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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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

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好本工程生态环境,有效管理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以下通称“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方针是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国家、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贯彻“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采取国际先进的环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第三条本工程的环境保护目标是保护土地水体功能,使土石方工程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噪声、振动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是施工噪声、振动控制、地表水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城乡生活环境保护、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

第五条建设期环境保护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承赤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承赤高速公路筹建处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单位日常监理,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贯彻执行《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针对工程及环境特点,从人、机、料、法、环、测六个方面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保证体系(详见下图),保证环保水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保证体系框图

第七条筹建处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环境保护总体领导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制定承赤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方针、目标、方案;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度;对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研究,做出决定;评估环境保护整体状况,保证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做出表彰奖励决定;处理重大环境保护事故。

筹建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科。

其责任是负责建设期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施工期环保监控措施的组织实施,调查处理施工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

一、领导小组

组长:

王书斌

副组长:

张建军郝新利段海军

成员:

陈任务何占军罗新宇刘广军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陈任务

成员:

乔利红袁野

24小时值班电话:

0314-2273233

第三章环境保护相关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是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项目建设中环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

第九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内容内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环保监理。

监理单位内部应设立环保监理部门,依据环保措施要求和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监理大型临时工程、砂石料场、取弃土场、主要施工营地和道路以及水源保护区的施工环保专业监理;指导监理标段内部工程监理人员的环保工作,检查主体工程的施工环保监理效果,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检查落实;负责编写环境监理月报和年报。

环保监理部门配备的专业环保监理人员应具备环评资质证书。

第十条设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负责落实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环保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对上岗人员的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实施工现场环保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

2.监理单位应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以及公司环保工作管理要求,单独编制环保监理大纲和环保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报筹建处工程部审批。

3.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类型、施工工艺特点以及工程实际要求,制定相应的“现场环保施工作业指导书”,下发各施工作业队伍;施工单位内部各级之间必须签订有明确环保措施和环保目标的《环保责任书》,将环保水保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范畴。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要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相关要求,提出明确和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临时设施开工前应填报“环境保护措施报审单”,报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要有明确的环保方面的批复意见,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批准施工。

5.大型施工临时设施和主要施工营地、场地、便道等临时工程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经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地方主管部门报批相关手续,组织施工。

砂石料场、取弃土场的变更要严格按照有关变更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组方案组织施工,必须将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严格贯彻于施工的全过程。

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要相互配合,明确环保责任,落实环保措施。

2.监理单位要将环保监理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内容中。

加强对施工现场段,特别是各环境敏感点和重点工程施工环保措施的检查力度,对施工中存在的环保问题,要及时下发《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发《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

除监理工地例会外,可根据现场需要,组织召开环保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环保问题。

每月应向筹建处工程科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年终筹建处提交环境监理年度总报告。

《环境监理月报》内容包括各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三条工程收尾阶段

1.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施工临时设施的环境恢复工作。

2.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提出《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系统分析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3.工程完工后,公司组织开展环保内部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正式撤离现场。

环境验收的依据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筹建处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队的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

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八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二十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七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当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筹建处工程科将环保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将结合日常、季度和年度综合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对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取得良好环保效果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在“质量信誉评价”评比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因环保工作被筹建处通报、或被外界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施工单位和相应的监理单位,将视严重程度,在“质量信誉评价”评比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1.在工作检查中,凡发现有违反环保水保规定(擅自增设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便道或擅自扩大场地、便道等占地面积,或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方面措施不到位,或环境恢复工作不及时)的施工单位和环保工作监理不力的监理单位,将视其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2.同一个问题被监理单位连续下发过两次环保整改通知书而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施工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一次;因环保问题被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一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一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附件

1.《环境保护措施报审单》

2.《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

3.《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

4.《承赤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5.《环境保护考核表》

附件1

环境保护措施报审单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环施监—01)

单位工程名称

编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站:

我单位已按设计文件和有关环保要求,完成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临时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计划(措施),现上报请予审批。

附: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临时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三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筹建处各存一份。

附件2

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环施监—02)

单位工程名称

编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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