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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6.1台,固定电话58.8部,手机61.3部,电脑1.6台,摩托车52.6辆,生活用汽车5.8辆。

注:

1.乡级行政单位:

我省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共有1339个,包括633个乡、561个镇、126个涉农街道办事处和19个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194个乡镇,不包括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

我省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共有28536个,包括28214个村民委员会(其中有92个空壳村,空壳村是指户籍人口全部外出且没有住户的村)、314个涉农居委会(其中49个居委会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8个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28122个村民委员会和49个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住户:

我省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共595.8万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

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588.8万户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省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

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

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

包括我省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

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

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

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

指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的镇。

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

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

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镇。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

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的镇。

垃圾处理站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村:

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3.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

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4.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5.完成改厕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6.有卫生室的村:

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

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

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7.住宅面积:

指本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第二次农业普查对全省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520.9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5.8%。

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2.2%,比10年前减少22.1个百分点。

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4451个。

表1农业生产经营户及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万户)

比重(%)

数量(个)

合计

520.9

100.0

4451

农作物种植业

498.5

95.7

771

17.3

林业

6.8

1.3

902

20.3

畜牧业

14.8

2.9

1221

27.4

渔业

0.1

0.01

61

1.4

农林牧渔服务业

0.7

1496

33.6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省农业从业人员781.3万人,其中,男性占43.5%,女性占56.5%。

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3.5%,小学占31.7%,初中占59.0%,高中占5.5%,大专及以上占0.3%。

表2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合计

数量(万人)

农业从业人员合计

农业从业人员按性别分

农业从业人员按文化程度分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及以上

781.3

339.6

441.7

27.6

247.6

460.5

43.1

2.5

43.5

56.5

3.5

31.7

59.0

5.5

0.3

774.5

334.6

439.9

27.5

246.9

457.5

41.1

1.5

43.2

56.8

31.9

59.1

5.3

0.2

6.8

5.0

1.8

0.1

0.7

3.0

2.0

1.0

73.7

26.3

0.8

10.3

44.7

30.2

14.0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技术人员3.4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1.8万人。

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2万人、0.9万人和2.3万人。

表3农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

合计

3.4

初级

2.3

68.5

58.7

中级

0.9

25.5

0.6

31.9

高级

6.0

9.4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省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稳步提升。

2006年末,全省大中型拖拉机2.4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6.4%;

小型拖拉机35.6万台,增长40.2%;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7万台,增长26.4%;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1.8万台,增长83.9%;

联合收割机0.6万台,增长68.6%。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56.8%,比1996年提高21.4个百分点;

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23.6%,比1996年提高3.5个百分点;

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12%和0.05%。

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42.6%,比1996年提高了26.9个百分点;

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16.9%,比1996年提高了5.2个百分点。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省温室面积1.9千公顷,大棚面积5.8千公顷,中小棚面积1.6千公顷。

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9.9千公顷,食用菌0.3千公顷,水果(果用瓜+水果)1.0千公顷,园艺苗木0.5千公顷。

1.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指除农业经营户以外所有独立经营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和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单位。

根据其注册登记形式可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未注册单位。

(1)法人单位:

①依法成立;

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④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⑤在农业用地或设施从事以出售农产品为目的的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对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

(2)产业活动单位:

①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

②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③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④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3)未注册单位:

没有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但符合法人单位②-⑤条件的未注册单位,如农户合作经营单位,在本次农业普查中视同单产业法人单位参加普查。

本次普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共4451个,其中单产业法人单位2920个,产业活动单位955个,未注册单位576个。

2.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

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4.农业机械:

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

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

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

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统计局

第二次农业普查对全省1194个乡镇和2817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15.1%,有码头的占1.3%,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48.2%。

乡镇政府所在地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67.0%,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89.1%。

表1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数量及比重

有火车站的乡镇

180

15.1

有码头的乡镇

16

1.3

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

575

48.2

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乡镇

800

67.0

能在一小时内到达县政府的乡镇

1064

89.1

2006年末,96.1%的村和87.0%的自然村通公路,27.5%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

进村公路、村内道路路面均以水泥路面居多。

表2有交通设施的村数量及比重

 数量(个)

比重(%) 

通公路的村

27064

96.1

通公路的自然村

44129

87.0

按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分

村内有车站、码头

7748

1-3公里

11561

41.0

4-5公里

3745

13.3

6-10公里

3081

10.9

11-20公里

1678

6.0

20公里以上

358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11468

40.7

柏油路面

9007

32.0

沙石路面

3466

12.3

砖、石板路面

519

其它路面

3711

13.2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11926

42.3

2028

7.2

4390

15.6

1501

8326

29.6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7208

25.6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97.8%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9.4%的村和97.9%的自然村通电;

95.3%的村和85.6%的自然村通电话;

89.2%的乡镇有邮电所。

表3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数量及比重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1168

97.8

有邮电所的乡镇

1065

89.2

通电的村

28003

99.4

通电话的村

26859

95.3

通电的自然村

49682

97.9

通电话的自然村

43452

85.6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9.6%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9.1%的乡镇有公园,38.8%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97.0%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47.1%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表4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数量及比重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115

9.6

有公园的乡镇

108

9.1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463

38.8

按村离小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小学

14587

51.8

9789

34.8

2003

7.1

1368

4.8

66

按村离中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中学

1846

6.5

10512

37.3

6272

22.3

5967

21.2

2930

10.4

644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27312

97.0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13278

47.1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10168

36.1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3040

10.8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3706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3943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47436

93.5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18714

36.9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561个镇中,67.2%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1.8%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4.6%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表5有卫生处理设施的镇或村数量及比重

实施集中供水的镇

377

67.2

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

11.8

有垃圾处理站的镇

138

24.6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4312

15.3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5077

18.0

有沼气池的村

5711

20.3

完成改厕的村

2800

9.9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99.9%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38.1%的乡镇有敬老院。

44.7%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63.1%的村有卫生室。

63.8%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8.3%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表6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乡镇或村数量及比重

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

1193

99.9

有敬老院的乡镇

455

38.1

按村到医院、卫生院的距离分

村内有医院、卫生院

2046

7.3

10527

37.4

7107

25.2

6125

21.7

2108

7.5

258

有卫生室的村

17784

63.1

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

17983

63.8

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

5159

18.3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58.8%的乡镇有综合市场,36.8%的乡镇有专业市场,33.7%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4.0%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

98.1%的乡镇有储蓄所。

26.5%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7.6%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3.0%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表7有金融商业机构的乡镇或村数量及比重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702

58.8

其中:

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98

8.2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439

36.8

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61

5.1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402

33.7

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48

4.0

有储蓄所的乡镇

1171

98.1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7462

26.5

在村内就可以买到化肥的村

10582

37.6

按村到可以买到彩电的商店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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