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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

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优化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

1、安全管理目标:

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无人身及其它事故,年工伤事故率零。

2、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3、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认真宣传建设部有关安全规定,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施工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国务院、市、部、公司颁发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生产中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季节转换期间及节日前后或工人换岗时,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5、严格按照经公司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

操作工人必须遵守岗位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应经培训,持证上岗,各级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6、项目部在施工前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班组坚持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7、项目部必须坚持由项目经理亲自带队组织每半个月一次的定期安全大检查;

现场安全员必须进行每日巡检,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做到定时、定人、定措施及时整改,必须有复查记录。

8、严格执行“三宝”制度,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脚手架设置全封闭围护。

9、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现场所有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设备或设施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完善,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须的护栏和整告牌。

10、脚手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作到每一搭设前及拆除前均进行验收,保证操作安全。

11、四口及临边防护措施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a、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b、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625px但大于62.5px的孔口(如卫生间、厨房管道井处),设置牢固的盖板(采用竹胶板)。

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并漆以安全色标。

c、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

上杆离地高度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6m。

12、作好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

以砼龄期度验报告为依据,保证砼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强度后,方进行支撑系统的拆除。

13、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处要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明火审批制度,一、二、三级明火作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14、作好防雨、防雷、防风等自然因素的预防工作。

15、夏季抓好防暑降温工作,设置医疗室、配备药品。

16、工程采用临时用电为TN-S配电系统,要求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并严格按方案进行临时用电施工。

17、设专人管理工地的机电设备和电器线路,实得挂牌制,并根据公司的维修制度对机民设备进行保养。

18、作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管理,以中天集团CIS形象识别系统为标准,进行各项文明标识牌的设置。

19、严格项目部奖罚制度,对安全生产过程中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进行经济、和为处罚,对项目部工作有突出贡献或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

并保证奖罚分明、公正、落实。

4、请问:

水利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一般包括哪几项?

安全措施费

文明施工费

环境保护费

就这三个

总价承包,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

5、水利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有哪些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6、水利工程生产安全措施费怎么算

生产安全措施费一般是和文明施工一起按总价包干使用的,是措施项目费用的一种,按合同工程费用总价一定的比例计取的。

前几年国家发过一个文件,在施工单位应该找得到。

有些招标文件中就直接给了相应的取费比例。

7、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有哪些内容

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方针

二、安全管理目标

三、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四、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安全组织技术措施

文明施工:

一、现场管理

二、生活区管理

三、员工行为规范管理

8、水利工程施工如何重视安全生产

一、提高认识强化企业安全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2、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使水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走向合理化、规范化建设。

3、建立企业长效的安全培训制度,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全员安全业务素质。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坚持“依法培训、质量第一、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培考分离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别和岗位层次要求,有针对性地抓好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仅要看是否进行了培训,达到了多少人。

更重要的是要有针对性、抓难点、填空白点,扩大受训覆盖面,提高培训教育质量,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

同时,施工人员必须要进行岗前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持证不上岗,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4、提高工程安全管理人员水平的途径

提高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通过组织培训和自学等形式学习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企业规章制度而获得管理知识;

通过在生产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案例分析等形式吸取经验和教训,使其做到真正懂安全,会抓安全,会管安全,做到能安全操作。

5、加强安全监管、整治力度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整治力度,认真研究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手段,拿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严查严处,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石心肠抓好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明确每项工程的具体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人。

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整改处处有结果,对安全隐患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危险、危害因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之所以能造成危险、危害后果(发生伤亡事故、损害人身健康和造成物的损坏等),均可归结为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并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泄漏、扩散的结果。

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失控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

要控制能量、有害物质,从工程安全管理上来说,可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物不安全状态、环境条件、安全管理这四方面进行控制。

1、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首先是实现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其次是推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及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干部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我要安全”的意识、“我会安全”的技能。

同时还要重视企业内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统计工作,建立快捷、准确的信息反馈网络,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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