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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电大电教仪器设备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

攀枝花电大电教仪器设备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电教仪器设备采购及招标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政府采购、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协议定点供应采购、零星(部门)采购和应急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活动根据资金来源和采购项目的性质分为:

政府采购、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零星(部门)采购和应急采购等五种情况:

1、政府采购: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符合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按四川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执行。

2、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

凡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且符合学校规定招标范围和标准的,按本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组织校内招标采购。

3、协议定点采购:

学校内常用而又零散的物品或服务的采购,如常用的低值易耗品、维修小五金和电器件,则采用按年度打包指定供应商实施协议定点采购。

4、零星(部门)采购:

在以上三种情况外的采购均列为零星(部门)采购,其管理办法按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5、应急采购:

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等的紧急需要,事先无计划的采购列为应急采购。

应急采购由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的现场总指挥启动,与应急机制联动。

应急采购的经办人在接受事件现场总指挥的指令后,需请示校领导(不论口头或书面均有效)同意后方可实施,各部门需予以配合。

事件处理完毕,应急采购经办人需补办相关手续,说明应急采购的情况,转总务处存档备查。

非紧急状况下,任何人不允许启动应急采购。

由于有关人员的工作拖拉造成的紧急,本款不适用。

第四条非应急采购的一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第1步:

采购计划或申请阶段

预算内的采购,各部门必须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信息中心申报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由财务人员汇总制定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报校长批准,并报总务处备案。

预算外的采购,由项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信息中心审批、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并报总务处备案。

第2步:

立项论证或咨询调研阶段

项目部门的采购计划或采购申请获得批准后,采购项目凡属以下情形的,必须进行立项论证,提交立项论证报告:

1)预算金额在5万元或以上的单台(套、批)设备、仪器等采购;

2)预算单价在2万元或以上的软件采购;

3)预算金额在5万元或以上的外包研发服务项目。

项目的立项论证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3~5人,原则上专家从本校教职工专业人员中抽取,但使用部门只能出一位专家。

重特大项目的立项论证需有审计人员参与,本校专家不足需外聘专家的,需报请分管校长批准。

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提交总务处(需电子档和纸质文件一起提交)。

立项论证报告必须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专家论证意见、采购清单(含但不限于名称、参考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等)、供应商资格、售后服务要求、预算控制等内容。

不属以上情形但又需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项目(使用或业务)部门需提交一份包含但不限于名称、参考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供应商资格、售后服务要求、控制金额等内容的采购清单提交至总务处(需电子档和纸质文件一起提交)。

总务处收到立项论证报告或采购清单后,将分门别类或分拆、或打包,重新捆绑组成采购项目,依照本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3步采购落实与实施阶段

采购经办人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视项目情况落实采购计划或采购申请,并按合法和符合本管理规定的途径实施采购。

第4步合同履行与验收阶段

采购程序完成后,签署的采购合同交由项目(使用或业务)部门履行。

项目部门需按合同条款配合信息中心、总务处做好合同履约、货款支付等工作和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做好资产的报登、移交及售后服务的追踪等工作。

第5步绩效考核与评估阶段

凡造价在5万元或以上的专用设备(仪器)、各类应用软件等,均需进行采购项目绩效考核与评估。

绩效考核每年度一次,考核次数不低于两次。

采购项目的绩效考核与评估主要是检查与评估该采购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预期效果,有什么可吸取的经验或教训,资金使用效益如何,质量如何,供应商的服务如何等等,为进一步做好本校的采购工作提供素材,从而架构起支撑我校持续良性发展的供应链。

绩效考核由项目使用部门撰写绩效考核报告,交由总务处会同信息中心、使用部门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并由总务处汇总全部应考核项目形成全校年度采购的考核审计报告,提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后存档。

第五条学校的一切采购活动,必须有采购合同或与采购活动有关的资料,其复印件可根据实际需要备份。

一般情况下,信息中心、总务处等需各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第六条信息中心和总务处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代表学校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执行部门必须在不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条件下认真履约,发现对方如有违约行为时,及时向学校报告,或终止履约或进行索赔。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及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信息中心、总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超10%以上的需依本管理办法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如需变更时,项目部门需将变更内容和原因,以及拟采取的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信息中心、总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通过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履行完后,信息中心、使用部门应与供应商组织验收,以确认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送总务处存档备案,申请支付尾款时需附项目验收报告。

形成固定资产的,由总务处办理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第十条合同中留有质量保证金的,由项目部门在保质期满后,报信息中心及总务处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签署意见,再通知总务处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学校的一切采购活动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通过分拆完整项目规避招标采购,如达到招标的标准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使用或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提请信息中心、总务处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必须在我校园网或校务公开宣传栏上发布,接受垂询。

