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党规学习试题判断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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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
10.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11.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12.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13.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以上的多数决定。
14.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15.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16.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7.党的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派驻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A、对。
B、错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二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B)第一部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B)以德治党
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A、对
B、错
5、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6、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8、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9、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0、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清正廉洁,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B)廉洁自律
1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1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二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1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1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15、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16、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8、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19、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20、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清正廉洁,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条例》仅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A、对 B、错
2、《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A、对 B、错
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生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不能终止其代表资格。
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可以不免职。
7、不论什么情况,对违纪党员都不能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8、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9、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
10、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11、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2、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一般规定。
1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14、党员被依法逮捕的,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适时予以恢复。
(B)A、对 B、错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15、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予处分。
(B)应当撤销以上处分
16、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7、党员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9、违纪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B)除名
2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同样给予党纪处分。
2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23、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A)A、对 B、错
24、《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所有其他党内法规。
25、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26、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开除党籍。
2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1、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2、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3、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4、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5、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7、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0、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1、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6、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4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48、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开除党籍。
(B)党内予以除名
49、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1、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2、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A)
55、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6、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7、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1、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2、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3、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5、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是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B)工作纪律
6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是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B)生活纪律
7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
7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7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73、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74、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75、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其个人所得数额从重处分。
(B)
76、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A)
77、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可以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78、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79、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应当从轻处分。
80、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B)开除党籍,三档处罚
81、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最高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
82、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83、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其他相关规定
1.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地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B)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3.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指导。
4.巡视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B)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