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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
差别原则:
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
〔摘要〕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
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
导言548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
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
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愿望。
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
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
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
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
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最终达成在社会合作条件下的一致同意。
具体说来,罗尔斯将其一般的正义观表述为: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念经几次过渡又最终体现为下述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
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
统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得到下述重要信息:
首先,罗尔斯所言正义原则是就社会的基本结构层面而言的。
具体说来,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用以确保公民的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用以保证一种平等的分配,然而完全平等的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运用第二个正义原则来解决不平等,从而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其次,罗尔斯真正试图加以解决的是社会经济的平等问题。
希望达到“民主的平等”正是其“差别原则”的要义。
他认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
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
最后,罗尔斯还拓宽了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
其第一个原则确保了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确保了“平等”,差别原则确保了“博爱”。
这就使得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在肯定自由价值的同时,不仅设法解决古典自由主义无法解决的平等问题,而且还试图将传统政治哲学排除在外的博爱作为政治价值纳入到社会基本结构之中。
更为根本的,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消灭由社会文化因素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够的,由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平等不仅是应该消除的,而且也是能够消除的。
实际上,从罗尔斯一般的正义观到两个正义原则的陈述的转换,从“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理解其正义论的一个关节点:
他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不平等——这种偏爱显示了一种通过再分配以使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地位的美好愿望,也正是这样一种理论视角,不但简化了其理论论证,更为重要的,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伦理关切,并因此使得正义论聚焦于经济平等这一论题。
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2、差别原则的实质内涵2147
众所周知,对于美国这种自由主义盛行,个人主义本位的国家,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显然是一种格格不入的诉求。
事实上,人在自然天赋、能力和性格、个人抱负等各个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
那么,如何能够找到一种对所有人有利的不平等,就变成了问题的关键。
因此,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实际上不在于强行抹去这些差异,而在于考虑应该允许哪些差别而不允许其他的一些差别存在;进一步,确定了允许的差别之后,还需要明确它们在何种条件下才被允许,亦即差别的距离应该控制在何种合理的范围内。
上文已经提到,第二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不同的社会地位的设计和安排,它对应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有关经济和分配的部分和功能。
因此,第二正义原则旨在说明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方面,应该允许某些差别出现,但要为这种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并进而阐明这种差别在何种条件下是可允许的——这就是罗尔斯所谓“差别原则”的要义所在。
实际上,正是在这种对不可避免的差别的严格限制中,显露出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而这也正是他提出第二正义原则的真实理论动因。
首先,罗尔斯对差别原则中“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进行了说明。
要解释清楚差别原则中“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会问:
如何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
进一步,又应如何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的水平?
对于第一个问题,罗尔斯给予下述回答:
每个人都有两个地位,其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其二则为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
如此一来,在确定最少受惠者时就可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社会地位,或按照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罗尔斯则认为,这里的期望可以等同于“社会基本善”的指标,社会基本善正是每个有理性存在者无论如何都想望的善,主要指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
