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东新区许湾乡崔庄行政村宋庄自然村道路水毁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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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汇处昌建新世界A座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许湾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
地址:
周口市东新区
联系人:
高杰
电话:
代理机构: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梁静
电话:
第二部分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采购人
许湾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
2
项目名称
3
招标范围内容
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4
建设地点
周口市东新区
5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7
踏勘现场
不组织
8
谈判答疑会
不举行谈判答疑会
9
质量要求
合格
10
工期要求
30日历天
11
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
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要求:
12
谈判保证金
一标段:
肆仟元
13
谈判有效期
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日起60日历天
14
履约保证金
无
15
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16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5日15时0分
17
谈判时间
同上
18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及谈判地点
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汇处昌建新世界A座14楼13A17室
19
谈判小组的组建
谈判小组构成:
共3人,由采购方代表和技术、经济、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20
采购预算价
控制价:
73.5117万元
21
成交服务费
按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文件规定标准向成交人收取。
22
制定本谈判文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A说明及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为许湾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
2.2“谈判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谈判文件的单位;
2.3“采购项目”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谈判人资格要求
3.1见谈判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4.联合体谈判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5.谈判保证金
5.1谈判保证金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5.2谈判供应商须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缴纳谈判保证金。
5.3采购人不接受非银行款项以外的有价证券抵押、货物抵押、存单抵押、往来款项抵押等形式作为谈判保证金;
5.4未成交的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5 发生以下情况,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被采购人没收;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谈判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谈判有效期
6.1从谈判截止起,谈判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
6.2特殊情况下,在谈判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
谈判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谈判。
对于接受该要求的谈判供应商,采购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谈判文件。
7.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澄清是指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
7.2谈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截止日前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采购人将答复内容以答疑文件的方式发给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收受人;
7.3在谈判截止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7.4采购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修正竞争性谈判文件,补充文件发给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该补充文件将成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所修正的部分;
7.5谈判过程中产生的修改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一样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6以上所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书面形式是指以任何手写的、打印或印刷的方式、包括电报和传真、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7.7为使谈判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日期,但至少应当在提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质疑的提出
1.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报价通知书的澄清将在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通过周口市政府采购网平台发起澄清通知,并以发送手机短信及电话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谈判供应商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若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谈判截止时间不足1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质疑方式:
谈判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过程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谈判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过程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9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
在谈判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可以通过周口市政府采购网系统发起澄清通知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以发送手机短信及电话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谈判供应商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若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8.谈判费用
8.1谈判供应商参加谈判,无论谈判结果如何,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B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写
9.一般要求
9.1谈判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9.2谈判响应文件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字;
9.3谈判响应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9.4谈判响应文件采用纸质文件。
10.谈判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构成
10.1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组成(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谈判响应函
谈判价格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概况
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情况
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
谈判供应商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工程量清单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确认书
完税证明及审计报告
谈判供应商认为与本工程投标有关的其他资料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投标公司诚信承诺书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本项目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复印件。
10.3谈判供应商应按上述第10.1条的内容自行制作并打印,按规定签字盖章后,将谈判文件胶装装订成册。
11.谈判报价
11.1谈判供应商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主考虑优惠报价,但不得低于本项目成本。
11.2谈判供应商的报价为项目竣工价,含材料、施工、验收等全部费用,该报价为第一次报价,不是最终成交价。
11.3谈判供应商在报价时,应按照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谈判报价。
11.4最低报价是成交的重要选择,但不是唯一依据。
11.5谈判供应商的报价超出财政预算价的,谈判小组不予评议。
116谈判报价表与开标一览表不符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小写与大写不符的,以大写为准;
副本与正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12.谈判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谈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制作谈判响应文件。
12.2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打印,编制目录及页码,且装订牢固,不能轻易脱落。
如谈判响应文件因装订,字迹不清引起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12.3谈判供应商应印制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每一份谈判文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与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2.4谈判响应文件不应该有涂改、增删之处。
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增删处加盖谈判供应商的企业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12.5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须由谈判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谈判供应商代表签字,按规定盖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C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3.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谈判供应商应按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谈判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谈判供应商的责任。
13.2谈判供应商应将报价部分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编制一起,并纵向装订成册,装订必须牢固可靠且不能脱落,谈判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3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13.4谈判响应文件须由谈判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谈判供应商代表签署,谈判供应商应写全称。
13.5谈判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谈判供应商代表签字。
