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审核指导意见及编制方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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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审核指导意见及编制方法Word下载.docx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编制规定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性水平、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的错报风险等因素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填列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规定;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含预付、预收类项目,不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三)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外汇应付类项目账龄的划分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境外投资和境内外汇投资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人民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0.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性,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

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系统有效性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性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

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六条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

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签署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于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注:

附件正文已完,附录1和附录2请参阅相关链接:

附录1: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

外汇收支情况表

如何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

第一章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一、基本说明

二、表头项目

三、资产项目

四、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五、其他说明

第二章新旧报表的对比

一、新表的特点

二、新表和旧表的衔接

第三章主要外汇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分录解释

一、货币资金

二、投资

三、应收股利

四、外汇往来款

五、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六、境外借款

七、实收外汇资本

八、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

九、非外汇形式的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十、非外汇形式的资产-资本对价转移

十一、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

十二、非外汇形式资产-其他

十三、结购汇差额

第四章节操作实例

例1

例2

例3

1、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

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

“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外汇境内资本”在本表中视同负债记录。

2、外汇收支情况表填制基础为权责发生制。

3、外汇收支情况表中“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均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期间发生的经济活动的余额数,非当期发生数。

4、2002年期初余额的确定:

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及经常项目差额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的均是历年发生的累计数,有些项目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会计科目分析填列(如:

“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可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有些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很难找到各对应科目,需逐比查找并追溯至企业成立之初(如:

结购汇差额),工作量很大。

为操作方便,简化工作量,在填报第一年(2002年)将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第七、八、九、十项(即“非外汇形式资产”、“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期初余额填列“零”,差额部分在“经常项目差额”项目中反映。

5、外汇收支情况表填报格式必须完整,即使部分项目期初、期末额均为零,也不得省略。

1. 

本表编制单位: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填写。

2. 

组织机构代码: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填写。

3. 

外汇登记证号码: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号码填写。

4. 

金额单位:

一律使用美元计价,非美元币种的外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折算。

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

1、“外汇货币资金”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本项目数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所属的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直接计算填列;

其中:

“外汇货币资金---资本金帐户存款”根据“银行存款---资本金帐户”明细科目填列,以此类推。

2、“应收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本项目数据应根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目分析填列。

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应收外汇账款---服务贸易”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应收外汇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而发生的债权;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也记入本项目。

3、“预付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本项目数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境外投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

该项目以成本法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和“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该项目按成本法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

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即企业自成立以来截止报告期12月31日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收入发生额和累计人民币支出发生额的净差额。

该项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款;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

该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工资”、“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

该项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

(3)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分析填列。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该项目借方反映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贷方反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

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

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汇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贷方反映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该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

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12、“结购汇差额”项目:

反映企业自成立以来截止报告期12月31日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即结汇发生额减去购汇发生额。

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又有外汇资本金款结汇、外债结汇等形式;

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

资本项目购汇又有偿还外债、外汇贷款购汇、境外投资购汇、外方回收资本购汇等多种形式。

企业结汇有通过外币帐户核算(如:

将资本金帐户中的资金结汇),也有不通过外币帐户核算的(如:

企业出口货物收取的货款直接在银行结汇);

购汇也如此(如:

偿还外债直接用人民币购汇付出,购买外汇存入外币帐户)。

该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包括人民币帐户、外币帐户)的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也可根据结、购汇相关凭证(如:

银行结汇水单、购汇单据)分析计算。

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

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该科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14、“其他资产”项目:

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应付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本项目数据应根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目分析填列。

如“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应付外汇账款---服务贸易”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应付外汇账款---其他应付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2、“预收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本项目数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3、“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该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4、“应付外方股利”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境内外汇借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财务费用”等科目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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