其次,罗尔斯对差别原则还诉诸了其对效率原则的相容与超越。
按照一般的正义观,可以允许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第二个条件是“对所有人有利”。
在罗尔斯看来,对“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可以作两种解释:
一种是效率原则的解释,另一种就是罗尔斯所谓差别原则的解释。
具体说来,“效率原则”——“帕雷多最佳原则”被应用于经济体系的特殊结构(如分配)时具有如下含义:
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情况变好的同时不使任何其他人状况变坏,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
但这种分配方式会遭遇不可解决的难题。
比方说,在分配结构中,可能存在很多满足其要求的有效率的分配,从相对平均的分配到一个人占有全部利益的分配,都可称为有效率的分配,然而在后一种极端情况下,没有别的可使别人得益而不使这个占有所有利益的人受损害的再分配的可能性。
显然这种分配方式是与我们有关正义的直觉相冲突的,而且我们也需要在各种有效率的结构之间建立一个层级以益于选择,如此一来,理所当然地就意味着在有关效率的标准之外还应引进新的标准。
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新的标准正是可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标准,而找到一种既有效率、又合乎正义诉求的正义观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理论需要。
重要的是,效率必须放置在正义的角度加以衡量,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才得以构成一种正义观。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要在上述与效率原则相容的方式下对其进行超越的。
它从“合乎所有人利益”转入一种更易论证的角度,即“合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从而问题就由此转换为挑选出一种社会最不利阶层,从而以其利益为标尺来确定分配。
并且,正是第二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引出了罗尔斯“民主的解释”。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正是通过挑选出一种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地位,罗尔斯确立了判断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标准,换言之,允许差别存在的前提就在于必须最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且只有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时,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才能够被允许。
最后,罗尔斯还对差别原则内含的“再分配”实质进行了道德的、实践的、制度的说明。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经济正义的核心,其实质是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者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处境较差者。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通过剥夺较有利者的利益这种方式来提高较不利者的福利水平。
罗尔斯通过正义原则所要做的并不是对自然天赋较高或家庭背景较好者的正当权利的剥夺,而只是相对地对自然天赋较低或家庭背景较差者的一种合理补偿,可见他拒斥那种认为天赋是一种应得的观点。
那么这种再分配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罗尔斯给出了两个依据:
其一是道德上的依据,他认为天赋能力的分配应被“看做是一种共同的资产”,“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其二是实践上的根据,差别原则体现了“互惠”的理想,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天赋较高者才能期待天赋较低者自愿参加社会合作体系。
进而,这样一种针对不平等的解决模式,与其说是最少受惠者的“应得”,就不如说成是较多受惠者的“应给”。
相应地,为了完成经济正义,罗尔斯在“背景制度”中还提倡政府通过家庭津贴、特殊补助或者其他各种补贴来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的功能。
其中,“转让”部门用以保证必要程度的福利水平,“分配”部门则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大体上的公正。
而这正是在制度层面对“差别原则”的具体贯彻。
三、差别原则对功利主义的超越1893
1、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在面对正义问题时的困窘886
功利主义的吸引力在于,它强调道德与利益的结合,在肯定人类幸福价值的同时,也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个解决道德分歧的根本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尽管如此,在被问及追求个人最大幸福的个人如何能够被引导至追求公正福利的问题时,功利主义不但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甚至结论还会常与人们直觉中的正义观念相忤,出现为了最大功利容许对某些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这样一种显然违背自由主义基本精神的情况。
显然在不容许任意侵犯这样一些关于正义的直觉观念方面,直觉主义较之功利主义更具优势——它在强调人在道德维度上的崇高的同时,敞开了道德正当不依赖于幸福和利益的可能性场域,从而不仅仅将人看做是快乐的追求者,更为根本的,还赋予了正当以作为基本道德概念的独立自足性质。
那么直觉主义的方法是否能够胜任这一证明任务呢?
显然不能。
罗尔斯认为“直觉主义只是半个正义观”,它在方法论上容许一些不可再追溯的直觉信念,无法为人们的实践推理的结构作出清晰的论述,因为根本上它并没有可据以解决分歧和安排次序的根本原则。
此外,直觉主义还无法解决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问题,这就使得它难以在正义观上对功利主义取得优先地位。
以上表明,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无法令人满意地解决正义问题。
非但如此,功利主义还是罗尔斯正义论批判的靶心所在。
他认为,功利主义只关心最大利益总额的获得,而并不关心怎样在个人中分配这些利益。
此外,功利主义所提供的根本原则也无法保证公民的平等自由和基本权利,因此,罗尔斯采用了对功利主义的最为自然的替换对象——它传统的对手——社会契约论。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核心在于原初状态的设计,他认为处于其中的理性人将优先选择他提供的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且在两个正义原则内部也存在着先后次序——这样它们不仅能够得到来自契约论据的支持,也获得了来自“反思的平衡”的论据支持。