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谈判供应商负责。
13.6谈判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不需要附在谈判文件中,开标时手持。
13.7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封装在密封袋内,谈判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放在正本密封袋内。
外包封上应标明以下字样:
(1)采购编号:
(2)采购项目名称:
(3)谈判供应商名称并盖章
(4)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开启
14.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4.1谈判响应文件应派专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要求的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保存。
14.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谈判文件。
15.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
15.1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需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
15.2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签名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名方可有效。
15.3任何手写部分及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谈判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才有效。
16.谈判响应文件的撤回、修改、补充
16.1谈判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修改、补充谈判文件,但必须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撤回、修改、补充。
16.2谈判供应商撤回、修改、补充谈判响应文件时,须向采购人出示加盖有单位公章的公函,或由法人代表本人(出示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人(出示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签字。
16.3谈判截止后,谈判开始前谈判供应商不得撤回和修改补充谈判响应文件。
谈判开始后的谈判文件不得撤回。
但谈判开始前,书面通知放弃谈判的谈判响应文件除外。
17.迟到的谈判响应文件
17.1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在谈判截止时间后送到的谈判响应文件。
18.谈判无效的情形
实质性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谈判。
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保留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谈判。
经谈判小组认定属于谈判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谈判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
修改或者补正谈判响应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
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谈判无效。
谈判供应商修改、补正谈判响应文件后,不影响谈判小组对其谈判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D开始和谈判
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始谈判,并邀请所有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19.2开始时,由监督部门或谈判供应商代表当众查验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确认无误后,按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当众拆封唱标。
19.3 谈判
,谈判小组将以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报价为依据,就谈判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问题与谈判供应商磋商;
包括:
价格、服务、双方权力与义务、验收标准等谈判小组认定谈判的内容,与谈判供应商进行逐个谈判。
,答疑书面文件将成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4开始时,谈判文件中初次报价表内容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谈判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5谈判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19.6谈判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谈判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谈判的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报财政部门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由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
1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谈判处理:
(一)未交谈判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谈判产品技术要求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
(三)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谈判小组组成及职责
20.1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组成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人数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应在谈判开始前随机抽取确定,并在谈判结果确定前保密。
20.2谈判小组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与各谈判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公平地对待所有谈判供应商。
如发现谈判小组的工作明显偏离谈判文件的要求,采购人有权解散谈判小组,重新组织谈判。
20.3评标事务由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
(四)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1.谈判小组履行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谈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谈判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2.评标
22.1评标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所有参加谈判的谈判供应商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选成交人。
22.2评标工作程序
评标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谈判响应文件初审。
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谈判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文件的有效性(谈判有效期、签署)、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二)实质性的变动情况。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澄清有关问题。
对谈判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谈判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推荐一名成交候选人。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谈判无效谈判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成交候选人排序表;
6、谈判小组的授标建议。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已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
备注:
评标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谈判小组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谈判小组的研究情况和所有谈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
23.2有关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谈判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E评标方法及标准
24.评标方法及标准
1.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原则: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谈判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2.评标步骤:
评标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谈判供应商为合格谈判供应商,只有通过初步审查的合格谈判供应商方有资格进第二阶段的竞争性谈判。
如果采购人认为第二阶段竞争性谈判不能满足其需求,可以进行第三阶段竞争性谈判,最多不超过三次报价。
一旦成交,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即为合同价。
3.排序与推荐:
以上各个阶段评审完毕后,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列,谈判小组按排列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最终最低报价相同的,按质量、工期、服务承诺优劣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名次由谈判小组确定。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一)初步审查(第一阶段)(见附表)
1.谈判小组根据附表内容逐条对谈判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每份谈判文件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审查每份合格谈判供应商谈判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主要审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完整,谈判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报价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等。
2.只有全部满足附表所列各项要求的谈判供应商才是合格谈判供应商。
对谈判供应商合格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谈判小组按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决定。
通过本阶段审查的为有效谈判,反之为无效谈判。
(二)竞争性谈判(第二阶段)
谈判小组分别与初步评审通过的谈判供应商就价格、服务等认为需要谈判的内容进行谈判。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谈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
(谈判文件的报价为第一轮。
若谈判供应商未提交报价,则将其前次报价视为其最终报价)
除谈判过程对采购文件需求作出改变或谈判小组接受的情形外,谈判供应商的后次报价不得高于其前次报价;
若谈判供应商的后次报价高于其前次报价的,谈判小组将确定其前次报价为该谈判供应商的成交报价;
若报价人的后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且不接受以其前次报价(低价)成交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其报价。
报价的校核及对其错误的处理与修正原则
(1)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
a.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按以上所列办法校核、评审或做出必要修正后的价格,为核实价。
如果谈判小组发现谈判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谈判供应商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谈判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将认定该谈判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谈判的权力
25.1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抭力因素的影响,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仍有选择和拒绝所有谈判和取消谈判过程的权力,谈判供应商不得因此而要求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