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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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三)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审查方式;
(四)行政审批机关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五)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行政审批机关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七)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审批通过。
第七条区运输管理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运输管理机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
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制定服务规范制度或制定未执行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制定未执行的;
(三)未制定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或制定未执行的;
(四)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制定未执行的;
(五)未制定危险品查堵或制定未执行的;
(六)未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或制定未执行的。
第九条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在20日内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一)没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二)相应的车站设备、设施缺失的;
(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四)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不合格的;
(五)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第十条区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十一条区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发现其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按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本意见第九条的情形,申请人在20日内整改完毕,可向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区运输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检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根据其修复情况可缩短公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本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格式以市政务服务局统一格式要求设计编印,全市各区样式统一、内容一致。
样式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一、基本情况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咨询方式:
(二)申请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三)委托代理人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变更)
(二)事项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规定: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准予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变更)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符合本市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
3.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4.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标准要求
5.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7.已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变更客运站经营主体的,原经营者注销许可,新的经营主体申办本事项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3.办理人相关情形: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本人前来申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本人不前来申办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本市人员身份证可由综合窗口人员查询、核对并打印,京外人员可提供身份证由综合窗口人员复印)
4.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
(四)违诺惩戒
1.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运输管理机构(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
2.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运输管理机构(部门)责令其在20日内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3.区运输管理机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客运站不符合本市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或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审批通过。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申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处理建议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通过12328,12345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
1.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符合本市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
3.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4.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标准要求;
5.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审批服务部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