如此一来,它们不仅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解决了优先性问题的正义原则体系,也符合人们日常生活所普遍持有的有关正义的直觉信念,并且在联系制度应用和价值目标方面也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证明。
2、差别原则相较于功利主义在可行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1056
一方面,差别原则对利益的衡量诉诸“社会基本善”。
在实际的对最少受惠者地位的鉴别过程中,要判断何为其最大利益所必须进行的利益衡量实质上是对“社会基本善”的衡量,且主要的是针对其中允许存在差别的权力地位与财富收入的衡量。
若此处的权力地位、收入财富可以捆绑为一体,那么与功利主义的复杂运算相比,差别原则所提供的方法将是一种更具明晰性的、巨大的简化,因而较之有更多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是关于如何鉴定有关社会地位的问题。
差别原则使得罗尔斯撇开了要面对所有具体的人的困境,而只需考虑居于不同社会地位层级的代表;鉴于对公民两种地位的分离解释也免除了最少受惠者的平等公民地位与差别原则相扰的忧虑,从而使得对最少受惠者经济地位的鉴定可以简单地通过选择某一特殊的收入阶层的社会地位或诉诸考察其是否达到收入平均线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这样,差别原则的可行性和确实性就获得了说明,从而在其优先性地位的前提下,使得以平等为实质的正义不但与效率一致,也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蕴含的纯粹程序正义相一致。
“民主的解释”不仅通过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排除了社会的偶然性因素的影响,更为创造性的,还通过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的特殊优待和人文关怀,致力于提高社会最底层人们的生活愿景,从而在次序上自下而上地提高其上各阶层人们的生活愿景,并通过这种方式与一般的正义观所倡导的“对所有人有利”相合,使得正义论浸润在平等主义的雨露中,显现出罗尔斯将自然资质看做社会资产并据此补偿天赋较低者的独特创见和理论倾向。
如此一来,第二正义原则就敞开了一个全新的视角——通过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的最低值,从而与第一正义原则一起,构建罗尔斯意义上拥有最大可能的平等的社会。
综上所述,罗尔斯的这种平等主义倾向实际存在于差别原则内含的这样一个事实:
基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一既定的而又不可避免的现实,使得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何人为的抹除一切差别,而是挑选出一些合适的差别来作为标准,并据这些标准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每个人进而处理分配领域的问题。
这样,他的这种平等主义的倾向就避免了面对完全平等的状态与社会效益之间不投合的困境,从而使得自身的论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差别的限制程度上。
宏观的看,在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原则中,不平等首要地被限制在社会地位和收入财富这一领域当中,而这种不平等还受制于两个条件:
一个是公平的机会平等,一个是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且正是后一个条件使得我们甚至可以想望一个不仅形式上平等更是实质上平等的社会。
四、差别原则的新契约论证明1784
822
差别原则作为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经济正义的核心,还不得不依赖其契约论的证明。
实际上,他的社会契约论观点主要集中在他的原初状态说中。
1、首先,罗尔斯“原初状态”的设计为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提供了理想的选择处境。
具体而言,无知之幕,正义环境,相互冷淡构成了罗尔斯原初状态的基本要素。
他反复指出,原初状态是一种理论假设状态。
换言之,它是一种理论设计。
而其中最重要的设计就是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的人们位于“无知之幕”后面,即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的特殊知识信息都一无所知,这是它的先验条件。
无知之幕是对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自身信息的限定。
首先,罗尔斯借此排除了人与人之间有着差别的所有特殊信息。
原初状态作为起点状态,必须从社会的种种偶然因素中抽象出来,不能受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
其次,无知之幕的设计使得所有处在这种原初状态中的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使人们达到或处在先天性平等的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正是以无知之幕假设了人们的一种处境,在一种更抽象的程度上再现了古典契约论。
而他所言正义环境实际上是把正义看成是主要问题的环境。
具体而言,原初状态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之中,这是它的客观自然条件;原初状态的人们“相互冷淡”,即每个人对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这是它的主观心理条件。
一方面,相互冷淡实际上就是在道德上对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自由的限定条件,这也是使普遍立法原则在相关处境中的相关主体能够实现的条件。
另一方面,相互冷淡还是原初状态中理性人的动机。
罗尔斯的相互冷淡仅关切个体利益实现的有效性,而不问他人利益的状况。
正是对原初状态的契约论阐释,使得罗尔斯自信人们会一致选择他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首要价值,在形式上应具有一般性;正义原则须能为所有当事人所接受,在应用上应具有普遍性;正义原则作为对人们相互冲突的各种观念进行裁决的最终权威,在本质上应具有公共性。
(现代之后P32)而正义原则作为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核心,正是他思想的灵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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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在“原初状态”中达成对正义原则的一致选择实际上依赖于“最大最小值规则”
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可能首先考虑接受一种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包括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的方面,还内含了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分配这一维度。
然而,我们仍可以设想这样一种状况:
如果存在一种不平等能够使所有人处于较最初的平等更好的境况这样一种可能性呢?
