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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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一)函

用于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一)版头:

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

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

版头应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排在前,也可只有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机密、绝密文件应标注份号。

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有保密要求和保管期限的公文应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

标注在份号下面。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分为“加急”、“特急”。

标注在密级下面。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标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位于正文左上方。

“决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之下,抄送机关的上方;

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

对公文内容的表述,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一起装订,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名称和顺序。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之后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负责人签发日期;

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

联合发文署最后一个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主题词:

根据公文种类和内容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位于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上方。

(十五)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以外其它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印制版记上方。

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军区、群团的顺序排列。

正文前已标明主送机关的,抄送栏不再标明。

(十六)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十七)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间分别加横线分开。

第九条公文印制要求

(一)公文从左至右横排。

(二)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

第十条省政协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适用范围及发文字号

(一)鄂协发

鄂协发文件,版头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文件》,字号为“鄂协发\[201×

\]×

×

号”。

适用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部署重要工作,传达贯彻重大方针、政策,批转或转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以及向全国政协、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鄂协组

鄂协组文件,版头是《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党组文件》,字号为“鄂协组\[201×

适用于向中共湖北省委请示重要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和决定;

按干部报批程序拟报正处以上干部的任免、离退休等人事安排。

(三)鄂协厅

鄂协厅文件,版头是《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字号为“鄂协厅\[201×

适用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传达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的指示、决定,部署办公厅工作,规定重要事项,报送重要视察、调查报告、建议案等。

(四)鄂协厅组

鄂协厅组文件,版头是《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党组文件》,字号为“鄂协厅组\[201×

适用于向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请示、报告相关问题,以及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工作的请示、报告、批复,机关副处以下干部的人事任免、奖惩、年度考核等。

(五)鄂协厅函

鄂协厅函文件,版头是《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字号为:

“鄂协厅函\[201×

适用于某项具体事宜,向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和与省直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兄弟省市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以及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六)鄂协厅党

鄂协厅党文件,版头是《中共湖北省政协机关委员会文件》,字号为:

“鄂协厅党\[201×

适用于政协机关党委发布职权范围内的通知、决定、决议,以及向省直机关工委的请示、报告等。

(七)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办公厅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主要情况和决定事项。

发文编号为:

第×

期。

(八)议政建言

用于刊登政协有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调研报告,向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等建言献策等。

(九)各界反映

用于向全国政协、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及成员提供的重要社情民意以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等。

(十)政协简报

用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协以及中共湖北省委的重要文件精神,转发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协领导关于政协工作重要讲话,各级政协工作经验和做法等。

(十一)湖北政协通报

用于通报政协重要工作情况,印发全国政协领导、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关于政协工作重要讲话,政协重要活动综述等。

(十二)湖北政协旬报

用于反映全国政协、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协工作指示及要求,省政协领导重要活动,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协重要工作等。

第十一条发送范围

(一)决议、决定。

应根据内容及需要告知和执行的范围进行发送。

重要决定应送省委、省政府。

(二)建议案、提案、湖北政协通报、湖北政协旬报、政协简报、议政建言、各界反映。

建议案和提案不需要下发,只经过一定的程序和会议确定之后,报送中共湖北省委或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湖北政协通报、湖北政协旬报、政协简报、议政建言、各界反映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发送、告知或办理。

(三)请示、报告、批复一般不下发,只报送有关部门,批复只发到涉及的单位和部门。

(四)对于日常工作类公文,如通知、请示、会议纪要、函等公文,根据具体内容的需要和应告知办理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发送、上报。

(五)通知的发送,应根据通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通知的范围发送。

第十二条公文文面格式

(一)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确定密级,用3号黑体在公文首页左上角份号下方右侧顶格标注,密级两字之间空一字。

(二)紧急公文应标明“加急”、“特急”,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用3号黑体左侧顶格标注,两字之间空一字。

(三)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体标注在版头下方居中位置,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发文年度要用全称并用“〔〕”括号括起来。

发文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件公文起按发出顺序编排,不编虚位(如001),不加“第”字。

