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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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新入职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公司级)生命至上安全发展欢迎加入本公司2公司名称为为什么要什么要进进行新行新员员工入工入职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3公司名称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般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时间5安全生产方针:

6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安全理念:

生命至上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理念安全生产基本概念7生生产产过过程程中中的的安安全全:

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态,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事事故故及及伤伤亡亡事事故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工伤伤:

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工工伤伤保保险险:

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安全管理基本概念8安安全全生生产产:

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安安全全管管理理: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责责任任制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管理基本概念9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的作用:

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培训内容提要10一、一、法律、法法律、法规规知知识识二、二、船舶十四船舶十四项项禁令禁令三、三、安全色、安全安全色、安全标识标识四、四、劳动劳动防防护护用品用品五、五、交通安全知交通安全知识识六、六、安全用安全用电电七、七、火灾及火灾及灭灭火方法火方法八、八、急救知急救知识识九、九、人的不安全行人的不安全行为详为详解解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我国我国现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行的安全法律法规规:

1、法律、法律2、行政法、行政法规规3、行政、行政规规章章4、地方性法、地方性法规规5、标标准准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版:

2014年8月3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5日起施行)。

(备注:

至今已经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时间:

2017年11月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十十项权项权利:

利:

1.合同合同权权2.知情知情权权3.建建议权议权4.批批评评、检举检举控告控告权权5.培培训权训权6.获获得合格得合格劳动劳动防防护权护权7.拒拒绝绝危危险权险权8.紧紧急避急避险权险权9.工工伤伤索索赔权赔权10.工会工会监监督督权权14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预防防为为主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从业人员四四项义项义务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1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1、合同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员工十项权利16员工十项权利2、知情权【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73、建议权员工十项权利18员工十项权利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9员工十项权利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20员工十项权利5、培训权21员工十项权利5、培训权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26、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员工十项权利23劳动防护用品24个人防护用品7、拒绝危险权员工十项权利258、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员工十项权利26279、工伤索赔权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

这个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8员工十项权利10、工会监督权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于监督权利的规定为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员工十项权利29四项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31四项义务2、认真接受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32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项义务33四项义务4、发现隐患及险情应尽快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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