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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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2012年5月16日主讲人:
戎百全(RongBai-quan)(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一、基本概念的解读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常见类型及原因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一、基本概念的解读青少年(未成年人)纪律法律违纪违法犯罪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概念一:
青少年(未成年人)从生理、心智的发展角度上讲,青少年一般指满13周岁但不满20周岁的人,也就是少年与青年相重合的阶段,处于儿童时期之后,成人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但今天谈的青少年指14周岁以上到成年之前(也就是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这段期间的人。
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概念二:
纪律纪律就是规则,是指要求人们遵守业已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
比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考勤制度、门卫制度等。
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概念三:
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纪律与法律异:
1)制定机关不同纪律是由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的,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2)约束对象不同纪律约束的是本组织内部人员,而法律则约束的是社会上所有的公民同:
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前提,不愿遵守纪律的人,任其发展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案例一2009年4月1日晚,位于陕西靖边县的亨源中学高一(6)班的22名学生跟往常一样上晚自习。
晚9时40分许,17岁的男生刘某一边听着MP3,一边大声唱着歌。
班长孙某上前对刘某进行劝说。
交谈中,两人发生口角,并推搡起来,后被其他同学拉开。
“当时以为就没事了。
”一位同学说,“没想到班长突然拎起一把木凳子,朝刘某头部砸去。
刘某随之倒下。
”晚9时50分许,刘某被送往靖边县医院。
晚10时许,从医院抢救室传来消息,刘某不治身亡。
约20分钟后,警方赶到医院,将陪同老师一起救治刘某的班长孙某带回。
孙某平时在校表现很好,与同学刘某之前并未有矛盾。
从纪律方面看,17岁的男生刘某不遵守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班长有权制止。
但班长的冲动,却让自己付出了青春的代价,因为班长用凳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案例二18岁学生王某上课时不遵守纪律,嘻嘻哈哈,又说又闹,扰乱课堂秩序。
班长上前制止,他不仅不听,反而拿起凳子向班长头部砸去,致使班长受重伤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
可见违反纪律和违反法律只有一步之遥。
这就要求我们青少年朋友应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修养,遵守纪律,养成好习惯,做一名好学生。
只有这样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从纪律方面看,王某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十分恶劣,应受到纪律处分。
从法律角度王某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冲动是魔鬼啊!
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概念四:
违纪违纪是指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比如违反听课或者自习纪律,违反宿舍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等等,都属于违纪的范畴。
对此类违纪行为,一般适用学校的校规校纪进行处罚,比如因打架、作弊等被处分就属于此类情况。
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概念五:
违法一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从广义上说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两种形式:
不当为而为之;当为而不为。
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概念六: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违纪、违法与犯罪违纪违法犯罪合法行为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不良行为校纪校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程度案例三某中学一学生将自已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我们说,该同学构成了犯罪。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某市四中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案例五2009年12月11日宁波海曙段塘某初中就读的13岁的少年小虎晚自习后回家,快要到家时,却被七八个人从后面把他按倒,用拳头打他,用脚踹他的肚子,还问他有没有钱,他说没有,他们搜他的口袋,把他的手机抢走。
他们威胁他,不让他告诉家长和老师,否则,还要打他。
原来这七八个人是出没于学校附近的一个未成年人“帮派”,由一些在校和辍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组成,8个孩子中2个是16岁,其他的都只有13岁,而其中一个叫蒋华的就是这个少年“帮派”的核心人物老大。
当天晚上7点多钟,蒋华叫了7个伙伴,其中5个是经常在一起打篮球的同学,另外个是从小玩到大的哥们,他们连抢了4个学生的4部手机、305元现金。
那些人之所以抢钱,就是为了上网打游戏。
我们说,这里其中的2人,可能构成了犯罪案例六小欢在湖南上初二时就辍学了,2009年就来到宁波北仑打工。
2010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多,小欢和几个哥们在酒吧里喝酒“蹦迪”。
玩得正“嗨(High)”,小欢的同事阿帅突然在喧闹的舞池中和一个矮个子男子推打起来。
原来,阿帅认为对方吃自己女朋友“豆腐”。
小欢等人见状,就冲上去为哥们助阵。
对方被拖进包厢里遭一顿拳打脚踢,小欢当时在包厢外站岗把门,不让外人进去,成了帮凶。
没想到,包厢里的朋友们把事情闹大了,除了殴打对方还持刀威胁,逼迫对方掏钱买烟酒表示道歉,后来还进一步敲诈1万元。
对方找人送钱来,但凑不够钱,结果连送钱人一起遭暴打。
北仑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认为小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们说小欢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刑法),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七某个周末,在一个小区内,三位初中生在绿化广场上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倒在地,重重地摔了下去。
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
后来,乙被急救车拉走。
在这一案例中,同学们思考二个问题:
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
如果甲的行为违法,违反了什么法?
首先,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身体伤害,侵害了乙的健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他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乙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照顾乙的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如果乙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了伤残,甲还要承担乙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甲是一名未成年人,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乙为重伤,甲的行为还可能触犯了刑法第235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违法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治安处罚法第12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与青少年关系密切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专门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法律。
二是涉及未成年人权利的其它法律。
三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具体法规及规定。
一是专门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法律:
这类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先锋军。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等从不同的角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也从不同的方面去给未成年人设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是涉及未成年人权利的其它法律:
这类法律是从特定的方面,以特定的方式和手段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约束未成年人行为。
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治安处罚法、刑法、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等。
三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具体法规及规定:
首先从国家的层面上来说,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改造条例、看守所管理条例、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其次各地方有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了不少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法律的规定具体化的应用在自己的实践当中。
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有: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案例八被害人张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一次到网吧上网,因为和在网吧玩游戏的另一个女孩用了同一个网名,两人都叫“蓝宝”,而遭到那个女孩的谩骂,她很生气就约来自己的网友,想教训一下那个女孩子,结果网友赶到时那个女孩已经离开了。
她就和网友一起吃了饭,喝了些酒,因不胜酒力,就有点迷糊了,他的网友带着她及另外几个男孩一起到了网友住处,她没有告诉自己的父母或家里人自己的去向。
睡到半夜时,该女孩被网友及另外两名男青年轮奸。
尽管几名被告人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这次伤害对这个女孩来说也一定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教训吧。
案例九一名女学生叶某,受同学刘某的邀请在放学路上直接去了同学家,没有告诉父母自己的去向。
当天夜晚,刘某的父亲将叶某单独安排在一个房间睡觉,深夜,刘某的父亲悄悄的进入叶某睡觉的房中,将叶某强奸,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又杀人灭口,将叶某掐死后,将尸体埋掉。
案发后,刘某的父亲被法院判处了死刑,但是叶某年青的生命是不是再也回不来了啊!
同学们可能很难理解,也很难预料,同学的爸爸怎么会成了一个无耻的强奸犯和杀人犯呢?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案例十有一个女孩,因在家和父母闹了点别扭,就决定离家出走,当她单身一人坐火车到了上海,想去住在上海的一个亲戚家住几天。
在下车时还在哭哭啼啼的,她的这一举动引起了一个人的注意,这一个罪犯的注意,他以前曾因小偷小摸被判刑,后又因强奸罪二次入狱,这次出狱后当地政府为了给他就业,让他在一家单位打工,但他仍不思悔改,仍旧习难忘,整天四处游荡,伺机作案。
这天他正好到火车站附近转悠,就发现了这个小女孩的异常举动。
他尾随在小女孩身后,在偏僻处用尖刀将小女孩胁持到他家中,想奸淫小女孩,当然遭到小女孩的反抗,他一气之下杀死了小女孩,并