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新建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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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原件);
3、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人代表出具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原件);
5、地上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划拨土地使用权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8、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9、出让金缴纳票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0、划拨决定书(原件);
11、有测绘资质部门出具的宗地图5份(原件);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1、双方当事人共同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书(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当事人出具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转让方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证明文件,外资企业应提供外经委批准书,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名单)(原件);
5、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6、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未作分摊的还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原件);
7、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已建成的,应提交变更登记后的房屋产权证;
未建成的,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付款凭证及工程开发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评估确认资料(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各项税收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9、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供规划部门意见(原件);
10、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光盘
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注销登记申请(原件);
4、有关部门的注销、撤销地上附着物权属的文件或执法通知书等证明及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
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终止文件或土地权利灭失证明(原件);
6、原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原件);
7、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按以上纸质资料顺序刻录成光盘。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纸制资料
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原件);
2、申请人属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属个人的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原件);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按以上纸制资料顺序刻录成光盘。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丢失补办需提交的资料
1、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原件);
4、地上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5、登报遗失声明(阿拉善日报)(原件);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
登报声明必须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姓名)、土地证号、发证日期。
申请地籍档案查询应提交的资料
1、查阅地籍档案申请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查档者身份证明(法官证件、律师证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查询地籍档案内容表(原件);
4、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查询:
1、查找地籍档案资料不在登记区内的。
2、查询人未能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资料或者证明资料不齐全的。
3、申请查询内容超出查询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申请土地资产处置应提供的资料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组,组织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处置,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土地资产处置报告(改置原因、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权属状况、有无纠纷、土地证年检是否合格、有无抵押、土地资产如何处置等)(原件);
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改制、改革文件(原件);
4、上级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原件)
5、企业改制的协议或合同(原件);
6、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件(复印件);
7、改制企业原营业执照及注销手续(复印件);
8、新注册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职代会同意企业改制的决定(复印件);
10、属破产的企业应提交法院裁定书;
11、企业资产评估(不含土地资产)报告及国资委国有资产确认的文件(集体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文件)(复印件);
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原件);
13、改制企业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复印件);
14、有测绘资质部门出具的宗地图(附界址点成果表)5份(原件);
1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土地估价备案资料(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9、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4、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6、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办理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原件);
9、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0、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更名、更址文件(原件);
4、变更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变更后新注册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7、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原件);
4、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件(原件);
5、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原件);
6、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后用途属有偿使用范围的,需提交补办有偿使用的证明资料(复印件)等;
经立案查处的,还应提供土地管理执法部门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资料(复印件);
7、应完税的还需有完税凭据(复印件);
8、地上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9、有测绘资质部门出具的宗地图(附界址点成果表)5份(原件);
办理房改房土地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合法产权证(复印件);
4、购房合同(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5、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审批表(复印件);
6、有测绘资质部门出具的宗地图5份(原件);
7、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来源说明)(原件);
2、申请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小区住户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户建筑面积汇总表(住户房屋分布表、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单体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及住户房屋实测建筑面积);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7、土地出让金交付凭证(原件);
8、有测绘资质部门出具的实测宗地现状图5份(标明单体建筑物占地面积)(原件);
9、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如果小区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总登记手续,申请人要求办理小区用地总登记手续时,可先提交以上除第3条,第4条和第6条黑体字标示以外的部分资料。
如果申请人未要求办理小区用地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上所有资料后,再行办理小区分割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扫描原件);
3、房产证(缩印至A4纸,扫描原件);
4、契税发票(复印件,扫描原件);
5、双方协议(复印件,扫描原件);
6、土地证(原件);
7、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继承登记所需资料
2、身份证明(复印件、扫描原件);
3、死亡证明(原件);
4、房产证(缩印件A4纸,扫描原件);
5、继承公证书或遗嘱(复印件);
办理分割登记所需资料
2、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3、房产证(缩印至A4纸、扫描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他项权登记所需资料
2、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4、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5、房地产估价报表(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
7、借款合同(原件);
8、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土地证(原件);
10、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土地他项权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扫描原件);
3、房产证(缩印至A4纸,扫描原件);
4、土地他项权证(原件);
5、土地证(原件);
6、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土地证丢失补办所需资料
4、公告报纸(原件);
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所需资料
2、身份证明(复印件,扫描原件);
3、房产证(缩印至A4纸,扫描复印件);
4、土地证(原件);
项目预审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出具关于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二、发改委出具项目立项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项目所在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报告;
四、征地补偿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列入预算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五、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和用总体规划图;
六、建设项目可研究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