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章再审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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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撤回调解书,另行判决

B.告知陆某可另行起诉

C.离婚案件不得申请再审,驳回陆某的请求

D.陆某对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反悔,如果调解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请求处理

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申请再审?

(A)

A.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

B.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C.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D.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5.199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

2年后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该案确有错误,决定抗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市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因为已过2年期限

B.市检察院可直接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C.可以抗诉,但要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D.只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

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张二诉张大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过一、二审,均判决张二败诉,张二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他们还有一个妹妹张某,已出嫁多年,而一、二审均未涉及,本案应如何处理?

A.再审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一并处理,判决为生效判决

B.再审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均可上诉

C.再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D.再审人民法院对张二诉张大一案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同时告知张某另行起诉

7.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从何时起3个月内审结?

(B)

A.受理申请时

B.做出提审、再审决定时

C.送达提审、再审决定时

D.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8.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B.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的案件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C.地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D.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9.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

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10.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A.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B.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C.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D.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11.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A)

A.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B.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审

C.经过法院院长同意后再审

D.经过原审法院复查后再审

1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C)

A.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

B.由审判长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C.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D.由审判委员会审理

13.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后,甲公司发现重要证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甲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何处理?

A.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该判决的裁定

B.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上注明该判决撤销

C.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此判决自动失效

D.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此判决自动失效

14.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审判后马某不服,她认为二审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而吴某不会弹钢琴,因此申请再审。

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一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

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

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

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和存折问题,她可以选择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四、多项选择

1.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基于什么条件发生?

(ACD)

A.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请求

B.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审理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提起再审

C.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

D.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AD)

A.某甲诉某乙返还不当得利案件,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半年,某乙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是在本案法官威迫之下达成的

B.某丙与某丁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半年内,某丁提出证明某丙伪造证据,承办法官曾接受贿赂

C.某A诉某B继承案件,判决生效后超过3年,遗产已经损坏,但某A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适用法律错误

D.某C诉某D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判决生效1年,某C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3.A公司诉B公司返还货款一案,经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乙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

现A公司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它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加以救济?

(BC)

A.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请求乙省人民检察院向乙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之后,甲公司新发现一重要证据,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

A.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注明撤销原判决

C.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该判决自动撤销

D.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该判决视为撤销

5.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正确的做法是:

A.应当进行审查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B.应当进行审查,决定再审的,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C.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D.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五、不定项选择

1.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

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

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

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定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

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

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

(2)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己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做出驳回起诉裁定

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C.中止诉讼,待谢威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3)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4)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15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

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BD)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2.甲和乙是兄弟俩,小时丧母,由父亲一人养大。

后来甲一直在外地工作,只是逢年过节才回来看看父亲,而乙一直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后来其父死去,留下了位于闹市的7间房子。

办完丧事后,甲要求平分房子,而乙声称其父亲死前曾立下口头遗嘱,房子4间归他,3间归甲。

甲诉至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口头遗嘱有效,但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所以判决4间房子归乙、3间归甲。

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过了上诉期后,乙要多用一间房子,甲不让,决定申请再审,则(BD)。

A.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判决停止执行

B.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但判决不停止执行

C.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判决停止执行

D.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但判决不停止执行

(2)如果甲在过了上诉期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则应如何进行审理?

A.应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

B.应适用第二审诉讼程序、

C.既可以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也可以适用第二审诉讼程序

D.应适用提审特别程序

(3)如果甲在上诉期内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甲接着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A.可以决定自己提审

B.可以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C.可以指令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D.可以指令二审人民法院重审

(4)如果甲在上诉期内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年后市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该案确有错误,决定提出抗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因为已经过了2年期限

B.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可以抗诉,但需报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D.只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CD)

A.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口头抗诉

B.人民法院可因抗诉理由不成立给予驳回

C.人民法院只能再审

D.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六、简答

1.请简述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答案: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元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但却有明显的不同:

(1)审理的对象不同。

依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它既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2)提出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

而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则是原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提起的期限不同。

再审程序的发动,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2年内提出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都可以提起。

而上诉人提起上诉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期限内提起。

(4)审理的法院不同。

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不仅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

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2.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简述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做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程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市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当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体现。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行使审判监督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提到本院自行审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自己提审时,应在提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向原审人民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再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应当依法再审,并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既可以调取案卷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具体程序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程序相同。

4.简述民事抗诉提出的情况。

民事抗诉的提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对具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这里的抗诉,体现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对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普遍方式。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是对生效裁判自上而下检察监督的例外,这种特定的例外,是为了保证检察监督的完整性。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但他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检察机关实现其监督职能的上下结合。

七、论述:

试述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1.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法院的裁判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司法对纠纷的最终解决,涉及到国家法律的权威。

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视和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指导思想设计再审程序的,而这一指导思想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

解决这一冲突的办法,显然不能靠完全牺牲任何一方面,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实行有限制地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这种限制不仅要体现在发动再审的条件上,而且亦体现在发动再审的主体、审理程序等方面。

(2)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再审一章的章名不恰当的突出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地位。

②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上的混乱。

③再审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再审程序的发动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2.对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可以主要从重构再审程序发动之主体入手,总的思路是废除人民法院以职权决定再审的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的范围,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建立再审之诉。

(1)废除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主要理由如下:

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②人民法院发动再审,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

③人民法院发动再审,导致了再审程序中的诸多无序现象。

(2)对我国民事、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发动再审的程序,应作如下定位:

①对设计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有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发动再审的权力。

②对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当然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

(3)建立再审之诉,民事诉讼作为解决人们私权争议的诉讼过程,当事人在程序中应有主体地位,居主导地位,再审的启动当然是当事人最有资格,因此,主张再审程序的提起主要是由当事人进行。

八、案例分析

1.张伟、张英、张杰三兄弟为继承其父张继业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产生诉讼,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伟继承房屋的二分之一,张杰和张英各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家具三人平分,张杰和张英不服判决,提起民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了部分改判。

  一个月之后,死者的侄儿张豪从东北出差回来,向县人民法院出示了张继业的书面遗嘱:

“因侄儿张豪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须应与我三个儿子同样分得一份遗产。

  经审查,张继业的遗嘱属实,县法院院长根据张豪的要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

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做出了判决。

  问题:

县法院院长的行为是否合法?

县法院再审后的判决是否有效?

为什么?

不正确,无效。

本案的生效裁判由二审的中级法院做出,因此应当由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并由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故此再审程序不正确,所做出的再审判决无效。

2.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

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

“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

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

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

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

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

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

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

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

(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不能。

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做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

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3.汪某死后留有房屋一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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