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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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财务操作程序,保证各项财务收支合法、合规,账务记载准确、完整,认真编制和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搞好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

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四)各级行财务活动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反映和监督辖内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六条 财务管理范围

  

(一)全辖的资产和负债;

  

(二)全辖的资本金;

  (三)全辖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

  (四)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

  (五)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九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一)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现金的核算、保管、押运等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损失。

应当根据现金投放与回笼的不同季节和开户企业正常需要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灵活调度资金,养活现金占用。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

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是按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余额的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调剂,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信贷资产指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一)各级行应当按封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的审批、发放、监控和收回制度,做到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利息。

  

(二)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根据项目,用途和期限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三)呆账贷款的核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行制定的呆账贷款核销办法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取得须报经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和使用期限在2年(不含)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一)农发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采购、指标管理、划分权限、账实分管、明细核算”的管理方法。

  集中采购,即大宗固定资产由总行、省级分行集中采购。

  指标管理,即小型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在总行核定指标内由各行自行购置。

  划分权限,即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购建指标或申报实物需求,总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批复的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以省级分行为单位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指标或分配固定资产实物。

固定资产指标节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账实分管,即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指标控制。

具体负责项目审批、指标核定、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登记建簿、维护保养、清理盘点等工作。

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失,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

  明细核算,即各级行设置“固定资产总分户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由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登记。

“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户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应当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等、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一般实行按原始成本计价的原则。

按原始成本计价的有: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如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出售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的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入由受赠方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无发票或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除上述按原始成本计价外,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只限于系统内,并须经调入调出行的共同主管行批准。

固定资产的捐赠必须逐级上报总行批准。

  (四)对不符合要求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有偿转让。

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为:

单笔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

10万元至50万元(含)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再由省级分行审批;

50万元以上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审批。

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营业外收入。

  (五)固定资产租赁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级行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批的计划指标之内。

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账内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由实际使用单位建立登记簿进行管理。

  (六)固定资产修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列入成本,按税收法律法规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

在摊销期内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毁损尚未摊销的修理费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全额摊入成本。

  (七)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支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毁损或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

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提折旧。

  (八)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法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单独入账的土地价款;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不需用和不使用的固定资产;

  (3)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提交报废的固定资产;

  (6)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九)固定资产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年年终决算前,财务、行政及有关使用管理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簿、实核对一致。

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清查盘点。

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购置无形资产须报经总行批准。

  

(一)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以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或以投资各方的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附有单据票证的,按所附单据票证计价;

无单据票证的,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4.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凡在发生时已作为当期成本列支的,不得进入无形资产。

  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6.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7.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作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三)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由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按有关税收法规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的支出。

  递延资产实行指标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在递延资产科目列账。

  递延资产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年限平均摊销。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等。

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理逐笔核销,经费周转金应按规定拨付,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在年终决算前应当清理完毕,不允许跨年度挂账。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或银行营业场所专用的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具有固定资产部分属性的各种用具物品。

  下列物品不论金额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密押机、压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扎把机、计息机、记账机、打孔机、考勤机、铁皮柜、保险柜、印鉴鉴别仪、计算器等银行专用机具用品。

  

(一)低值易耗品按需要购入,在购入时一次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负责管理。

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购入、领用、报废时须进行分类登记。

  (三)对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做到实物与登记簿相一致,如有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当查明原因,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第十六条 资产损益处理审批权限。

对发生的资产损益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纳长短款和结算差错事故损失每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二)资产净损失每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再由省级分行审批;

  (三)对由于不可抗力(如灾害和事故等)造成的资产损失(实际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当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损。

  (四)因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查。

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说明原因,按规定权限处理。

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根据最终审理结果,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办理报损。

对账销案存的,保留追索权。

  (五)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损失的,在按上述程序及权限处理的同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六)资产损失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要由税务部门批准的,按规定报批。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农发行负债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算和临时性存款、委托存款、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其他负债。

  第十八条 活期存款主要包括企业基本账户存款及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等。

粮棉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应当及时分解,并按封闭管理要求收贷收息,减少资金滞留。

  第十九条 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和适用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约定存款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结算及临时性存款包括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出汇款等。

  第二十一条 委托存款是与委托贷款相对应的资金来源,委托存款应当根据委托单位指定的范围、项目、用途、金额及期限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委托存款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委托贷款的账面余额。

委托存款不计利息。

银行按委托贷款和有关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中央银行借款由总行统一借入、统一还本付息。

利息按合同期限利率按季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发行债券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以及偿还方式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发行债券按实际认购债券价值计价。

发行债券费用按规定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负债。

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等。

其他负债应当按资金性质专款专用,定期清理,有确定债权人的应当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往来款项包括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联行往账和联行来账等往来资金。

往来资金有偿使用,按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系统内往来资金是农发行系统内部上下级行之间资金分配调拨而形成的款项,资金筹措实行统借统还。

