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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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ppt

v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v一、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v1.1.可保利益:

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可保利益:

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厉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厉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v2.2.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合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合同。

同。

v3.3.具备的条件具备的条件v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v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v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v二、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v1.1.含义:

也称最高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含义:

也称最高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原则。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基础。

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基础。

v2.2.涉及的内容涉及的内容v告知:

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告知:

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

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

v陈述:

是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或在合同订陈述:

是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做的说明。

所做的说明。

v保证:

也称担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保证:

也称担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做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做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或不存在。

v三、补偿原则三、补偿原则v1.1.含义:

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含义:

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v2.2.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v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超过实际损失;v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v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利益。

v四、代位追偿原则:

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四、代位追偿原则:

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行追偿。

v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v1.1.重复保险:

也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重复保险:

也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风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了相同的风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

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

v2.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额。

v第二节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与损失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与损失v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v海上风险(海上风险(MaritimePerilsMaritimePerils)v1.1.含义:

又称海难,是指含义:

又称海难,是指船舶船舶或或货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到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和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

v2.2.自然灾害(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iesNatural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

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

v3.3.意外事故(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FortuitousAccidents),是指船舶搁浅、触),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v外来风险外来风险v1.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

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包括:

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受潮等。

v2.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以及其他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措施等以及其他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v二、海上费用二、海上费用v1.1.施救费用:

是指被施救费用:

是指被保险保险货物在遭遇货物在遭遇承保承保的灾害的灾害事故时,事故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合理理费用。

费用。

v2.2.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于保险赔付范围。

v3.3.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v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v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v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v三、海上损失三、海上损失v含义:

指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含义:

指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所导致的损失。

v分类:

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分类:

全部损失、部分损失v1.1.全部损失:

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全部损失:

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

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

v实际全损:

又称绝对全损,是在保险标的物在实际全损:

又称绝对全损,是在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

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

v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v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且已无法挽回;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且已无法挽回;v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v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v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

将超过保险价值。

v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后的价值;v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v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物的价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物的价值;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值;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标的物的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所有权,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v推定全损获得损失赔偿的情况推定全损获得损失赔偿的情况v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v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若想获得全损的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

险人。

v委付: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委付: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行为。

v2.2.部分损失:

简称部分损失:

简称“分损分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一种损失。

任何损失,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一种损失。

任何损失,不是全损,便是分损。

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不是全损,便是分损。

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v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v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实际完好价值(实际完好价值-货损后实际价值)实际完好价值货损后实际价值)实际完好价值v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v1.1.共同海损共同海损v含义:

是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含义:

是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的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的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v构成条件构成条件v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v必须是自愿的和有意识的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必须是自愿的和有意识的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损失或发生的费用;v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谨慎行为或措施时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v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脱险为目的。

是以脱险为目的。

v2.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v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危险发生引起的非共同海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危险发生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灭失或损害。

损的一种部分灭失或损害。

v构成条件:

构成条件:

v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损失;v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v3.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v发生的原因不同。

发生的原因不同。

v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v后果不同。

后果不同。

v4.4.共同海损的计算共同海损的计算v确定共同海损分摊率确定共同海损分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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