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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一个没有地方政府的城市国家,中央统一行使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税收上实行一级中央课税制度,没有市政税和地方税。
与城市国家相适应,新加坡税制结构简明合理。
目前开征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商品和劳务税、社会保障税、机动车税、财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关税等,其中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新加坡最主要的税种,新加坡2015财年财政预算中,所得税占其税收收入的%,其次是商品和劳务税,占比%。
其他税种占比分别为:
财产税%,消费税和关税%,机动车税%,博彩税%,印花税。
(一)新加坡主体税种介绍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新加坡最大的税种,在其税收收入中大约占到30%左右。
同时,其在新加坡税收体系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如此,新加坡政府任然会对其税率进行小幅度的修改,用来保证新加坡投资环境外来资本有足够的吸引力。
(1)纳税人。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
居民公司通常指在新加坡建立或在新加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并且其控制和管理的也是在新加坡的公司。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是由公司董事负责执行,因此,如果一个公司的董事会主要在新加坡举行,通常这个公司就被认为是居民公司。
新加坡采纳税收来源地管辖权,一般只对来源于新加坡的收益征税,在新加坡境外的所得是不征税的。
但对居民公司汇入国内的国外所得也属征税范围。
(2)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公司和在新加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要就其来源于新加坡和在新加坡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以外的收入纳税,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仅就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纳税。
如果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是在新加坡发生的,并且其所获得的利润中与其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所从事这种经营活动并没有直接联系,那么该非居民公司的收入就会被视为来自于新加坡的所得。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05至2007年为20%,2008至2009年为18%,从2010年至今为17%(根据新加坡税法规定首1万新币的税务收入和接下来的29万新币享有75%和50%的部分免税优惠,这也意味着首30万新币的有效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低至仅%)。
股息和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为15%,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预提。
表9-11994年至今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率表
年份
税率
1994-1996
27%
1997-2000
26%
2001
%
2002
2003-2004
22%
2005-2007
20%
2008-2009
18%
2010后
17%
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7%,而对贷款、债务、保险等各种形式产生的利息收益,新加坡给予了特殊的优惠,税率为15%。
新加坡还制定了十分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以提高其引资的竞争力,包括:
①所有企业应税所得的前1万美元,可以再免除其75%的所得税,而企业所获得的1~10万美元的应税所得可以免除50%的所得税;
②一些提高国家服务水平的新兴产业,可以享受5~10年的税收减免优惠;
③对于一些运用了新技术的企业,新加坡政府也会给予13%的优惠税率;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对合资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或国际运营总部的公司、公司的国外融资等项目都予以了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新加坡仅次于企业所得税,约占其税收收入的20%左右。
与其他税种相似,新加坡个人所得税也具有宽税基、低税率的特点其税收征纳效率也是值得称道的。
新加坡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居民纳税人包括除了临时缺席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新加坡人、已经在新加坡建立了自己永久的家的新加坡永久性居民、一年中在新加坡待了183天及以上的外国人、一年中在新加坡工作了183天及以上的外国人(非公司董事),此外的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在本国取得的所有收入。
从2004年1月1日之后,新加坡针对纳税人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但对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任然征税。
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需按照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需按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所得指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是在新加坡获取的,并且这部分利润与其在新加坡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
如果非居民个人的所在国与新加坡订有税收协定,这种非居民个人就可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减免税。
在这个过程中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21%。
表9-2新加坡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收入所得(新元)
2012-2016年
0-20000
0%
20000-30000
2%
30000-40000
40000-80000
7%
80000-120000
15%
200000-240000
240000-280000
280000-320000
320000以上
3、商品和劳务税。
指新加坡对所有提供的商品和劳务都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7%。
这种税类似于增值税,登过记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款的时候可以扣除进项税额。
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在一百万新加坡元以上的,就要求进行商品和劳务税的纳税登记。
免税项目包括人身保险、某些金融交易、住宅财产交易等。
出口商品和劳务适用零税率。
3、中新税收制度比较
(一)中新税收比较
1、管理体制的比较
上面已经提到过,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其国家财政也具有城市财政的特点。
由于政权结构层次单一,故其财政管理层次也比较单一,不存在分级财政管理的条件,也没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复杂的财政关系。
新加坡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比重较小。
新加坡的税收和税种设计是以宪法为依据,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允许征收额外的税和费。
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而只能征收诸如维修费之类的收费。