系统内往来资金定期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加强调度,减少资金占用。

  第二十七条 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等同业往来资金主要是指代理业务、结算业务、现金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与他行往来款项。

除上述业务外,严禁通过同业往来进行资金拆入或拆出。

同业往来资金定期核对,保证内外账务相符。

  第二十八条 联行往来是系统内部行与行之间办理联行结算业务所形成的资金往来,包括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上年联行往账和上年联行来账。

全国联行往来应当及时对账和清算。

  第五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

  第三十条 贷款利息收入。

各项贷款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算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

  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表外应收贷款利息按实际收到的日期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收到时在表外科目记载;

表内应收利息超过规定期限冲减利息收入时应当在表外科目记载。

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除另有规定外,都须计算复利,并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实际收到复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除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存入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财政部批准确定的款项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出租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收入、手续费(包括为税务部门代扣的手续费)收入、外币汇兑收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外币汇兑收益在外币报表折算日计入当期损益,除外币汇兑收益外的其他营业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

  第三十三条 各项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严禁截留和挪用。

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现差错,经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或内勤坐班主任在凭证上签字后,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收。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发行成本包括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存款利息支出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和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活期存款按规定的结息期和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计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一年期(含)以下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直接在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一年期以上单位定期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列支。

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超过定期延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国家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三十六条 金融债券应当按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提取的应付利息中列支。

提取的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金融债券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系统内存放款项、同业存放款项、联行存放款项、分摊库存现金等项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规定的利率按季支付,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业务管理费是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业务管理费实行指标管理。

主要包括:

  

(一)工资:

列支在本行任职或与本行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中心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等。

  

(二)住房补贴:

列支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发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

  (三)职工福利费:

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四)工会经费:

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工会方面的开支。

  (五)职工教育经费:

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参加社会教育、学历教育、出国学习、聘请教师等经费开支。

  (六)失业保险费:

列支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失业保险金。

  (七)统筹费:

列支养老统筹支出、医疗费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障性统筹支出。

  (八)劳动保险费:

列支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退(离)休老干部的各种补贴(不包括在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补贴)。

  (九)住房公积金:

列支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十)公杂费:

列支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报刊杂志、公用业务书籍等各项公用杂支费用。

  (十一)交通工具运转费:

列支公用汽车(不包括运钞车)等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车辆保险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十二)钞币运送费:

列支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押运人员的差旅费以及运钞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保险费、路桥费等其他费用。

  (十三)邮电费:

列支公务用电话安装费、电传、传真设备安装费以及电话费、电报费、上网费、电视电话费、邮寄费等。

  (十四)印刷费:

列支印刷有关业务用票据、凭证、账册、报表、业务资料等用品费用。

  (十五)水电费:

列支营业办公用水费、电费及水电增容费。

  (十六)租赁费:

列支经批准租赁的营业办公用房、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十七)差旅费:

列支因公外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十八)会议费:

列支召开各种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租场费、交通费用、会议资料等项开支,会议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十九)电子设备运转费:

列支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光盘等耗用材料,备品配件,电子设备维护费用,租用专线等费用。

  (二十)研究开发费:

列支信息科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租金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等。

  (二十一)外事费:

列支外事活动的接待费、礼品费,出国人员交通住宿费、服装费等。

  (二十二)法律事务费:

列支涉及本行的诉讼、仲裁、公证和律师的顾问和代理等有关法律事务的费用。

  (二十三)咨询费:

列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咨询、代理等各项费用。

  (二十四)劳动保护费:

列支按有关规定购买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费支出。

  (二十五)取暖费:

列支支付营业办公用房、集体宿舍的取暖费(包括集中供暖费用及自己供暖的燃料费、修理费、季节性临时工工资等)。

  (二十六)财产保险费:

列支单位财产(车辆除外)保险费。

  (二十七)安全防卫费:

列支因安全保卫需要而购置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监控设备配件,安装营业办公网点门窗护栏及防弹设施、消防灭火器、消防水龙管、库房加固、守库、保安等防抢、防盗、防火、防水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卫费用的开支。

  (二十八)资产修理费:

列支维修固定资产时摊入成本的费用开支。

  (二十九)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列支购入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列账的各种用具物品时所支付的费用。

  (三十)递延资产摊销:

列支当期成本中的递延资产摊销费用。

  (三十一)无形资产摊销:

列支当期成本中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三十二)物业管理费:

列支营业办公用房委托社会物业管理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中心进行物业管理的费用支出。

  (三十三)税金:

列支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开支。

  (三十四)其他费用支出:

列支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团体会费、绿化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九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外币汇兑损失等支出。

  

(一)手续费支出:

按规定支付给代理行代理业务手续费、办理结算业务、现金寄库及发行金融债券等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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