(四)“签发人”用4号仿宋体,后标全角冒号,之后用3号楷体右侧顶格标注签发人姓名。

如有两个以上签发人,姓名按先后顺序上下排列,主办单位签发人排在第一行。

(五)公文标题位于横隔线下空2行居中位置,排列分行要合理、美观,标题中间可有标点符号。

一级、二级标题如独立成段,句末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如有副标题,用3号楷体排列在主标题下面。

(六)主送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在正文左上方,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标注,如需回行仍顶格,后标全角冒号。

(七)公文的正文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与标题空一行,与主送机关不空行。

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公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分断回行。

(八)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标注“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需回行,与附件名称第一字对齐排列。

有2个以上附件时,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号。

顺序号在“附件:

”后上下对齐排列,数字后用下圆点符号。

附件置于文件之后一起装订,并在附件首页左上角第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标注“附件”,有顺序号时标注顺序号,后面不标冒号。

然后下空一行,排列附件正文。

(九)发文机关署名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右下方。

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应平行排列,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及其办公厅可以简称为“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和“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也可称为:

“湖北省政协”和“湖北省政协办公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

届委员会第×

次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名称,可以简称为“政协湖北省第×

次会议”、“政协湖北省第×

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

(十)印有版头向下普发的公文可只署发文机关名称而不加盖印章,但必须署明成文时间;

其它公文除会议纪要、湖北政协通报、湖北政协旬报、政协简报、议政建言、各界反映和机关内部运行的通知、请示、报告外,都应加盖印章。

上行和平行文一般应署名同时加盖印章;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的要署明所有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时间。

(十一)印章应加盖在落款的年、月、日处,不得在空白处用印。

用印要求印迹端正、清晰,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下弧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右边缘与“月”相齐。

(十二)发文日期全称写明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

(十三)一般情况下,正文结束部分与发文机关、日期和用印应在同一页码,不再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说明末页无正文。

(十四)公文“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注,后标冒号,词目用3号宋体,词目之间空一字。

(十五)抄送栏内根据需要只注明主送和抄送范围。

抄送机关单位较多时,上级机关在前,然后是平级机关单位,最后是下一级机关单位。

归档单位不列出。

抄送机关名称左右各空一字排列,“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第一字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六)印制版记在两线之间左空一字注明印发单位名称,右空一字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空一字注明印发份数。

印发日期和份数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十七)主题词、抄送栏和版记应置于公文末页。

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抄送栏和版记内容用4号仿宋体。

(十八)“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中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等字样用2号楷体。

(十九)“湖北政协通报”、“湖北政协旬报”、“政协简报”、“议政建言”、“各界反映”版头中“第×

期”用3号黑体,“总第x期”用3号宋体,期数用阿拉伯数字;

“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和“年、月、日”用4号楷体。

(二十)会议纪要中“第×

期”用3号黑体,主席会议纪要用3号黑体,年、月、日和号数用阿拉伯数字。

(二十一)会议材料如需注明,在材料首页第一行以“×

会议材料”字样用4号楷体居左顶格标注,如需换行与上行两端对齐,横排长度一般不超过每行的一半。

公文标题在其下空一行排列。

(二十二)政协湖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会议或其它会议通过的公文,如需注明,在公文标题下用4号楷体加圆括号注明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名称,式样为(201×

年×

月×

日×

会议通过),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一般应居中排列,如需回行仍居中排列。

(二十三)公文中如需注明“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讨论稿”等字样,在标题下面以3号楷体字加圆括号居中标注,每字之间空一字。

(二十四)公文中的领导讲话稿,如需注明领导姓名和讲话时间,在标题下面用3号楷体注明。

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注年、月、日并用圆括号括起来,居中排列在标题下面;

领导姓名每字之间空一字居中排列在时间下面。

(二十五)信函式公文使用函件版头。

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右上角右侧顶格,发文字号下空一行标识公文标题。

首页不标注页码。

(二十六)公文使用A4型纸,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二十七)公文页码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字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下空一行,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

空白页不标页码。

(二十八)机关公文一般采用两面印制、中缝装订。

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及其办公厅党组、机关党委的公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机关以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及其办公厅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五条对上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它相关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报送的公文要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注明签发人,加盖单位印章,并正确使用“请示”、“报告”两个文种。

