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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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
概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定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一种反映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特殊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首先,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其次,但不能简单理解为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再次,法所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最后,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的社会性:
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
法的政治职能即直接实现统治阶级专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职能。
法的社会职能,又称公共职能,即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全体社会居民共同利益的职能。
3.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只有阶级性没有社会性的法,也不存在只有社会性没有阶级性的法。
法的阶级性的分量在下降,社会性加强
4.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渊源:
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规范性文件/习惯
规范性文件:
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成文法/制定法)
“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
有完备的法可以遵循
有法必依:
法律制定出来就要付诸实施
执法必严:
执行法律必须严格,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违法必究:
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准凌驾于法律之上,享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
法律责任:
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构成违法:
1.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2.行为必须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3.一般来说主观上要有过错4.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就是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具体的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主人翁地位。
1.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
2.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规定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社会主义法制定的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国家立法权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行为:
警告罚款没收,许可批准等等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民法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4条
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第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则》第5条
尊重自主意思
第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
公平合理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
做到诚实信用,不得欺诈,威胁和恶意串通
第五、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第8条
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社会一般利益
第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理智正常的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则:
首先,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必须是一种协议,必须以相互间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条件;
第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强加给另一方意志
第四,合同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德
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公证,鉴证,批准,登记形式。
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保证;抵押(不转移);质押(转移);留置(运输);定金(20%)
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互相负有权利和义务;只有一方享有权利。
赠与合同是单务。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各因为自己的给付而从对方获得财产利益,如买卖合同;只有一方给付,并且不因给付而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单务合同大多无偿。
有偿合同比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协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的,如供应合同;除协议外还要交付物,才算合同成立的,如借用合同
4.要因合同和无因合同
财产上的给付必以原因的存在为前提的,如约定借贷款项必须用于特定的事项的借贷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要因合同;反之则为无因合同。
如无记名债券兑付的合同。
看合同和原因能否分离。
5.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是否以一定的形式或程序签订
6.有名(典型合同)无名(非典型合同)
已有特别规定:
15种,买卖,用电、水、气、热,赠与,借款,租赁,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没有特别规定则为无名
7.主从合同
主合同就是能独立成立的合同;依附的为从合同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名誉权(侮辱诽谤)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继承法
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老人妇女儿童
5.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医学上某些疾病也不允许结婚
取得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正式成立
离婚终结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共同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情况判决。
家庭土地承办经营享有的权益继续保护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继承或赠与:
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医疗费补助费,遗嘱专属一方,生活用品:
一方财产
继承法
原则:
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团结互助,权利义务相一致
法定继承: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尽孝也是一顺位
法定继承类型:
1.未立遗嘱
2.放弃遗赠
3.继承人,遗赠人先死亡
4.丧失继承权
5.遗嘱处分无效
6.遗嘱未处分
代位继承人:
继承人死亡由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遗嘱继承:
公民用书面或口头遗嘱,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继承,或指定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的行为,称为遗嘱继承。
公司法
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是由股东依法按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1.定额股东,股东人数不得多于五十人
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资合性:
资本的构成和数额多寡作为公司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合性:
主要依靠个人人格信用作为公司赖以建立和存续的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出资额符合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
股东和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结构,股东享有股东会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
股东会享有以下职权: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董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3-13人
破产、贪污腐败等等不可担任
不违章经营,不以权谋私,不资金借贷,不透露秘密
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执行股东会决议,制订年度财务预算,管理机构的设置
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监事和监事会,监督公司事务和财务工作的公司常设机关
不得少于三人,可以有监事,无监事会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完全股权或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十日之内未回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
股权回购:
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盈利;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解散事由出现,通过会议使其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是有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公司资本平分为等额股份
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和规模的巨大化
3.设立条件严格,程序复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股东大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人数的2/3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2/3的;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请求的;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一股有一表决权,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必须2/3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通过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长一人,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要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主席1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7%,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董事、监事、高管每年不得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
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法
破产:
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是,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破产运营是破产申请得以提出的依据: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取回权:
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产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抵消权: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受到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等额内相抵消的权利。
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保险法
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此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上的保险是商业保险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承认的利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作用表现在:
1.消除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
诈取保险金赔付
2.最大诚信原则
又称最大善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定理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结合同和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严格信守各项承诺。
主要表现为:
1.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3.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与禁止反言原则,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各种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或限制他人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注册商标;特有名词;企业名称;名优标志
2.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8.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
9.违法进行有奖销售
10.诋毁行为
11.通谋招标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支配地位:
1.1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1/2
2.2个合计市场份额超过2/3
3.3个合计市场份额超过3/4
滥用:
1.不公平的高价销售
2.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5.没有正当理由差别待遇
6.其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取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刑法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同时具有惩罚性和保卫性的任务
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未禁止不为罪,刑法未规定不能罚,严格按照刑法有关规定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四点体现:
1.确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3.根据各种犯罪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轻重有别
4.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制度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不是思想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形式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
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罚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因为侵害了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
同类客体:
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只有一个客体:
简单客体;两个以上;复杂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言
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划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分析犯罪的客观方面时,必须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人
1.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重罪(杀人抢劫强奸防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8,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家长/国家监督教养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过失犯罪可以免除
3.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发病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盲聋哑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4.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种故意犯罪
1.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两种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没有检查刹车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过失犯罪虽然也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过失犯罪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没有规定则不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的行为人也不负形式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目的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指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虽然不是犯罪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正确量刑有一定的意义。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同犯罪作斗争的合法行为,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的行为‘
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
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
2.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比较笼统,随意性较大,容易被判防卫过当
因此,刑法特地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也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因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如警察、消防员等。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1.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不法侵害的场合,而紧急避险也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而造成危险的场合。
2.正当防卫行为只能施之于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行为则是对第三者实行的,使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正当防卫行为的方式不一定是唯一的;紧急避险行为一定是唯一的。
4.正当防卫所引起的损害只要求大体相适应所避免的;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
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从犯罪的预备,到犯罪的实施,到犯罪完成的过程。
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行为多样,一类是准备工具,一类是制造条件(除工具)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后者只是流露出某种犯罪思想,缺乏客观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未遂:
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特征:
、
1.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既遂:
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法定要件。
犯罪中止
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行为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由主客观条件所迫
2.犯罪行为发生完,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必须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犯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较小,为了鼓励中止行为,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的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的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都抱着故意的心理状态
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能一人实施,但多人实施的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反之则为必要的
2.事先同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同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直接,简单的;有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为复杂的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就是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形式犯罪集团
特征:
(1)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3)以暴力,威胁等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包庇纵容,危害一方
共同犯罪人种类和形式责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不得适用缓刑
2.从犯
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需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如果是完全失去,则不构成胁从犯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主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罚
刑罚:
审判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目的: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犯罪分子本人和人民群众
刑罚体系: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主刑
1.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实施关押,而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依法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
管制323,2:
1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羁押1日抵刑期2日
劳动中同工同酬
2.拘役
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
拘役161,1:
1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羁押1日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监禁,剥夺人身自由,加以强制的劳动改造
有期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