必要时,可在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网页上公布。

第二章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项目,由信息中心、总务处按规定程序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攀枝花市财政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确定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信息中心将汇总后的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委托书一并上报攀枝花市教育装备中心审查,总务处报攀枝花市教育局、攀枝花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方案批准后,由财政局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三章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凡我校设备、服务等采购,符合本管理办法下列范围和标准的,均须进行招标采购。

(一)货物采购

各部门购买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实验设备)、学生用品等单批次或单台(件)超过1万元的采购。

(二)服务采购

1.咨询、设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

2.学校出资向校外单位进行的单项合同费用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开发服务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电子平台及其维护保养的采购。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在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中列明的同性质、同类型且符合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应尽量校内集中采购,不得故意分拆或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除学校另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外,一般由总务处负责。

总务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有关手续的办理、招标文件的报审、采购公告发布、主持开标评标会、办理合同、撰写评标报告和资料收集整理等。

第十九条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由总务处牵头的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评标专家负责,评标专家组成员由与项目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技术性强的项目,其项目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派多人参加招标采购工作,但各部门只有1票的评标表决权。

评标小组组长由评委成员推荐,主持本次的评标工作并负责撰写评标结论。

评标时,应当场启封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校领导一般不参加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及其评标工作,但可以列席代表身份出席评标会。

第二十一条校内招标采购的评标评委除项目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由部门指派外,专家需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或外聘。

除校领导外全校中级职称或以上的教职工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均可进入学校专家库,如有需要其他人员经申请并由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也可进入学校专家库。

评标评委必须由职代会代表抽取及确认,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产生与确定。

第二十二条评标评委的工作是依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符合性等的审核和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性价比等方面的评判,并提议推荐中标候选人。

即评委的评判只是针对投标文件的,不对投标文件以外的公平性、准确性负责。

为使评标减少人为主观评判因素的影响,招标文件在发布评标标准时必须使用占权重60%以上的硬性指标。

除非比较难权衡的项目外,一般项目的评标标准建议使用“符合性审查与择取价优者法”,即在投标文件全部响应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择取价优者中标。

为剔除不合理报价的故意搅局者,避免恶意竞争对招标采购合理性的危害,规定凡超出或低于全部报价平均值两倍以上的报价均为不合理价,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经审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干扰招标采购工作;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项目进入招标程序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并已履行核准程序;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或项目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技术资料齐全(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采购预算书及明细表等),并得到信息中心认可;

(四)项目有专人负责,基础工作已准备就绪。

第二十五条招标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2)有关部门审核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

4)接受报名与发售招标文件;

5)提议评标评委;

6)召开开标评标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7)提请批准中标人;

8)发布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

9)授予合同。

第二十六条校内招标采购由信息中心、总务处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等,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

但对招标成本过高,急需采购的设备物资,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以及无三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经主管校领导或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招标方式。

第二十七条招标组织部门根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邀请、投标报价须知、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主要合同条款及投标书格式要求等。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有关要求或技术指标及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

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谈判文件应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采购清单、技术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服务承诺、成交标准、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询价文件应包括采购清单、技术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服务承诺、成交标准、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招标组织部门应预留足够时间发布招标信息和给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原则上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从发布公告到开标的时间不能低于10天。

第二十八条招标组织部门应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和资格审查,必要时会同职代会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招标组织部门只对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售招标文件所得收入交财务室,主要用于招标采购工作的费用支出(免费发布的除外)。

属邀请招标的项目须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办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也可采取电话通知和电话传真,电话内容需书面记录归档。

属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须向3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书,并在规定日期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属询价采购的项目须向3个及以上经确定的询价对象发出询价通知书,并在规定日期向询价对象提供询价文件。

属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由谈判小组就采购清单和价格水平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由实施部门阐明原因,报经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招标组织部门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点,签收和保管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和实物样品(样板)、被邀请谈判人送达的响应谈判及报价文件以及询价人送达的报价文件等。

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收。

第三十条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谈判时间和地点),由招标组织部门主持开标、评标和谈判,职代会经管组人员监督全过程。

开标前,由主持人介绍投标报名、资格考察、标书收发等情况,重申评标工作纪律,并与全体小组成员确认评标程序和办法。

监督代表审核并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后才开标。

投标文件拆封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作废:

(一)投标报价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没有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没有按规定格式书写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开标前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需要)。

作废的投标文件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当次的招标采购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二)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且项目部门不予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被邀请谈判人和被询价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三)经审核,评委一致认为报价显著偏低的,应要求报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报价方不能说明或提供材料的,可视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投标报价内容存在重大偏差的,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要求的确定为废标。

重大偏差包括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采购规定的期限;重要项目缺项;技术规格和标准以及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售后服务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

(五)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六)招标采购的项目在开标后直至确定中标人以前,不得再组织考察;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进行谈判;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方案;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参加评标的全体人员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评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招标采购的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工作规则和评标程序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出中标候选人。

