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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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Word下载.docx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劫致被害人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以抢劫一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以抢劫三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劫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劫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劫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本罪第1条第

(2)项规定的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缓刑适用条件

(1)抢劫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2)犯抢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没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

②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微伤,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退赃、缴纳罚金的;

③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1)盗窃数额未达到1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次,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数额达到6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5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

盗窃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入户盗窃的;

盗窃金融机构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上述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情节的除外。

3.罪中量刑情节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在案发前主动将全部或者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失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盗窃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30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6.缓刑适用条件

(1)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实施盗窃行为五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②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③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②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的;

③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

④盗窃公共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5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诈骗数额达到30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超过5千元的,每增加1200至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4500至5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2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但诈骗数额较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

诈骗数额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不再重复评价。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6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5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但抢夺数额较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抢夺数额巨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四年。

(3)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依抢夺罪处罚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多次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抢夺的,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5)使用抢夺的财物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抢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的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0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千至2千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增加刑罚量确定的基准刑,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刑。

(2)敲诈勒索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的刑期;

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有殴打被害人情节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敲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但根据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宣告刑。

(1)敲诈多人或多次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3)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敲诈勒索过程中致人轻伤或多人轻微伤的;

(5)敲诈勒索集团的首要分子;

(6)敲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妨害公务犯罪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3次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超过10人、不满20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第1条第2项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对组织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本量刑情节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择一适用,不能重复评价。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

(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每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千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过3次、累计数额达到3千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一辆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1万5千元至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期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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