那为什么不能接受这种不平等,将之限制在社会经济利益的范围内,只需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方面出现不平等,不允许以较大的经济利益来牺牲较少的自由,不允许两者之间的交换,并使得它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诉诸这样一种设计:
在基本权利领域内,权利的平等意谓最低值即为最高值;而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领域内,规定一个最大的最小值,用以保证最高的社会最低生活水平。
这就引出了与罗尔斯差别原则相关的另一洞见:
最大最小值规则。
最大最小值规则正是一种在不确定条件下,在具有某些专门特征的境况中进行选择的具有吸引力的理论。
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就符合这样的标准——原初状态中的人恰恰处在一种适于采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境况之中,这种境况驱使他们寻求最大最小值的解决方法,而他的正义原则就将作为这样一种解决方法出现。
具体而言,这种适于采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选择境况暗含着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选择者有理由不考虑他的选择可能把他带入的各种环境的可能性,这就使得进入各种环境的可能性相等;第二,选择者抱有相对保守的“善”的观念,主体将更多目光投注到他有把握得到的最少收益而非相反;第三,选择者面临的选择对象中有些确实会产生一种个人难以承受的后果。
以上三点使得处于此种特殊境况中的人们自然倾向于采用最大最小值规则进行选择。
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恰恰就处在这样一种境况中:
其一,无知之幕使得选择各方不可能衡量或计算他们将进入的社会以及他们在其中取得的地位的可能性,因而就无需进行这种计算;其二,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各方比起孤注一掷追求最大利益,更倾向于合理审慎地致力于确保其可获得的最起码利益;其三,功利主义可能带来令人不堪忍受的后果,或者至少会被用来为严重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辩护。
但两个正义原则确保了一种在很不确定状态中可望达到的最大最小值,灌注了罗尔斯追求最大平等的道德理想因而更为可取。
五、诺奇克与罗尔斯就差别原则产生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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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立足差别原则所主张的通过国家再分配实现经济正义的理论遭致了新自由主义的另一极——诺奇克的反驳。
诺奇克针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及他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提出了自己有关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旨在否认国家有权进行一种财富和收入的集中再分配的观点。
事实上,这种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正是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
罗尔斯通过对最少受惠者的特殊优待而凸显出对平等的强调,与之相反,诺奇克则坚决地将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灌注推广至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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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诺奇克与罗尔斯就差别属性的认定存在分歧。
罗尔斯认为,自然因素的偶然性所导致的不平等应该而且能够消除,如此一来,社会合作体系中存在的差别因其偶然性特征就必须成为集体资产,差别原则的设置旨在缩小差别,从而使最少受惠者能够享有最大利益。
而诺奇克与之相悖,认为差别是一种个人资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权力,其权利正义论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限制国家的过多干预,以便更有效地实施自由主义原则。
这种权利原则高度重视资源在获取、转让过程中的合理合法性,尊重过去历史的正当性,不以任何具有目的性的人为标准作为社会基本权利的分配标准。
其次,二人对处理自然天赋与分配的关系问题也持不同观点。
在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假设中,个人的天赋被看作是一种集体资产,因而对天赋的处置应当考虑社会的要求。
社会只能通过正义原则来保证最少受惠者和自然资质最差者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天赋对分配造成的影响以达成最大程度上的平等。
对此诺奇克拥有与罗尔斯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主张天赋是个人的权利,个人拥有对天赋任意处置的自由权利。
因此,国家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调整因天赋而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收入与财富差别,否则将有损于个人的自由,将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最后,二人在立场上呈现出平等与权利的对抗。
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立足于平等主义的、模式化的目的论原则。
罗尔斯差别原则最严重的问题就在于它会侵犯个人权利(主要指经济活动权和财产权)。
与罗尔斯不同,诺奇克的权利正义观是基于个人而非整体的,是对新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基础的更好贯彻;他的权利正义观是向后看而非向前看的,是历史原则对来路正当与否的系列追溯;他的权利正义观是注重给予者而非接受者的,是对“差别原则”偏重“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有力驳斥;他的权利正义观是问来路是否正当而非结果是否可嘉的,是对“差别原则”内含的国家再分配合法性的问询。
如果说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是立足于差别原则试图通过国家再分配达成经济正义的有益尝试,诺奇克的权利正义观就是任期自然而非进行干预的,是将权利推到极致的极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二人占据新自由主义的两极,呈现出的是平等与权利诉求的对抗。
总而言之,在差别原则的支撑下,罗尔斯所倡导的经济正义的诉求和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不仅获得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而且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
正是通过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的特殊优待和人文关怀,显现出罗尔斯的独特创见和理论倾向——通过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的最低值,使得我们可以想望一个不仅形式上平等更是实质上平等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