第十六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

第十七条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八条报送省政协的公文,统一由省政协办公厅办理。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机关内部行文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九条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二十条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发送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不下发,如有特殊需要可抄送同级或下级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报刊上公开发布的本机关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二十二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字词规范,标点准确,文风端正,篇幅力求简短。

(三)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

(1)”。

(七)使用简称应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六章公文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以省政协或省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需经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方可请秘书长或主席签发。

第二十四条公文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在公文送分管副秘书长审签之前,承办部门和文书处要认真进行审核。

承办部门重点对政策依据、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错别字、标点符号等审核把关。

文书处重点审核文面格式、文种是否符合要求,呈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审核后的文稿经承办部门和文书处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送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文的签发按领导职责分工进行,一般为:

(一)以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公文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签发。

(二)以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党组及其办公厅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以办公厅名义代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发出的公文经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审定后由秘书长签发;

处理办公厅事务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四)以中共湖北省政协机关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公文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

(五)主席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也可由主席委托秘书长签发。

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秘书长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六)《湖北政协通报》、《政协简报》、《议政建言》、《各界反映》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湖北政协旬报》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文稿和领导签发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签署明确意见,并注明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文不得越级呈签,如遇紧急事项必须越级呈签的,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七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办、拟办、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收到公文后文书处或有关部门签收、登记。

传阅件按程序送领导传阅,办件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紧急公文要注明签收的时间。

本级公文由下至上、上级公文由上至下报送阅批。

需送几位领导人传阅或传批的公文,传阅件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由后向前递送。

领导批示的公文由承办单位办理。

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漏办。

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办理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经领导签发的文稿,由文书处对文种的使用、格式、行文关系、签发范围等复核无误后,进行统一编号、登记、用印,由拟稿部门印制、装订、封装。

机关内部发文由拟稿部门分发,对外纸质公文发文由拟稿部门封装后交文书处统一发出,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光盘或电子邮件按有关规定由拟稿部门直接办理。

同时,将文件正本一式5份和定稿(领导签批稿、重要文件历次修改稿)交文书处归档。

第三十条公文办理程序

(一)外来公文办理

外来公文由文书处统一签收。

文书处应根据公文的性质、重要程度、涉密等级、办理时限、内容所涉及的职责范围及时进行分办。

涉及领导活动和会议通知交秘书处办理;

涉及机关有关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办件交有关处室阅知办理;

涉及涉密件、特提等急件、传阅件、送阅件等由文书处机要室办理;

涉及省直机关厅局、市州政协等文件由文书处办文室办理。

文书处及承办处室负责人应对公文提出拟办意见签报分管副秘书长阅,分管副秘书长明确拟办意见签报秘书长阅;

如需要秘书长签报分管副主席或需要分管副主席签报主席阅的公文,文书处及承办处室要及时呈报并交有关部门办理。

公文办理完毕后交文书处归档。

(二)内部公文办理

1.省政协机关各处室拟制的公文由承办处室负责呈报。

各处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签报分管副秘书长阅,副秘书长明确拟办意见签报秘书长阅。

如需要秘书长签报分管副主席、主席阅的公文,承办部门应逐级呈报并及时办理,公文办理完毕后交文书处登记、备案。

2.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党组及其办公厅党组、机关党委的公文,其它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公文,可由呈办单位直接向有关领导呈送阅批和办理。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关公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各处室拟制的呈送领导批阅的文稿应按程序报送领导批阅。

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文书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和清理、销毁,归档的公文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机关各部门按年度清理、清退公文,交文书处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标有密级的公文不得丢失和漏销。

第三十二条以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如有涉密事项应作秘密公文管理,标注秘密等级。

以“鄂协厅党”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主席会议纪要、省政协党组及办公厅党组会议纪要,一般应列入“秘密”公文管理,标注“秘密”等级,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视情标注秘密等级。

第三十三条机密以上的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密码电报,不得复印和翻印。

复印和翻印秘密等级公文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建立公文保密制度。

秘密级以上公文和密码电报由文书处机要室指定专人管理,并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实行机关公文管理定期检查制度,确保管理质量和公文安全。

第三十六条密码电报的办理和管理由文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书处为政协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经政协湖北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通过后试行,与以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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