服务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信息网络项目,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评标。

由评委就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考核,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者为中标人。

一般性货物采购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或平均值法评标,以投标能够满足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或等于、最接近平均值者为中标人。

邀请招标的评标办法与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相同。

竞争性谈判则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逐一与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

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承诺,谈判小组进行最后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

单一来源采购则应由谈判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基础上,就采购的品种和数量、价格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

询价采购则应由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在全部满足和响应询价文件的基础上,一般以最低报价者,推荐为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询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评标表决权限于评标评委。

项目使用部门的非招标采购小组成员可以对技术指标、货品及服务质量等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评委应将与评标相关的文件、资料全部交还总务处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在未经校领导批准中标人以前,任何人不得向投标人通报评标过程和结果;中标人未经分管招投标的校领导批准或合同签订生效前,任何人不得通知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分管招投标的校领导如发现评标过程不规范,评标结果明显不合理,赞同与反对(保留)的意见太对立,中标理由和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则可要求重新评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分管招投标的校领导视项目情况,或将评标结果提请校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招标组织部门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式二份,由中标人、招标组织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无端讨价还价、拒签合同的,将报职代会、经校领导同意宣布其中标无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评标结果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评标。

第四章协议定点采购

第四十条在维系学校内正常运转中,常用又零星的低值易耗品,电器件、设备等的常规性的维修、保养等常规性服务的采购,宜采用协议定点采购的形式。

第四十一条所谓的协议定点采购是指将采用而又零散的物品采购按年度打包指定供应商,事先约定单价和服务事项,随需随取,然后按月、或按季、或按年结算。

但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按第三章规定通过校内招标形式来确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协议定点采购的考核办法:

由直接管理责任人每年度将供应商履约情况,以报告形式提请招标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职代会审查及分管校领导。

第四十三条凡列入定点协议采购的物品、服务等必须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在定点供应商外采购,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付款。

如需在定点供应商外采购,需获得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某类别常用而又零星采购的物品或服务的年度消费总额达1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必须纳入协议定点采购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招标文件由直接责任部门起草,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供应商资格准入条件、物品或服务的标准、定价方式、结算价格与方式、采购预算、评判方法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更换:

原则上是按每两年进行招标更换。

如需提前更换供应商,或是延长供应商资格,直接管理责任人都必须书面阐明理由提请职代会、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零星(部门)采购

第四十七条凡不属本管理办法中第二、三、四章规定范围内的采购,均列入零星(部门)采购。

第四十八条零星(部门)采购实施的主体为使用部门,部门主管为零星(部门)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以下类别的物品不论采购金额大小必须由学校集中采购,不能由部门零星采购(获得批准除外):

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网络设备、电视机、数码相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等;

以上类别物品,部门需求的可到信息中心申领或按季度申报集中采购后领取使用。

第五十条零星(部门)采购在采购前必须先申请并获得批准,其操作方式如下:

预算内的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即可实施;

预算外的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主管签署意见,报财务部门落实资金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零星(部门)采购主要采用询价或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人员需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好的商家采购。

其中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需组成有相关技术人员参与的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第六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五十二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招投标的校领导为组长的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和完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与监督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3、讨论和研究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4、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5、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五十三条建立由职代会监管下的“采购评标专家库”,入库人员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专家编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作代码,第一位代表职称、第二位代表部门、第三、四、五位代表人名。

若校内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要求可聘请校外专家,但聘请前需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有关部门的职能与权限如下:

1、采购申请:

使用部门

2、立项论证:

使用部门

3、采购监督:

职代会

4、招投标组织与实施:

总务处

5、招标或采购信息发布:

总务处

6、招标或采购信息发布载体:

校园网“招标公告”;

7、零星(部门)采购实施:

信息中心,预算内的零星采购审批权为分管校领导,预算外零星采购审批权为校长;

8、招投标协调与决议:

招投标领导小组;

9、采购小组或评标评委的批准:

职代会;

10、采购或招标审批权限:

a、年度采购计划:

由校办公会通过,校长批准;

b、立项论证报告:

5万元或以上的校办公会通过,5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批准;

c、预算外采购申请或立项:

必须由校长批准,预算外5万元或以上的采购立项必须报校办公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的采购活动依照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或进行管理。

总务处应对招标程序负责;信息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电教仪器设备的招标内容、技术资料、技术要求负责;评标结论由评标专家组负责。

第七章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处分:

(一)违反政府采购及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和越权组织招标;

(二)在招标采购中违反招标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三)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四)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干扰招标采购工作,损害学校利益;

(五)投标人不符合资质和条件,但仍然给予投标或中标;

(六)投标人弄虚作假,或投标人之间串通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人员,严重干扰投标工作。

对有上述行为的校方人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投标人,列入不良信誉名单。

情节严重的,向行政、司法机关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不符,应以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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