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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质量、进度的关系,始终把安全和质量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省**********局(公司)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

第二章建管局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省**********局(公司)的安全责任

(一)省**********局(公司)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编制工程标底时,应当计入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费用已包列在合同单价中。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省**********局(公司)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开工报告批准后,省**********局(公司)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省**********局(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省**********局(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支持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

1、对施工单位执行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机构的建立、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3、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督促承包单位制定工程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

(二)协调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安全干扰和矛盾进行协调。

(三)管理

1、制定省**********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落实建管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建管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协助有关部门对承包单位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落实省**********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的相关费用;

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

5、组织省**********局(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7、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四)检查

1、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评比;

2、对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直至下达停工令。

第十三条省**********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局长职责

1、局长是省**********局(公司)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总负责人,对建管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总责;

2、决定省**********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督促贯彻执行;

3、决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负责安全职能分配和资源配置,以满足省**********局(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

4、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5、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分管质量安全副局长职责

1、按照省**********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协助局长,全面负责建管局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省**********局(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指导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范围审批有关文件;

4、负责省**********局(公司)质量、安全检测装置及大型工器具的配置、更新和管理工作;

5、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改进,对违章行为严肃处理;

6、组织、策划和布置省**********局(公司)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而开展的安全活动,并对其活动效果进行评定和改进工作;

7、掌握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8、向局长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业绩和改进意见,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分管工程建设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贯彻实施省**********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负责省**********局(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及相关安全生产要素的管理;

2、督促分管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不发出影响安全生产的指令;

4、掌握省**********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协助分管安全的副局长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分管计划合同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贯彻实施省**********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负责省**********局(公司)计划合同管理及其有关安全生产要素的合同管理;

2、招标过程中,负责对潜在中标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以往相关工程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

3、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发出影响安全生产的指令;

4、督促分管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掌握省**********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协助分管安全的副局长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分管行政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贯彻实施省**********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负责省建管局日常生产安全要素的管理等工作;

2、督促分管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省**********局(公司)员工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省**********局(公司)机关和现场机构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负责与项目区安全保卫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

(六)总工程师职责

1、按照省**********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协助局长,全面负责省**********局(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重大技术方案的论证;

3、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审批;

不发出影响安全生产的指令;

4、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掌握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协助分管安全副局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各处室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质量安全监督处

质量安全监督处是省**********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建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1、负责制定省**********局(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2、负责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质量、安全措施的评审工作;

3、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4、负责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编写、修订、发放工作;

5、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措施及有关制度,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控,督促其及时消除;

6、负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各承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和积极开展创优工程和安全生产月活动;

7、牵头组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8、组织省**********局(公司)安全生产的宣教活动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9、掌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动态,建立质量、安全台帐,定期研究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10、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二)工程建设处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省**********局(公司)的安全管理方针,负责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2、负责设计文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3、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中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5、负责组织解决施工重大技术问题,调查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组织咨询论证,确定处理方案;

6、配合质量安全监督处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计划合同处

1、严格招标程序,认真审查潜在中标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誉、能力;

2、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到位;

3、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专款专用;

4、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合同管理,积极配合质量安全监督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搞好土地征用等工作,不使与安全有关的工作受到影响。

(四)办公室

1、认真贯彻省**********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及时传递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规定和事故通报;

2、负责省**********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资源配置和员工的教育培训;

3、认真执行省**********局(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不定期检查出车情况和停放情况;

教育驾驶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批评违纪者,表扬遵章守纪者,对车辆管理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省**********局(公司)机关及现场机构的安全管理;

经常检查公用设施、库房及门卫、消防设施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被盗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5、负责支持性服务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

1、严格执行省**********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凭工程验收签证和各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结算表支付工程款;

2、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不因资金支付问题导致安全问题;

3、保证事故紧急救援和抢险资金的及时到位。

(六)物资供应处

1、认真贯彻省**********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执行国家和建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供应工作;

2、保证所供材料的质量,不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安全问题;

3、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不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导致安全问题;

4、保证事故紧急救援和抢险物资的及时到位;

5、 

负责材料、设备供应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6、定期分析研究材料供应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改正,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七)工程一、二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局(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督促施工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工作目标和奖惩规定,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审查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4、监督承包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

5、监督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6、对工程施工安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安全生产巡查,督促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不足之处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发现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直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及时督促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顿,紧急及特殊情况有权责令责任单位暂停施工;

7、组织驻现场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8、组织对工程沿线周边群众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9、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各类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0、建立安全生产台帐,进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向省**********局(公司)有关部门上报安全生产月报、季报和年度统计表;

11、配合省**********局(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章各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六)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受省**********局(公司)的委托,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控制管理,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三)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单位可责令其停工。

当监理单位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施工单位停工,做好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台帐,按月报形式报送省**********局(公司)。

(七)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省**********局(公司)在每年的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单位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严格执行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人员名单要上报监理单位和省**********局(公司)备案。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六)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承建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合同报价时应计入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九)承包单位经省**********局(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十)施工单位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十一)认真抓好文明生产,做好承包项目的安全标示与安全警戒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省**********局(公司)、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建管局和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十三)加强对工程沿线周边群众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30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月报上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十五)积极配合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为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四)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五)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钢模台车等设备,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六)TBM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四章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高空作业、带电作业、大件起重运输、地下洞室与竖(斜)井开挖衬砌、爆破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对现场安全设施要加强检查与安全监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高陡边坡施工,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对有滚石及崩塌危险的范围要设置禁止通行的醒目标示。

严禁在高陡边坡及新修挡土墙下随意搭设工棚和停放设备。

第二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第二十二条悬空作业必须带安全带、穿软底鞋;

高空作业点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和防护栏,下部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

(一)各爆破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二)爆破施工单位应编制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和特殊部位应做爆破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三)爆破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警戒边界、设警示牌、挂信号旗,派专人警戒,爆破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爆破警示信号、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信号。

警戒人员执行警戒任务时必须佩挂标志、带哨认真履行职责。

(四)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领发、使用记录与清退制度,现场未用完的材料及时退回火工品库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施工队和个人保存。

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对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性物品的贮存、运输、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爆炸与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对爆破器材与汽柴油的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炸药库和油库的规划布置、供应管理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省**********局(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处、工程建设处审批后建设。

第二十六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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