去杀他。

因阿云力气小,十余刀未能将其砍死,只断其一指。

案发后,官府抓不着凶手,便怀疑是阿云所为,将她抓起来审问。

在将要动用刑讯时,阿云全盘招供。

n阿云之狱为宋神宗时期一件重大的案件,它的影响之大,争论之广,审理之繁,历时之久,参与士大夫之多系为历史所罕见。

反复审理达十七年之久。

n此情节简单的伤害案,从案发时的宋代,后经明至清末,围绕该案定性问题一直争议不休。

我国近代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学家沈家本为此还写了宋阿云之狱的专论。

n登州知府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

案件上报后,审刑院、大理寺却以违律为婚、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

但许遵上奏认为:

在官吏传讯被告时,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按自首论处,减二等处罚。

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

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了阿云死罪。

n而御史中丞滕甫仍要请求再推选官吏评议决定。

皇帝又下诏将案件送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行审定。

吕公著等人的议论与王安石一致,于是皇帝制书说:

“可以”。

可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对吕公著等人所议不赞同。

于是皇帝又命王安石和法官等人共同讨论,反复研究这一案件。

n如名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所言:

“阿云狱既经大理、审判、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富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纷,迄无定论”。

至于阿云之狱的争论实质,古今中外之学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比如丘浚认为阿云狱“宋朝制刑有律有敕推无所自,皆是争律敕之文”。

n王安石为什么坚决支持许遵?

连沈家本也大惑不解,说:

“当时以谋杀已伤定议,尚为持平。

许遵妄思翻案,而安石助之,甚可怪也。

”沈家本否定阿云系“自首”,指出王安石造成“枉判”,王推行“自首”说,将使天下没有不可“原减之狱”,如此刑律要之何用?

二、现代的离婚法n

(一)离婚的处理原则n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要求公民在对待离婚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纠纷时,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n1.保障离婚自由n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n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n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

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n2.反对轻率离婚n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

在我国,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由。

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又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用离婚这种迫不得已的办法来解决。

因为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毕竟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

因而,在离婚问题上,我们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反对一切任意性和滥用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现代的离婚法n

(一)离婚的处理原则n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要求公民在对待离婚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纠纷时,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n1.保障离婚自由n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n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n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

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n2.反对轻率离婚n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

在我国,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由。

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又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用离婚这种迫不得已的办法来解决。

因为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毕竟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

因而,在离婚问题上,我们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反对一切任意性和滥用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现代的离婚法n

(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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