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7679156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6.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

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

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3.1.5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

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3.1.8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

1/6

其它房间

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

W不应大于75dB。

3.2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2.1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活动室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卫生间

15

衣帽贮藏室

9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

面积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

á

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3.2.5

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淋浴(位)

槽(个或位)头、个)

1446~82

第3.2.6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表3.3.1

房间名称使用面积

乳儿室50

喂奶室15

配乳室

10

贮藏室6

第3.3.2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服务用房

第3.4.1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

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4.2

医务保健室

12

晨检室151210第3.4.3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供应用房

第3.5.1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表3.5.1

厨房规模

主副食加工

45

36

30

主食库

副食库

冷藏库

8

6

4

配餐间

18

消毒间

洗衣房

第3.5.2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

层以上;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表3.6.3

第3.6.4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建筑构造

第3.7.1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4章建筑设备

4.1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

热媒温

度不宜超过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不具备集

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4.2.4

室内计算温度(℃)

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

20

1.5

寝室、乳儿室、办公室、

喂奶室、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厨房

16

5

走廊

第4.2.4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

表4.2.4的规定

4.3电气

第4.3.1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

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

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

(LX)

表4.3.3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00

距地0.80m

办公室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

75

卫生间、洗衣房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第4.3.4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

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

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

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

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

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

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

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

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

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

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公务员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