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种子损害补偿责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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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法院以被告销售的葱种系冒充章丘大葱种子,给原告造成了庞大经济损失为由,裁决农技站返还原告葱种价款285766元,农科所负连带责任;

种子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元,农技站、农科所、镇政府负连带责任。

  目前,法院关于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要求补偿的案件,大多采取与本案相同的审理方式,并作出类似的裁决。

依笔者陋见,类似该案的审理和裁决,未免混淆了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补偿责任与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补偿责任的界限。

  一、《种子法》规定的是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补偿责任。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补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笔者以为,此条是就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补偿责任的规定。

  

(一)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补偿责任的概念。

  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补偿责任,又称种子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生意合同关系中,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为了全面履行生意合同,向种子利用者做出的许诺或保证;

依照这种保证,若是种子存在瑕疵,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补偿责任的法律特点。

  一、主体和责任形式的特定性。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背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的,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补偿,是权利主体;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损失补偿责任,是责任主体。

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与种子利用者没有合同关系,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责任主体。

因种子质量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单独补偿责任,没有连带补偿责任。

  二、质量问题范围的特定性。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质量问题,是指种子质量不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标准,即向种子利用者出售假种子或劣种子。

  3、补偿范围的特定性。

《种子法》规定的补偿范围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为实现种子自身价值必需付出的费用即生产本钱)和可得利益损失(属种子自身价值的损失即产值损失)。

补偿范围不包括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损失。

补偿额具有可预见性。

  4、归责原那么的特定性。

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不管是不是有过错,均应承担补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归那么原那么。

  五、诉讼中被告的特定性。

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要求补偿的,只能以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能起诉种子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法院也无权追加他们为被告或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是补偿责任主体,其向种子利用者承担补偿责任,是由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决定的。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补偿”。

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的,应当由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补偿,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是补偿责任主体,这是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决定的。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不得借口种子质量问题是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的缘故造成的而推卸责任。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补偿责任的条件有三个:

一是其向种子利用者出售的种子显现了质量问题;

二是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了损失;

三是种子利用者要求补偿。

  (四)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是追偿责任主体,他们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追偿责任,也是由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决定的。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补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这一规定,确立了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追偿权,确立了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是承担追偿责任的主体。

由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造成种子质量问题,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补偿种子利用者的损失后,有权依据其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签定的生意合同的约定,行使追偿权。

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据生意合同约定承担追偿责任。

种子生产或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追偿责任,也是违约责任。

  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追偿责任的条件有四个:

一是他们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提供的种子显现质量问题;

二是他们违背了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之间生意合同的约定;

三是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补偿了种子利用者的损失;

四是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行使追偿权。

  二、《种子法》没有规定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补偿责任。

  

(一)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补偿责任的概念。

  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补偿责任,是指因种子存在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即种子缺点,造成种子利用者或他人人身损害或除缺点种子之外的其他财产即他人财产损失的,缺点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包括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因种子质量缺点,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可能性。

  种子是种植材料或繁衍材料,属植物体,其自身不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平安的危险;

其不直接进入人体,可不能对人身造成损害。

因此,在一样情形下,因种子质量问题,可不能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可是,在以下情形下,因种子质量存在缺点,也会发生造成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

一是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二是药剂处置的种子,未依法标注的;

三是转基因种子未在种子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字样和平安操纵方法的,四是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

  (三)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补偿责任的法律特点。

  相关于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补偿责任,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补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一、主体和责任形式的不特定性。

因种子存在质量缺点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均能够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承担单独补偿责任或连带补偿责任,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都不是特定的。

  二、种子质量问题范围的多样性。

有多种缘故可能造成种子质量存在缺点。

种子缺点的表现有加工缺点、包装缺点、生产缺点、标注缺点、储运缺点等多种形式。

  3、归责原那么的多样性。

种子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种子经营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种子经营者不能指明缺点种子的生产者的,那么承担推定过错责任。

  4、承担责任方式的多样性和补偿范围的普遍性。

种子存在缺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以恢恢复状、补偿损失等多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或伤或残或死的,补偿范围能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补费、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费等费用。

补偿额具有不可预见性。

  五、诉讼中被告的多元性。

因种子缺点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能够要求种子生产者补偿,也能够要求种子经营者补偿,还能够要求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一起补偿,他们都能够成为被告或一起被告。

  三、《种子法》未规定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补偿责任,无益于充分爱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限制了种子利用者要求种子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补偿损失的权利。

  依据《种子法》的规定,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的,只能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补偿责任。

若是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补偿能力不能弥补种子利用者的损失,种子利用者的利益就不能取得充分地爱惜。

  

(二)限制了种子利用者要求种子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的权利。

  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缺点问题蒙受损失要求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一起补偿的,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承担的是应由法律专门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种子法》未规定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补偿连带责任,限制了种子利用者依法要求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的权利。

  (三)限制了种子利用者因种子缺点蒙受人身、他人财产损失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补偿的权利。

  《种子法》规定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的补偿额仅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其无权就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要求补偿,限制了种子利用者的补偿请求权。

  (四)限制了他人因种子缺点蒙受损失,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补偿的权利。

  《种子法》仅规定种子利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蒙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补偿,限制了种子利用者之外的人依据《种子法》的规定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承担补偿责任的权利。

  四、问题解决。

  类似前引案例,5448户农户是从镇政府购买的种子,镇政府是出售种子的经营者;

农技站和蔬菜种子站是其他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

农户因假种子蒙受损失120多万元,依照《种子法》的规定,镇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现实是,镇政府没有能力足额补偿农户的损失。

为了充分爱惜农户的利益,法院超越《民事诉讼法》和《种子法》的规定,依职权追加种子生产者、其他经营者等应当承担追偿责任的主体为一起被告,裁决种子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除连带补偿农户可得利益损失(即产值损失)元外,再返还购种价款(属生产本钱)285766元,使农户在没实施移栽、田间治理、收成、出售产品的情形下,既取得了一个大丰收,又取得了285766元的额外收入。

法院充分爱惜农户利益的精神可佳,可是,如此的审判,既混淆了种子违约损失补偿责任与种子侵权损害补偿责任的界限,也与《民事诉讼法》和《种子法》的规定相矛盾。

为解决类似问题,笔者以为,应当制定一部种子损害补偿法规,就种子损害的补偿原那么、补偿程序、补偿责任主体、补偿范围、补偿额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抗辩事由等问题做出统一的、明确的规定,为法院审理种子损害补偿纠纷,公平地爱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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