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和地方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税种划分除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包括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归地方政府使用,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税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税收的立法权都归中央。
2、主要税种比较
(1)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
图1中新直接税间接税比较
图9-1显示了2011~2013年中国和新加坡直接税间接税所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情况。
对比发现,中国的直接税与新加坡的间接税的比例大体上一致,且呈现相同的变化趋势,相反,中国的间接税与新加坡的间接税比例基本相当,变化趋势也基本相同。
具体来讲,中国间接税的比重高于直接税的比重,直接税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间接税比例则呈下降趋势,这是由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般呈现上升趋势。
相比之下,新加坡以直接税为主体税,所得税、财产税及遗产税等直接税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其比重有下降的趋势。
事实上,新加坡的外向型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其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结构特点,如果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势必影响其经济的发展。
(3)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较
表9-5中新流转税和所得税比较单位:
2011
2012
2013
税种
流转税
所得税
中国
新加坡
表9-5显示了中新两国2011~2013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情况。
可以看出两国存在较大差别。
中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流转税所占的比重在50%以上,所得税比重不足30%,但呈上升的趋势。
同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新加坡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虽然新加坡所是得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基于政府财政收入稳定的考虑,新加坡逐步提高了消费税的税率(从1994年的3%至目前的7%),但两个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依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
(二)特殊税种比较
与我国的税种相比较,新加坡较特别的税种主要是博彩税、水资源保护税和特种税等。
其中,博彩税来源于60年代为了取缔猖獗的非法赌博活动,新加坡政府决定成立博彩公司,负责管理、提供与博彩业有关的活动,其目的是要在新加坡为公众提供一个合法的途径进行赌博,以及作为一种集资方法造福社会,并对此征税。
另外,征收水资源保护税也与新加坡淡水资源缺乏的现实相对应,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而由于新加坡税制结构简单,税种设置与我国相比较少,我国存在而新加坡没有的税种主要与土地、房产有关,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这是因为新加坡国土面积小,且大部分归国有,一般不存在土地转让等行为,所以不存在这些税种。
另外,新加坡的商品和劳务税与我国的增值税相当,其特种税相当于某些行业的营业税,都是对其营业收入进行征税。
(三)中新税收负担比较
任何一种指标在进行税负的比较时,都会建立相应的计量指标来反映宏观税负水平,并衡量各国的宏观税负的大小。
本部分主要对中新两国的税收收入总额、租税负担率和人均税负进行了综合比较。
1、税收规模比较
表9-9中新近年税收收收入总额比较单位:
亿元本币
国家年份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表9-10中新近年租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数据来源:
中国统计年鉴和新加坡统计局网站数据计算所得
上述两个表格列举了中新两国2011-2013年的税收收入总额和租税负担率,用图表表示如下,其中两国的税收收入分别按当年的汇率折合成美元。
图2中新税收规模比较
由上图可以明显地看出,不管是税收收入总额还是租税负担率,中国的水平都显著地高于新加坡。
其中中国2011~2013年的平均税收收入总额为亿美元,是新加坡的40倍之多,租税负担率的平均值为%,高于新加坡%的平均水平。
新加坡为了维持其投资环境的竞争力,采取“低税负”的政策来吸引各国投资。
从总体上看,新加坡的租税负担率较低,基本维持在17%左右的水平,而且还不断呈现出下降趋势。
新加坡的税率普遍低于世界其他国家,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仅为20%,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此外,新加坡还设计了各种有利于投资和吸引人才的税收扣除及减免优惠,这进一步降低了它的实际税负。
2、人均税负比较
表9-11中新人均税负比较单位:
元本币
8889
9434
9473
上表列举了中国和新加坡2011~2013年的人均
税收负担额,用柱状图表示如下,其中数值都按照当年的汇率折合成美元。
图9-3中新人均税负比较
上图表示了中国和新加坡2011~2013年人均税收负担额的对比情况。
可以看出,与两国税收收入总额对比情况完全不同的是,新加坡的人均税负大幅高于中国的水平。
新加坡近年人均税负为美元,而中国只有美元。
当然,新加坡汇率水平高于中国也会对这一数据产生影响。
(四)税收成本比较
成本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所付出或耗费的各种资源。
经济活动中凡是有收入就会有成本,必然有成本问题的存在,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体的税收也不例外,也必然有税收成本的存在。
广义的税收成本具体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和税收超额负担三个部分,本部分只探讨征税成本。
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税收征收成本率为%;
税制改革后,征收成本率就一路升高,从1996年的%,升到2009年的近8%,翻了近一倍。
而一般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基本维持在1%左右,其中美国长期维持低于%的税收征收成本率。
征收成本率的计算需要有关税务行政费用的统计数据,由于要取得中国的这类准确数据除了各级财政拨给的人头经费外,其他各种经费计算相当困难,实际数字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大一些。
在新加坡税务局对外公布的五年财政报告中显示,从2005至2010年五年间的税收成本分别为%、%、%、%、%。
也就是说在2005~2010的五年中,平均每一块钱税收的征税成本都保持在一分钱以下。
在全世界税收成本较低的国家中,新加坡排名第二,最低的是美国,为%。
面对如此低廉的税收成本,人们可能会认为新加坡税务人员的待遇很低,其实不然。
2010年,新加坡税务局的营运支出为亿元,其中纯粹的人力成本为亿元,员工数量为1823人。
依此计算,平均每名员工的年收入近万元,在新加坡应当属于高收入阶层。
也许,凭我们粗浅的了解和研究很难解释其低税收成本的成因,但除了简单的税制设计、纳税人诚信的纳税意识以及先进的征管系统等因素外,恐怕也要归功于新加坡政府务实严谨的管理理念。
4、中新税收制度差异原因分析
(一)自然原因
新加坡位于马六甲海峡南口,国土面积小,人口少,资源缺乏且国内市场有限,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外向型的国家,因此其经济对外依赖性较大。
由于其面积小,作为一个城市国家,与之相对应的税制结构也比较简单,税种也相对较少,并且某些税种是根据其现实情况而设置的,如水资源保护税。
(二)经济原因
新加坡作为一个国际自由港和地区性的制造中心,为了引进人才、吸引外资,它的各项税收政策都较其它国家更具吸引力。
占当年GDP的比重达到14%。
新加坡以直接税为主体税,所得税、财产税及遗产税等直接税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其中所得税所占比重更是达到了43%(2015预算),个人所得税既承担了筹集财政收入的重任,又是政府贯彻其外向型政策的主要工具。
2011~2014年,新加坡净出口额占其GDP的比重分别达到%、%、%和%。
(3)中国的特殊国情
目前,中国在税收行政管理体制上还是落后于新加坡的,庞大的税收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造成重复征税和资源浪费,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地区差异大,因此必然意味着不同的税收管理。
