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课件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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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法法典典学学习习解解读读主讲人:

XXX目目录录CONTENT编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义12编编纂民法典的纂民法典的总总体要求和基本原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则3民法典民法典编编纂工作情况纂工作情况4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第一部第一部分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1是是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义制度的制度的现实现实需要需要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2是推是推进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力现现代化的重大代化的重大举举措措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3是是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持和完善社会主义义基本基本经济经济制度、推制度、推动经济动经济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的客展的客观观要求要求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4是增是增进进人民福祉、人民福祉、维护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然要求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二部第二部分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是一是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持正确政治方向五大基本原则二是二是坚坚持以人民持以人民为为中心中心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第三部第三部分分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编纂工作专班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工作思路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各分编编纂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第四部第四部分分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7编1260条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第一第一编编总总则则编编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第一编共10章、204条10章204条总总则则编编总则编基本基本规规定定总则编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

一一是是自自然然人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二二是是法法人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

三三是是非非法法人人组组织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总则编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民事权权利利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

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

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

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

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和代理和代理总则编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

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

民事民事责责任、任、诉诉讼时讼时效和期效和期间间计计算算第二第二编编物物权权编编物权编物物权编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20章258条5分编物权编通通则则物权编所有所有权权物权编用益物用益物权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物权编担保物担保物权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

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物权编占占有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第三第三编编合合同同编编合同编合同合同编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

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29章526条3分编合同编通通则则合同编通通则则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合同编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

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合同编典型合同典型合同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合同编准准合合同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人人格格权权编编第四第四编编人格权编6章51条人格人格权编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第四编共6章、51条人格权编一般一般规规定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

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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