同时,由于中国以流转税为主,这也意味着我们确实存在着较多的间接税,这主要体现了我们复杂的经济环境,这和新加坡单一的依靠对外经济业务有着显著群别。
此外,我们税收成本是高于新加坡的,这反映出我们急需提高的税收行政效率,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监管需要更加严格。
5、新加坡税收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
尽管我国不可能实行类似新加坡的中央一级课税制度,但我们可以充分吸收其税收政策优势,制定高效的税收政策,避免重复。
我国虽然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但税收政策制定权全部在中央。
这就会出现问题:
我国东中西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地区经济结构各有特色,要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产业结构,中央制定全国完全统一的税收政策是不可能达到这个目标。
因此,只有通过中央政府相关政策的指导,同时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自由度,使其能够合规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支持地方优势产业的发展的目的。
(二)采用电子信息手段提高征税效率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中国在税收成本是高于新加坡的但效率却不如新加坡。
对此,我们可以学习新加坡通过采用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网上转账、电话转账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了税收征、纳的电子化和信息化,纳税人可以在家里完成从纳税申报到缴纳税款的整过程,这极大的提高了税收征、纳的效率。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然以“代扣代缴”形式为主,并结合以纳税申报形式为辅。
近几年我国各地税务机关通过与银行构建协税护税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控,可以说,我国在纳税监控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何将这种对特定人群的监控普及化,实现对每一个纳税人收入信息、家庭信息、财产信息以及纳税信息的综合监控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针对我国以流转税为主,间接税比重高的情况,我们应当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
1.扩大税基。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不但税率低,而且费用扣除项目非常多,这两点是不利于税收收入筹集的,但它却仍然是新加坡的第二大税种。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拥有宽厚的税基:
首先,它几乎将纳税人所有来源的收入都纳入了它的征税范围;
其次,新加坡拥有相对其它发展中国家更雄厚的经济基础。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最高档税率较高,达到45%,但由于它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税法中所罗列的几种所得项目,而费用扣除及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繁多且不规范,这些都制约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因此,应逐步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都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规范和减少费用扣除及各种税收优惠。
2.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模式。
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征税模式,这种征税模式是有违公平税负原则的,并且,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征税也不利于社会分工的细化。
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引入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然之路。
3.采用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
由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比较薄弱,同时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比较困难的,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采用国外较为先进的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
通过该模式,中国可将居民所得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区分出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然后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年终综合全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于分类课税时已纳税款准予抵扣。
同时针对纳税申报,可以只要求高收入的纳税人进行年终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对于低收入的纳税人可以不要求其进行年终纳税申报。
这样做的目的是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同时还可以解决税收征管中关于税源流失的问题。
该模式其实体现的是两套所得税的综合运用,一方面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在源泉扣缴和预缴方面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发挥综合所得税制在年终汇算清缴上的作用。
(4)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同时针对我国较高的税收总额和税负率,可以通过学习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
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与我国的社会保障费不同,新加坡对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征收社会保障税。
该税种目前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广泛运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而我国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基金筹措难,因此必须要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才能更好地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及时足额地提供资金来源。
而社会保障税正是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取多补少,通过对富人的高税和以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同时针对穷人的低税率甚至免税可以有效的缩小贫富差距。
该税制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的高税负有一定积极意义,同时对于增加社会透明度,增强社保资金的稳定性有重要作用。
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验,早日实现通过社保税的形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这对我国的税收改革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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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东南亚纵横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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